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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家出走后7年离婚,失去两个孩子的抚养权资格

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13民终38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X,男,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真树,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X,女,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

上诉人周X因与被上诉人胡X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2023)川1304民初3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周X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依法改判婚生女周X2由上诉人抚养,法院对周X2于22023年9月后的抚养费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判决,并由被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未对上诉人从2016年至今独自抚养婚生子女周X1、周X2的事实予以查明,且两个婚生子女均年满8周岁的情况下,法院也未了解两个孩子本人愿意由谁抚养意愿,便判决周X2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利于周X2的健康成长。(一)被上诉人从2016年外出务工至今,从未通过任何方式向上诉人、家人、学校及两个孩子支付任何生活费、教育费及医疗费,对两个孩子均未尽到做为母亲的抚养义务。(二)被上诉人外出至今7年时间,平时基本不联系孩子,即使本次诉讼期间,被上诉人也只是分别在6月、9月期间分别联系过一次周X2,母女感情极度薄弱,也未给孩子购买衣服等日常用品及学习用品,对孩子也未尽到陪伴及教育义务。(三)截止本次诉讼,两个孩子均已年满8周岁,按照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过程中,应当尊重孩子本人愿意跟随父亲或母亲生活的意愿,但一审法院并未询问两个孩子的意见,便直接判决周X2由被上诉人抚养不当。(四)两个婚生子女从出生至今一直随上诉人及其爷爷奶奶生活,目前也在市区上学,一审判决后,上诉人对周X2抚养问题也与被上诉人进行了沟通,被上诉人对抚养周X2没有任何计划和安排,被上诉人长年在外务工,其父母也在乡镇上做生意,无暇顾及周X2的学习和生活,一审将周X2判决由被上诉人抚养,无异于让只有9岁的周X2同时离开父亲和母亲的情况下,从城镇回到乡镇生活及接受教育,成为典型的留守儿童,不利于周X2的健康成长。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胡X答辩:答辩人是因为家庭暴力才被迫离家外出务工,答辩人离家后,两个孩子均是上诉人父母在照顾,上诉人经常很晚才回家,且上诉人的家庭有男轻女的思想,周X2由上诉人抚养对周X2健康成长不利。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胡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解除胡X、周X的婚姻关系;2.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婚生女周X2由胡X抚养,婚生子周X1由周X抚养,抚养费各自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周X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胡X与周X于2007年底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6月9日在南充市嘉陵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09年1月8日生育一子名周X1,2014年8月11日生育一女名周X2。共同生活期间,胡X、周X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6年发生纠纷后,胡X外出务工,与周X联系甚少。2021年4月,胡X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经审理后未准予双方离婚。判决后,胡X、周X仍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无任何改善。现胡X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与周X离婚。

一审认为,胡X与周X长期分居生活,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夫妻关系无法和好,符合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故法院对胡X解除婚姻的请求予以支持。对于子女抚养,结合双方的抚养能力和实际情况,胡X请求一人抚养一个孩子并各自承担抚养费,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准予胡X与周X离婚;二、婚生女周X2由胡X抚养,婚生子周X1由周X抚养,抚养费由胡X、周X各自承担。三、驳回胡X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元,由胡X负担。

二审认定,胡X从2016年外出务工后,婚生子周X1及婚生女周X2一直由周X抚养,期间被上诉人有时会给周X2打电话交流,也会给孩子购买日常用品及衣服等,每年春节会与周X2见面,并将周X2带到其父母所在的乡镇短暂生活,但从来没有支付两个孩子的抚养费。

周X提供周X2的2023年5月至9月期间的电话通信清单证明,胡X五个月时间只与周X2通话四次。

二审审理期间,法院给胡X做工作,胡X曾同意周X2由周X抚养,胡X每月支付周X2的抚养费1500元至周X2满18周岁止。后胡X又反悔,不同意周X2由周X抚养。法院考虑两个孩子从2016年至今一直周X抚养的实际情况,又多次给胡X做调解工作,胡X均表示自行抚养周X2,其母亲也愿意照顾周X2,同时表示如果确实由周X抚养周X2,不同意支付周X2抚养费给周X,会用其他方式承担抚养义务。

二审审理期间,法院通知周X将周X2带到法院,法院单独对周X2进行了询问。周X2表示父母离婚希望由父亲周X抚养自己,与父亲及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也不愿意与哥哥周X1分开。

二审认定的其他事实与一审一致。

本院认为,二审审理过程中,本院经单方询问周X2,周X2希望由父亲周X抚养自己,与父亲及爷爷、奶奶共同生活,也不愿意与哥哥周X1分开。本院认为,胡X2016年外出务工时,周X2才一岁多不满两岁,多年来周X1、周X2两兄妹从未分开生活,也一直由父亲周X抚养。孩子越小对与其共同生活的抚养人越有感情,也更依赖,周X2与共同成长的哥哥也已建立起深厚的兄妹感情,如果判决周X2由胡X抚养,将改变周X2长期形成的生活习惯、生活环境及学习环境,不但对周X2的身心均会造成伤害,也会对周X1的身心健康产生影响。结合胡X从2016年外出务工至今,一直长期与两个孩子分开生活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关于“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之规定,判决周X2由周X抚养。由胡X从2023年11月起每月5日前分别支付周X1、周X2抚养费各700元,至周X1、周X2满18周岁止。

综上所述,周X的上诉请求成立,对一审判决予以部分改判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民事裁判文书制作规范》(法〔2016〕221号)第三部分关于“裁判文书内容必须明确、具体、便于执行”的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胡X与周X离婚;

二、婚生子周X1、婚生女周X2均由周X抚养,由胡X从2023年11月起每月5日前分别支付周X1、周X2抚养费各700元,至周X1、周X21满8周岁止;

三、驳回胡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30元,由胡X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周X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长  李 卫  东

审 判 员  唐 晓  兰

审 判 员  张 孙  昊

二0三十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杜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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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10/12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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