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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领导传销罪主犯辩护轻刑

恩施市人民法院

                 

(2022)鄂2801刑初192 号

公诉机关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XX,曾用名顾XX,男,1988年6月27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422822xxxxxxxxxxx,汉族,高中文化,恩施XX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 始县XX,租住恩施市XX。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1年1月24日被抓获,次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XX,湖北XX律师。

被告人向XX,男,1992 年 6 月 5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228xxxxxxxxxx,土家族,大专文化,恩施XXXXXX公司数据部负责人,户籍地湖北省巴东县信陵镇西陵XX , 住恩施市和XX。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 罪,2021年1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

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辩护人朱XX,湖北XX律师。

被告人冉XX,男,1972 年 8 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228xxxxxxxxx,土家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恩施市XX公司商学院院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利川市忠XX,租住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西桥路77 号城XX。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1年4月 2日被抓获,同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逮捕。现羁

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辩护人覃程,湖北XX律师

被告人刘X,男,1979年5月20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22822xxxxxxxxxxx,土家族,初中文化,恩施市XX公司商学院院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XX,住恩施市XX。因涉嫌组织、领导传 销活动罪,2021年4月25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 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谭X,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谭X,男,1964 年 4 月 2 6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22801xxxxxxxxxxx,土家族,中专文化,恩施XXXXXX公司财物负责人,户籍及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叶XX。因犯 非法发放贷款罪,于1998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1年1月24日到案,次日被刑 事拘留,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辩护人谭X,湖北XX律师。

被告人唐Xx,男,1983年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22801xxxxxxxxxxx, 汉族,初中文化,恩施市XX,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XX,住恩施市西湖花园小区6栋1单XX。因涉嫌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罪,2021年2月22日到案并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 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XX,湖北XX律师。

被告人喻Xx,男,1991年10月6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22801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恩施市XX,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沐抚办事处沐抚集镇长岭XX,住恩施市龙鳞宫路南XX。因涉嫌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1年1月24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 同年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辩护人宋XX,湖北XX律师。

被告人黄Xx,男,1984年7月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22822xxxxxxxxx,土家族,高中文化,恩施XXXXXX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XX  15号,住恩施市叶挺路首府小区19栋1单XX。因涉嫌组织、 领导传销活动罪,2021年1月24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被告人刘X,男,1987 年 6 月 2 7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422822xxxxxxxxx,土家族,初中文化,恩施XXXXXX公司物流部负责人,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XX,租住恩施市XX。因涉嫌组织、领导传 销活动罪,2021年1月24日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4

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辩护人刘X,湖北XX律师。

被告人刘X,女,1988 年 2 月 2 0 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131002x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恩施XXXXXXX,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西XX,现租住恩施市金桂大道XX。因涉嫌组 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21年2月22日到案并被刑事拘留,同年

3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

恩施市人民检察院以鄂恩市检二部刑诉[2021]Z304 号起诉书

指控被告人顾XX、向XX、冉XX、刘X、谭X、唐XX

喻Xx、黄XX、刘X、刘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向本院提 起公诉。本院作出一审判决后,顾XX、向XX、刘X、冉XX、刘X不服判决,提起上诉。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以 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 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恩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X出 庭支持公诉,上述十名被告人及各自的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3月,被告人顾XX在恩施市注册成 立恩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该公司成立后,陆续成立恩施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恩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恩施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恩施市XX公司

(以下简称XX公司)等公司,作为XX公司的关联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同时,为扩大业务范围,先后在重庆万州、辽宁沈阳、江苏南京、广东深圳等14个地方开设XX公司分公司。

2019年3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谭X、刘X、向XX、黄XX、喻XX、唐XX、刘X、刘X、冉XX等人相继入职XX XX爱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其中被告人谭X系XX公司财务部负 责人,被告人刘X系XX公司物流部负责人,被告人向XX系XX XX爱公司数据部负责人,被告人黄XX系XX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人喻XX系XX公司负责人,被告人唐XX系XX公司副 总经理,被告人刘X系XX公司总经理,被告人刘X、冉XX系XX公司商学院院长。

