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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方要求处理财产的情况下,搜集非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全力维护了当事人的利益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3)鲁0112民初10471号

  原告:刘XX,男,住济南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XX,杨扬。

  被告:代某某,女,住济南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

  案由:离婚纠纷。

  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一、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代某某辩称,其与原告没有感情不和,也不存在经常吵架的情况,其不同意离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查明,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xx。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2022)鲁0112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书、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原被告于xxxx年x月xx日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已满1年,原告再次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经法庭调解双方无和好可能,被告亦未举证证实双方感情存在好转,故对原告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提出的财产问题,无法认定为原被告之间的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各执一词,均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本案中一并处理可能涉及案外人的利益,故本院对被告提出的相关主张不宜一并处理,被告可另行主张。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准予原告刘XX与被告代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王得祥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林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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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9/0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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