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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起诉法院离婚均不判离,第三次终于判离。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

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X。

诉讼代理人:贾慈航,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X。

案情简介

原告王X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 2017 年 9 月27 日在石家庄市裕华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未生育子女,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发现双方性格差异巨大,被告从不承担家务,也未忙碌于工作,无家庭责任感。2020 年 8 月起双方开始分居,夫妻感情也完全破裂,原告于 2021 年 5 月起诉离婚,因为是第一次起诉,法院未判决离婚,而是给予双方六个月冷静期。调解之后,双方仍然处于分居、无任何联络,均未作出缓解夫妻矛盾的任何行为,原告认为夫妻关系确已名存实亡。冷静期过后,原告再次向法院起诉离婚,但被告经法院通知,恶意不到庭,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原告提起上诉,被告经二审法院通知仍然不到庭。原告认为,双方分居已满两年,且至今没有任何联系,双方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被告也未作出任何拯救婚姻的实际行动,其多次诉讼拒不到庭的原因,并非是因为对原告存有夫妻感情,而是希望原告生活在痛苦中。为此,原告第三次向法院起诉离婚,恳请法院查明事实,准许原告与被告离婚。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贾律师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证明双方已经分居满一年。贾律师建议原告搜集能证明分居的证据,比如工作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以及房租支付记录。

案件结果

法院认为,婚姻关系的存续以夫妻感情的存在为基础,夫妻感情的经营需要双方的共同努力。原告第一次起诉离婚后,二人约定各给对方六个月时间修复夫妻关系,但二人矛盾未能有效改善。原告第二次起诉离婚后,虽经法院判决不准予双方离婚,但第二次及本次离婚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均不积极应诉,经法院依法传票传唤均不到庭参加诉讼、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对待其婚姻态度消极,不积极修复夫妻感情。而原告要离婚的态度坚决,搬离住所与被告一直分居,不愿与被告共同生活下去,结合双方的实际情况来看,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于原告起诉离婚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王X与被告杨X离婚。案件受理费 100 元,由原告王X与被告杨X各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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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0/0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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