2019年10月至2021年1月,XX公司以XX公司为依托, 通过"XXX"网页版、手机 APP 软件、微信小程序等形式开  设电商平台,以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在“XXX”上购  买指定商品(前期每单365元,后期每单498元)获得发展会员  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人员购买指定商品的数  量作为返利依据,骗取投资者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具体经  营模式及获利方式如下:(1)会员模式。参加者通过扫描推荐码  注册成为XX公司会员并生成会员ID 编号,会员在“XXX” 上购买指定商品后成为拼团会员,获得“专属推荐码”,取得推荐 他人加入资格,推荐他人加入后,成为其下线会员。拼团会员可  以获得拼团奖(即购买一单指定商品,系统奖励积分300,每天获  得2%的积分奖励6分)和推广奖(即被推荐人购买一单指定商品, 推荐人每天获得3%的积分奖励9分),并以累计积分200倍的65%  兑换现金,35%兑换商品。同时根据拼团会员等级,逐级晋升为总

监、委员、常委,其中会员发展的下线会员累计购买300 单后升级为总监,总监可获得下线交易金额的5%积分奖励、直推金额10% 的现金提成和车辆使用权;总监下线产生3个总监后升级为委员, 委员可获得下线交易总额的3%积分奖励、直推金额10%的现金提 成和一套房产;委员下线产生3个委员并缴纳代理费后升级为常 委,常委可获得下线交易总额的2%积分奖励、直推金额10%的现 金提成和一套别墅。(2)代理商模式。参加者通过缴纳代理费,  获得区县代理资格,推荐他人加入后,可获得代理补贴,同时获 得拼团订单30个、推广订单50个、代理商城消费10%、招商补贴

30%、直属代理商区消费3%、代理区互帮社区服务费10%的奖励。

案发后,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财物,并抓获被告人顾XX、向XX、冉XX、刘X。被告人谭X、喻XX、黄XX、刘X、唐XX、刘X主动到案。

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XX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分公司共计发展拼团会员90448个,最大会员层级20级。

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户籍证明、抓获及到案 经过、查封及扣押清单、银行流水、案件移送函等书证,证人赵 玉华、杨X、黄XX、朱X、朱X、章X、彭X等人的证言,现 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并据此认定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提请本

院依法判决。

被告人顾XX及其辩护人对罪名及事实无异议,辩称有犯罪

中止情节。

其余九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均辩称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有自

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顾XX在恩施市注册成立 恩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原始股东有被 告人谭X、向XX、黄XX、刘X、刘X等人,后又成立恩施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以XX公司为依托,

通过“XXX”网页版、手机 APP 软件、微信小程序等形式开

设电商平台,以销售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在“XXX”上购 买指定商品(前期每单365元,后期每单498 元)获得发展会员  资格,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并以发展人员购买指定商品的数  量作为返利依据。具体经营模式及获利方式如下:(1)会员模式。 参加者通过扫描推荐码注册成为XX公司会员并生成会员 ID 编 号,会员在“XXX”上购买指定商品后成为拼团会员,获得  “专属推荐码”,取得推荐他人加入资格,推荐他人加入后,成为 其下线会员。拼团会员可以获得拼团奖(即购买一单指定商品,  系统奖励积分300,每天获得2%的积分奖励6分)和推广奖(即  被推荐人购买一单指定商品,推荐人每天获得3%的积分奖励9分), 并以累计积分200 倍的65%兑换现金,35%兑换商品。同时根据拼  团会员等级,逐级晋升为总监、委员、常委,其中会员发展的下 线会员累计购买300 单后升级为总监,总监可获得下线交易金额 的5%积分奖励、直推金额10%的现金提成和车辆使用权;总监下 线产生3个总监后升级为委员,委员可获得下线交易总额的3%积  分奖励、直推金额10%的现金提成和一套房产;委员下线产生3个 委员并缴纳代理费后升级为常委,常委可获得下线交易总额的2% 积分奖励、直推金额10%的现金提成和一套别墅。(2)代理商模式。

参加者通过缴纳代理费,获得区县代理资格,推荐他人加入后,

可获得代理补贴,同时获得拼团订单30 个、推广订单50个、代 理商城消费10%、招商补贴30%、直属代理商区消费3%、代理区互

帮社区服务费10%的奖励。

为获取更大利益,顾XX继续成立恩施XX(以下简称XX公司)、恩施市XX公司(以下简称 XX公司)、恩施市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 等公司,归属XX公司管理,并在重庆万州、辽宁沈阳、江苏 南京、广东深圳等14个地方开设XX公司分公司,与XX公司共 同作为XX公司的关联公司开展相关业务。在此期间,顾XX

