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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预判案件结果,为当事人减少损失。

河北省邢台市任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赵X。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慈航,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X。

赵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二、判令婚生儿子由被告抚养;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位于石家庄市某区的房产的房贷49392元。四、被告协助原告将原告迁至被告处的户口迁出;五、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在大学打工认识,之后多年无联络,2017年11月中旬开始频繁联系并于2018年元旦确定恋爱关系。于2019年2月14日在邢台市任县登记结婚,2019年3月24日举行婚礼。婚后于 2020年11月13日生一子李X一,现两周四个月。原告与被告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因生活琐事双方经常吵架,在原告产后双方便开始分居,自2020年12月1日分居至今。原告于2022年8月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9月1日贵院在(2022)冀0505民初892号民事判决书中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虽然贵院在此判决中希望双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无任何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审理过程中,原告赵将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位于石家庄市房产的房贷暂计53424元(自2019年2月14日至双方离婚之日,每月贷款按1008 元计算,截至2023年7月20日共计为53424元)。”

办案经过

贾律师接受委托后,贾律师分析案件,发现原告在与被告分居期间长期没有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在开庭时很可能被告提出此项诉求,尽管当事人不想分割共同偿还的房贷,但贾律师还是坚持劝说原告增加此项诉求,以便于减少原告的损失。最终原告同意了贾律师的观点。

案件结果

法院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赵X与被告李X离婚;

二、婚生男孩李X一由被告李X抚养,从2024 年起,赵X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按上一年度河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50%给付李X一当年抚养费,直至李X一年满十八周岁止。赵X在不影响李X一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有随时探望孩子的权利;

三、被告李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赵X支付夫妻共同财产人民币159 元;

四、驳回原告赵X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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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0/0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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