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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后调解离婚,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及抚养费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XX

  民事调解书

  (2022)鲁0112民初8073号

  原告:赵XX,女,住济南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XX,杨扬。

  被告:李XX,男,住济南市,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赵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告赵XX与被告李XX离婚;

  2.判令婚生子李XX由原告赵XX直接抚养,被告李XX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xxxx元,至李XX满十八周岁止;

  3.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费用由被告李XX承担。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认识,于xx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由于婚

  前双方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性格习惯不同,被告李XX经常对原告赵XX打骂,实施家庭暴力,给原告赵XX带来的极大损伤,对孩子的成长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原告赵XX曾多次原谅被告李XX,但被告李XX并未停止对原告赵XX的家暴,长期来被告李XX对原告赵XX憎恨、原告赵XX积累的痛苦,使得原、被告的感情已彻底破裂,并无和好可能,已没有婚姻继续存续的必要。

  被告李XX辩称,原告赵XX所述不实。

  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赵XX与被告李XX自愿离婚;

  二、原告赵XX与被告李XX之子李XX归原告赵XX抚养,被告李XX自xxxx年xx月xx日起,每月15日前支付李XX抚养费1200元;

  三、在不影响李XX生活学习的情况下,被告李XX可每月探望李XX两次;

  四、财产问题另行处理;

  五、案件受理费25 元,由原告赵XX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峰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赵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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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10/1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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