又吸纳被告人喻Xx、唐XX、冉XX等为市场股东。

XX公司及上述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均为顾XX,其中黄XX任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副总经理;谭X自2019年8月 至2020年8月任财务部负责人;向XX在公司注册的时候原为法 定代表人,管理公司的数据中心,后法人代表变更为黄XX后任 数据部负责人;刘X2019年10月至2020年6月任XX公司商 学院院长,冉XX2020年3月加入XX公司,同年6月任商学院 院长;喻XX自2019年10月起任XX公司负责人;刘X2019年 3 月XX公司成立时加入,任XX公司物流部负责人;唐XX 2019年11 月起加入XX公司负责管理销售团队,2020年3月成 为公司市场股东;刘X自2020年5月起任XX公司总经理。

2019年10月至2021年1月,顾XX等人通过上述模式发展 会员120 余人并从中获利。经鉴定,XX公司及其关联公司、 分公司共计发展会员90448个,最大会员层级20级。经审计,XX XX爱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自2019年10月至2021年1月,共计收入 1.677XXXX5119亿元。

另查明,谭X、喻Xx、黄XX、刘X经电话传唤主动到案 并如实供述;唐XX、刘X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书证

(1)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基本身份信息。

(2)抓获及到案经过、羁押证明,证实各被告人到案情况。

(3)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固定资产清查盘存表、承诺书、银 行流水、支付宝交易明细等书证,证实XX公司交易情况及XX公司租赁场地进行营业的相关情况。

(4)扣押、查封及发还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涉案财物情况。

(5)证实XX公司及相关公司的银行账户信息和交易情况。

2、 证人证言

(1)杨X证实,2019年12月到公司上班后,负责维护XX网站

的数据安全、网络安全、程序修改、数据查询,主要是数据的维

护。XXX的支付宝和微信账户是向XX管理的。拼团会员获 利的方式是通过推荐发展新的会员购买拼团商品获取积分,通过 积分进行提现获利,会员推荐的越多,购买商品越多,奖励积分 越多。分公司和总公司的数据我保存了一份,公安局的民警和专 业的技术鉴定人员已经从电脑里面提取。

(2)黄XX证实,2020 年成为XX公司会员,XX公司相当于 是XXXX爱的子公司,XX公司的创建人是顾XX等人。

(3)朱X证实,2019年10月到XX公司任会计,负责对技术 部、产品部和数据中心的数据进行对接,对产品部的产品数据进 行核算,找领导签字,最后将单据交给出纳出款。XX公司的 法人是黄XX,实际老板是顾XX。收入来源是靠XXX销售 的产品收入。

(4)郭XX证实,2020年4月中旬和唐X、马X等到湖南长沙 成立恩施XXX长沙分公司,出任负责人,只搞了两个月,公 司就是发展会员。

(5)章X证实,公司模式就是通过推荐、分享获得更多收益, 这种模式一旦没有新的会员再加入或者会员不再复购,资金链肯 定就出问题。

(6)袁X证实,2020年3月到XX公司上班任讲师,负责给 客户讲解XXX的经营模式,推广XXX,发展会员;每次 讲课开场的主持;负责带客户到一亩田产品部、湖北XX公司等地方去实地参观。商学院院长开始是刘X,后来是冉XX。

(7)赵XX证实,2019年11月底到公司上班任行政副总经理, 主管公司的日常事务和人事。XX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顾XX, 整个公司的经营、决策全是他负责;谭X是公司的财务总监,管 理整个公司的财务;黄XX是XX公司的法人,还负责公司旅 游业务;刘X是公司物流部的负责人,负责给会员发货;唐XX

是市场负责人之一,在公司的话语权仅次于顾XX;刘X是市场

负责人之一,负责管理所有分公司;向XX是数据部负责人之一, 负责管理整个总公司后台数据;陈XX也是数据部负责人之一, 主要管理所有分公司的数据;刘X是商学院的院长,管理讲师 团队,给客户讲课;冉XX也是商学院院长,接的刘X的班;  喻XX是XX公司的负责人。XX公司的股东不是很清晰,知 道发起人有顾XX、谭X、秦XX、唐XX、喻XX、谭XX、  谭XX、程XX、余X等。XX公司相当于是一个集团公司,  下面还有很多公司,比如XX公司主要负责经营XXX,主要 就是负责销售产品,相当于销售部;XX公司负责物流的发 货,相当于物流部; XX公司负责供货商的对接,产品的上架, 相当于产品部;XX公司没有实际经营;XX公司后来又叫云游 网,相当于旅游部;简单文化公司负责商学院这边,相当于宣传 部,负责讲师团队。XX公司关联的所有公司的收入来源全部 是靠XX公司。XXX销售商品的成本是销售价格的十分之一。 我推荐了谢XX,还有一些当时的公司员工,通过朋友圈发了自 己的微信二维码的,不晓得哪些人扫了二维码注册。

