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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吴XX涉嫌开设赌场罪,经承办人的辩护,最终将罪名定性为赌博罪

最高人民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苏0506刑初135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文号:吴XX诉[2023]114号。

受理日期:2023年3月16日。指控罪名:赌博。

适用程序:速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

出庭公诉人:检察员麻XX。

被告人胡XX,男,1991年2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天台县,居民身份证号码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浙江省天台县州丰XX。曾因犯容留卖淫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21年12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1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0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吴XX,女,1978年6月9日出生于陕西省汉阴县,居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陕西省汉阴县城关镇赵XX。因涉嫌开设赌

场罪,于2022年11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

拘留,同年12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辩护人徐斌,北京市XX律师。

被告人邱X,男,1988年8月24日出生于江西省丰城市,居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丰城市隍城XX。曾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2月20日被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2月27日被江西省丰城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2年11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2022年11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23年2月16日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2023年3月20日由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3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

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高XX,江苏XX律师。

公诉机关指控,2022年11月13日晚,被告人胡XX、吴XX经预谋,由被告人胡XX负责联系,商定以人民币2000元租用被告人邱X经营的苏州市吴中区XX超市仓库作为赌博场地,被告人胡XX、吴XX分别联系赌客至上述仓库。在赌博中,被告人吴XX负责抽水,被告人胡XX、邱X参与赌博,聚集潘XX、赵X、王XX等人以麻将牌斗牛的形式进行赌博,抽水共计人民币二万余

元。

2023年3月14日,被告人胡XX、邱X分别在值班律

师、辩护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

示认罪认罚。2023年3月15日,被告人吴XX在辩护律师

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被告人胡XX、吴XX、邱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被告人吴XX提出希望对其判处缓刑。被告人吴XX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吴XX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偶犯,希望对其判处缓刑。被告人邱X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邱X具有坦白情节

系初犯偶犯,表现良好,希望从轻处罚。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吴XX向本院预交了罚金保证

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XX、吴XX、邱X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均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XX、吴XX、邱X犯赌博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XX、吴XX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邱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胡XX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因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胡XX、吴XX、邱X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胡XX、吴XX、邱X均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吴XX及其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但对其提出适用缓刑的意见不予采纳。对

被告人邱X辩护人提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据此,对

被告人胡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吴X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邱X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

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14日起至2024

年1月13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吴XX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11月14日起至2023年10月13日止;罚金以预交的罚金保证金折抵并上缴国

库。)

三、被告人邱X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

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13日,即自2023年3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

即缴纳并上缴国库。)

四、暂扣于公安机关的赌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七万

零四百元及作案工具麻将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判员华XX

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李XX

书记员万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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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3/2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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