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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决 书

  (2020)川1822刑初52号

  公诉机关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X,男,1983年9月7日生,汉族,四川省甘洛县人,初中文化,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XX,现住四川省甘洛县。2019年1月22日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2月1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2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7月13日经荥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2020年7月24日经荥经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辩护人袁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毛XX,曾用名毛X,男,1973年9月11日生,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初中文化,城镇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XX,现住四川省荥经县。2018年12月21日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7日因涉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月16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7月13日经荥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2020年7月24日经荥经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

  辩护人马XX,四川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高X,曾用名高X,男,1981年12月17日生,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中专文化,城镇居民,现住四川省荥经县。2010年6月11日因犯窝藏罪被荥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5月26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7月13日经荥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2020年7月24日经荥经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2020年8月12日经荥经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X,绰号大奶,男,1986年2月2日生,汉族,四川省荥经县人,初中肄业,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荥经县,现住四川省荥经县。2013年9月13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荥经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三年,2016年9月23日缓刑考验期满。2020年3月1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3月1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20年7月13日荥经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2020年7月24日经荥经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继续监视居住,2020年8月12日经荥经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汉源县看守所。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以荥检一部刑诉(2020)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X、毛XX、高X、刘X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8月7日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0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X、赵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X及其辩护人袁XX、被告人毛XX及其辩护人马XX、被告人高X、刘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下半年,董X、余X等人(均已另案起诉)在成都市××酒店茶楼包间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斗地主”、“斗牛牛”等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间董X邀约被告人夏X入股并占股10%,由夏X参与打牌和邀约其他人员参赌,参赌过程中夏X非法获利90万余元。2012年底,被告人毛XX找到董X,以高X名义入股并占股20%,毛XX负责参与打牌以维持赌场运行。毛XX入股后,被告人高X、刘X先后到该赌场提供记账、发放筹码等服务,高X、刘X分别从该赌场非法获利10万元、6万元。2013年2、3月份,刘X离开该赌场。2013年4月董X、余X为毛XX结算赌场股份盈利490万元,毛XX将该盈利抵扣自己所欠赌债并退出赌场股份,高X随即离开该赌场。

  2019年1月21日,夏X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2月20日毛XX在荥经县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3月13日,高X、刘X分别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到案后,夏X、毛XX、高X、刘X先后将上述违法所得退出。

  对指控的以上事实,公诉机关出示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勘验、辨认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夏X、毛XX、高X、刘X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夏X、毛XX、高X、刘XX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被告人夏X、毛X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被告人高X、刘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被告人高X曾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夏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毛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高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X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夏X及其辩护人、毛XX及其辩护人、高X、刘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四被告人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2年6、7月,董X等人(均已另案处理)在成都市××酒店茶楼包间内开设赌场,以扑克牌“斗地主”、“斗牛牛”等形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间董X邀约被告人夏X入股并占股10%,由夏X参与打牌和邀约其他人员参赌,参赌过程中夏X非法获利90余万元。2012年底,被告人毛XX找到董X,以高X名义入股并占股20%,毛XX负责参与打牌和邀约人员参赌以维持赌场运行。毛XX入股后,被告人高X、刘X先后到该赌场提供记账、发放筹码等服务,高X、刘X分别从该赌场非法获利10万元、6万元。2013年2、3月份,刘X离开该赌场。2013年4月董X、余X为毛XX结算赌场股份盈利490万元,毛XX将该盈利抵扣自己所欠赌债并退出赌场股份,高X随即离开该赌场。

  2019年1月21日,夏X在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2018年12月20日,毛XX在荥经县严道街道荥河西XX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3月13日,高X、刘X分别经公安机关传唤后主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案发后,夏X在雅安市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在荥经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违法所得80万元;毛XX在雅安市公安局退出违法所得300万元、在荥经县人民检察院退出违法所得190万元;高X、刘X在荥经县人民检察院分别退出违法所得10万元、6万元。审理中,四被告人已主动向本院预缴罚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四川省公安厅指定管辖决定书、对四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的相关文书、四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雅安市公安局调取证据通知书和董X、余X等22人银行交易明细、荥经县人民法院(2013)荥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荥经县人民法院(2010)荥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书和执行通知书、雅安市看守所刑满释放证明书、荥经县司法局解除社区矫正证明书、雅安市公安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随案移送清单、荥经县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雅安市公安局刑事警察支队出具毛XX、夏X社会现实表现情况、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胡X、夏X指认现场笔录、熊X、陈X、辛X辨认笔录、证人董X、余X、康X、胡X、周X、刘X、辛X、蒋X、熊X、陈X、赵X、李X、黄X的证言、四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X、毛XX、高X、刘X以营利为目的,与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罪名成立。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夏X、毛XX起次要作用,高X、刘XX辅助作用,四被告人均属从犯,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夏X、毛XX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高X、刘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退出全部赃款并预缴了罚金,依法予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高X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刘X有犯罪前科,具有增加刑罚量的情节。综合被告人夏X、毛XX的犯罪性质、情节、悔罪态度及社会调查报告等,可对被告人夏X、毛XX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各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二、被告人毛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

  三、被告人高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8月11日止。罚金已预缴。)

  四、被告人刘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2021年6月11日止。罚金已预缴。)

  五、对被告人夏X违法所得人民币九十万元、被告人毛XX违法所得人民币四百九十万元、被告人高X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刘X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元依法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 X

  审 判 员  陈XX

  人民陪审员  汪XX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 助理  邓XX

  书 记 员  李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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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9/28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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