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工厂外市搬迁,替当事人维权,争取经济补偿金

深圳市龙岗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案号:深龙劳人仲(宝龙)案【2023]756号。
申请人:刘XX,男,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址:湖南省冷水江市冷水江街道办事处冷新居委会52组。
委托代理人:张秋叶,广东顶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深圳市XX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浪背村工业区28号C栋101法定代XX:雷XX,实际经营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同乐社区浪背村工业区28号C栋101。
委托代理人:肖XX,广东XX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XX,广东XX实习律师。案由:经济补偿等争议。
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以上争议,于2023年7月11日向本委申请仲裁,经本委依法立案并开庭审理,申请人刘XX及其委托代理人张秋叶、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肖XX、孙XX到庭参加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当庭明确,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为:1、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被迫离职经济补偿98790元;2、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12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72446元3、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12日工资10219.66元;4、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08年8月1日至2023年6月12日未休年休假工资13626.21元;5、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代理费12000元。
相关案情
一、入职情况:申请人主张,2008年8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岗位为送货司机。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2017年5月入职,自2017年5月起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工作岗位不固定。本委认为,被申请人作为用人单位,应就申请人的入职时间及工作岗位提交证据予以证明,不能仅凭购买社会保险的日期确定入职时间,被申请人未提交入职登记表等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入职时间,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本委采信申请人的主张,认定申请人的入职时间为2008年8月1日,岗位为送货司机。
二、工资结构:申请人主张工资由基本工资5400元、工龄工资300元、全勤奖100元、餐补(在外出车)、加班费组成,每月工作26天,每天上班时间不固定,被申请人每月28日通过微信或现金形式发放上月工资。被申请人则主张,申请人的工资由基本工资2360元、加班工资组成,每月月底前通过微信或现金方式发放上月工资。根据双方确认的申请人提交的《支付凭证》,申请人主张的工资标准与《支付凭证》转账的金额基本一致,本委对申请人主张的工资标准予以采信。因双方均未就申请人的工资标准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明,本委采信申请人主张的工资标准。
三、关于工资的诉求:申请人主张2023年5月出勤28天(其中休息日出勤6天),2023年6月1日至6月12日出勤7天(周末双休),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8日发放申请人2023年5月工资436元、2023年8月1日发放申请人2023年6月工资1245元。被申请人称不清楚申请人的出勤情况,于2023年5月以现金形式预支2023年5月工资6000元,确认发放申请人2023年5月、6月工资的数额以及时间,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未预支6000元。
本委认为,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已预支申请人2023年5月工资6000元,申请人亦不予认可,本委不予采信。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人的出勤情况,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委采信申请人主张的出勤时间。根据前述认定的工资标准核算,申请人的日薪为178.51元{5400元÷[(26天-21.75天) x200%+21.75 天]}。经核算,扣除被申请人已支付的工资数额,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12日工资差额合计6088.35元[178.51元x(22天+7天+1天法定节假日)+178.51元x6天x200%+100元+300元+300元÷26天x7天-(436元+1245元)-208.84元社保]。
四、关于二倍工资差额:申请人称,双方已签订的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21年5月13日至2022年5月12日。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该项诉求已过仲裁时效。
本委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申请人2023年7月11日申请仲裁,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的申请劳动仲裁时效期间应从劳动者领取当月工资之日按月起算,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2022年5月12日至2022年5月31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已过仲裁时效。被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已与申请人续签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12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80639.19元[5983元+6869元+6848元+3792元+8009元+6542元+6968元+7311元+6841元+6738元+6760元+(6088.35元+436元+1245元+208.84元)因申请人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72446元,属其对自身权益的自由处分,本委予以准许。
五、未休年休假工资: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已休年休假,且被申请人每年发放的年薪假用途在于弥补申请人未发放的带薪年休假工资,每月大概发放300元,该笔费用已远远超过被申请人应支付给申请人的带薪年休假工资,且主张申请人的年休假工资已过仲裁时效。被申请人提交了《2023年1月考勤记录表》为证。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确认,但主张2023年1月虽仅出勤11天,但2023年1月12日至2023年1月31日为春节放假,不是年休假,且是无薪假期。

