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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货后对方拒不支付货款,为供货方追回欠款和利息

案情简介

原告XX公司是生产销售化工产品的企业。被告罗X和被告周X,于 2018 年至 2019 年,在广州市增城区某地经营加工业务。原告向两被告供应了所需产品。2019年10月,经原告XX公司、被告罗X对账,确认欠付原告XX公司货款6万余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罗X支付除3000元外,剩余货款被告各种理由推脱拒付。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办案律师向原告XX公司认真了解事实经过、核实了证据、分析了证据链,根据委托人的核心利益、基本利益和期待利益,和原告XX公司制定了上中下策略和诉求方案,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罗X支付欠款和利息,同时主张被告罗X承担原告XX公司维权费用、被告周X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结果

判决被告罗X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XX公司支付货款58761 元及自2019 年11 月3 日起的利息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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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8/17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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