(8)刘X、刘XX、罗XX、肖XX、刘XX、陈XX、彭X、 周X、朱X、邵X、谭X、李XX、李XX、郭XX、邵X、丁XX、晏XX、熊X、陈X等人证实公司的运作模式、获利方式

等情况,与前述证人证言一致。

(9)潘XX、彭X、姚XX、谭XX、刘XX、隋XX、郑X、 郑X、谭XX、陈XX、张XX、陈XX、刘X、王XX、易XX、刘XX、向XX、向XX、邓XX、张XX、田X、向XX、 郭XX、庞XX、李XX、顾XX、许XX等120 余人证实参与  会员、上线和发展下线及获利情况。等人证实在XX公司参与

投资并发展会员的事实。

(10)汤吉品、马XX证实XX公司、XX公司销售办公桌、 椅子、沙发、茶几、文件柜、档案柜等办公家具。

3、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顾XX供述,2019年3、4月成立XX公司,同时成立XX公司、XX公司、 XX公司、XX公司、简单文化  传媒公司、XX公司、XX公司;疫情后又成立了华地农业  发展公司、XX公司、XX公司等  分公司,每个公司业务模式不同,板块业务模式都是我指定的,  我是总负责。财务总负责人是谭X,2020年8月后,因为账目的原 因与谭X有分歧,他就没做了,这几个月就没总负责的,朱X负  责出纳,刘XX负责会计,整个企业统一核算。集团公司的电子  数据前端是向XX设计和搭建,数据库开始是委托讯甲公司设计, 后来整体数据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是杨X。集团开始的出资人就我  一个人,只是口头对一起创业的人许诺了干股,还和每个分公司 的负责人都约定了利润分配方案,如果公司盈利了,大约30%奖励  给负责人,剩余的算利润上交集团公司。运作模式是我和部门的 负责人一起讨论后制定的,我是最终拍板人。

公司的运营模式除XX公司外,另外几个公司都比较单一。 XXX的销售模式一共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顾客注册会员 后每购买一单产品,可以获得300积分,且每个ID最多只能购买30 单,单价开始是365元一单,后来是498元一单,购买后在商城的 APP和网页上,有一个拼团按钮,每24-72小时,客户可以XX击一 次拼团,只要拼团成功,每天就可以得到300积分的2%也就是6积 分,这是拼团奖。每推荐一单成功的订单,每日可获得新订单的 积分的3%也就是9积分,这是推广奖,这两个积分是合并统计的, 每达到200分都可以申请提现,收益达到本金3倍的时候就终止。 但有几个前提, 一是累计积分每达到1685分时,客户需要继续复 购一单才行,否则没资格提现,二是申请提取的积分只有65%的比 例,另外的35%积分企业以沉淀费的名义提5%,也就是企业扣除5%, 另外的30%原定的分别引流到XX、XX爱、 一亩田的商城进行消费, 后来因为XX爱、XX没实际经营,这30%的积分都换成了一亩田的 积分,客户可以在上面消费积分购买东西。第二阶段,在2020年7

15日,就规定积分不能提现了,积分生成的规则没变,消耗的 方式变了,复购的要求依旧存在,在商城购买产品就必须是产品 价格金额35%的现金加65%的积分。在APP和网页上有提供积分交易 的服务,是私下的,公司的规则是先付钱,客服再把积分转给对 方,如果有人赖账,提交客服处理,公司可以直接划扣。并且当 时客户每销售200积分,系统会扣除30分,并把70分转到一亩田商 城,实际购买人只能得到100分,设立这个规则的目的就是为了消 除泡沫。第三阶段是2020年8月之后,积分产生的规则没变,复购 的要求依旧存在,原则上一个ID只能购买5单,这时为了消除积分 泡沫,就针对不同成本的产品,指定不同比例的积分抵扣政策, 成本低的,积分抵扣的就高,成本高的,积分抵扣的就少,公司 以不赚钱的心态,消除平台积分泡沫。同时还中介客户成为恩施 15家实体农产品企业的业务员,在他们提取销售提成的时候,抵 扣积分,以此再消耗一部分积分,再就是我们让业务员成为这15 家实体企业的股东,又能增加业务员代销产品的积极性,又按一