本委认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申请人2020年度的年休假可在2021年度安排,故申请人2020年度的年休假从2022 年1月1日开始计算一年,申请人2023年7月11日申请仲裁,其2020年度(含2020年)前的未休年休假确已超出仲裁时效,2021年度开始的未休年休假尚未超出仲裁时效。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劳动者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享受5天年休假待遇。本案中,申请人于2008年8月1日入职被申请人处,申请人未就其入职被申请人前的工作情况提交证据,按法律规定应当从2009年8月1日起每年享受5天带薪年休假,自2018年8月1日起每年享受10天带薪年休假。被申请人提交的《2023年1月考勤记录表》无法体现已安排申请人在春节期间休年休假,被申请人主张每月发放的年薪假即为带薪年休假工资但申请人不予确认,本委对被申请人关于申请人已休年休假的主张不予采纳。经核算,申请人2021年、2022年可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均为10天/年。双方于2023年6月11日解除劳动关系,故申请人在2023年度应享有的年休假天数4天[计算公式:162天÷365 天x10天,不满一天的不计入年休假天数]。根据双方确认的《支付凭证》以及2023年5月工资核算,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应发工资6322.28元{[(6856.69元+5983元+6869元+6848元+3792元+8009元+6542元+6968元+7311元+6841元+6738元+6760元)-(121元+452元+452元+1016元+60.33元+302 元+362元+121元+382元+382元)]÷12个月}。
综上,扣除一倍的工资,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11日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13952.62元(计算公式:6322.28元÷21.75天x24天x2倍)。因申请人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3626.21元,属其对自身权益的自由处分,本委予以准许。
六、经济补偿:2023年6月11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经合法程序和本人同意将本人调往另一个公司上班、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最近一年多次拖延发放工资为由,向被申请人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
被申请人提交了《关于厂区地址变更履行合同协议》《申请人刘XX2023年6至7月社保缴费记录》《申请人刘XX2023年5月至6月工资发放流水》以证明:1.被申请人因经营需要将工厂地址迁址惠州,并将惠州作为主要生产基地,就工作地点变更至惠州一事,被申请人曾与申请人沟通、征询其意愿,但申请人拒绝被申请人的好意安排,拒绝到惠州工作,要求被申请人将其工作安排在深圳,被申请人从未逼迫申请人离职;被申请人一直在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至2023年7月;截至申请人擅自离岗前,被申请人已足额支付申请人全部工资,不存在拖欠工资的情形。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前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予以确认,称恰好证明被申请人未经合法程序给申请人调岗,同时申请人也并没有同意调岗及更换场地;被申请人2013年12月才给申请人购买社会保险,但申请人于2008年8月1日已经入职;被申请人于2013年6月30日发放2023年5月工资,2023年8月1日才发放2023年6月工资,并没有足额、及时发放申请人的工资。
本委认为,关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否成立:1、未签订劳动合同以及未足额缴纳公积金,不属于法定的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2、在解除劳动合同前,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出补缴社会保险且未给予被申请人一个月进行补缴社会保险费的期限。故,申请人主张支付经济补偿,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本委不予支持。3、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未提供劳动条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以此为由要求经济补偿,缺乏事实依据。4、双方确认每月月底发放申请人上月工资,在申请人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之前,申请人2023年5月、6月工资发放尚未到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支付日期,故,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拖欠工资为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成立。5、被申请人因自身发展规划搬迁至惠州,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被申请人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申请人达成协议的,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被申请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持。根据双方确认的《支付凭证》以及2023年5月工资核算,申请人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应发工资6626.47元{[(6856.69元+5983元+6869元+6848元+3792 元+8009元+6542 元+6968元+7311元+6841 元+6738 元+6760元)÷12个月]}。根据申请人的工作年限以及月平均工资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99397.05 元[6626.47元x15个月]。因申请人仅要求被申请人支付98790元,属其对自身权益的自由处分,本委予以支持。
七、律师费:申请人因本案支出律师费12000元,申请人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明其主张。被申请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本委认为,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本案中,申请人的仲裁请求并未全部获得支持,故应按其仲裁请求已被本委支持部分占其全部仲裁请求项目数额的比例确定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律师费金额。经核算,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律师费5000元[(6088.35元+72446 元+13952.62元+98790元)÷(98790元+7244元+10219.66 元+13626.21元)x12000元=17672.67元,超出五千元的部分,由申请人承担]。
裁决结果
综上,依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条、第十三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及本委对上述事实的认定,仲裁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5月1日至2023年6月12日工资差额合计人民币6088.35元;
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2年6月1日至2023年6月12日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72446 元;
三、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6月11日带薪年休假工资差额人民币13626.21元;
四、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人民币98790元;
五、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六、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
本仲裁裁决为非终局裁决。双方当事人如不服本仲裁裁决,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仲裁裁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觉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
二〇二三年八
书记员:罗X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8/30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100000元

行      业:模具电子厂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