定比例在业务员获取自己所入股企业分红的消耗积分。

交代理费成为代理,最开始是规定的前50个代理费是8万元,  51-100名是16万元,101-150是24万元的费用,成为代理的好处有: ① 代理转让费;②公司赠送代理账户30个订单(可以进行拼团获 得拼团奖);③公司赠送代理直推50个订单(可以获得推广奖);  ④ 获得自己代理商城消费10%奖励(代理区域所有消费都可以获得 奖励);⑤获取招商权享受30%招商补贴(推荐一个代理获得15万 补贴);⑥获取直属代理商区域消费3%奖励,也可以在一亩田购买

东西。

2020年8月5日之前,会员有四个级别, 一是普通会员,可以 享受拼团奖和推广奖的积分提成;会员直推300单后,可以成为总 监,总监可以获得自己线下团队交易额5%的积分奖励、直推金额 10%的提成,还可以获得公司租赁的一辆20万元以内车辆的使用

权。总监下线产生3个总监后升级为委员,委员可以获得自己线下

团队交易额3%的积分奖励、直推金额10%的提成,达到一定业绩后  可以获得东方樾小区一套商品房,商品房的首付根据委员的销售 额视情况由公司负担全部或部分,每月按揭款根据个人今后的在 岗情况、销售额情况由公司承担或由本人承担;委员下线产生3个 委员并购买24万元后成为总代理升级为常委。总监获得下线交易 金额的5%积分奖励、直推金额10%的现金提成和28万元福特车的使  用权;委员可获得下线交易总额的3%积分奖励、直推金额10%的现 金提成和一套房产;常委获得下线交易总额的2%积分奖励、直推 金额10%的提成,达到一定业绩可以获得恩施本地小区一套别墅。  这个只是口号, 一直没人达到这个业绩。XX公司和15家本地企 业合作,企业只认XX公司,销售提成款和分红都是给XX,麦 购只是通过包装,将原本企业就愿意支付的分红和销售费用分现 金和积分兑换的名义给了业务员,以此消除积分泡沫和激励客户 转为业务员,帮企业销售。只要一个人成为业务员之后,通过他 的推广二维码扫码注册的会员,只要购买了所代理的产品,都视  作这个业务员的推广订单。业务员的等级从低到高分总监、委员、 常委、分战区负责人、战区负责人。这是根据业务员之前团队的 总销售额来定的,总销售额越高,位置就越高,具体标准我记不 清了。 一个人的团队归属就是最开始时通过扫描谁的推广码注册 的,系统自动识别。XX公司和业务员签署的劳务合同。 一个业 务员级别的晋升标准是团队总的销售额。

XX公司最开始是我自己负责,后来集团成立后变成集团 的行政总部,赵XX负责,主要负责集团的行政和人事;XX旅 游开始是黄Xx负责,因为商标注册不到,就换成云游网,主要 是包车业务和企业扩展;XX达物流一直是刘X负责;XX公司最 开始是我负责,后来是喻XX,主要是平台销售,XXX的运 营,产品推广;XX公司下面设有商学院,推广模式和培训业务 员,开始是刘X负责,后来是冉XX;数据前端设计是向XX,

数据库开发是讯甲公司吴大学,后期日常维护管理是杨X;2020

8月前财务负责是谭X,后面没有总负责,是刘XX和朱X一起 管;喻XX负责市场的开拓,现在主要负责XX公司的运营;唐XX也是负责市场的开拓。最开始一起创业的有我、谭X、秦XX、向XX、黄XX、黄XX、张X、刘X、刘X等人,后来 吸纳了一些市场业绩好的为股东,市场股东有赵XX、徐X、喻XX、唐XX、冉XX等。我是整个XX公司的执行长,负责

公司的一切事务。

(2)谭X供述,我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在恩施XX公司上 班,2020年7月因为和公司实际控制人顾XX意见不合,就离开了。 2019年,顾XX说他在做电子商务平台,只要我投8万元进来,第 二年给我80万元,并且叫我到公司管财务,每个月给我开2万的工 资,我就决定跟着顾XX一起搞。他当时给我介绍说是通过给购 物的客户返积分,积分可兑换现金,这样就可以吸引客户购物,  客户再介绍他人进来购物的话,公司还给这个客户推广奖励,公

司购物实行会员制,购物就成为会员了。

XX公司是2019年3月份成立,开始的法人是刘X,后来变 更为向XX,最后又变为黄XX,实际控制人都是顾XX。顾天 赐实际控制的公司还有XX公司、 XX公司、XX公司等, 这些公司相当于XX公司的子公司,都和XX公司相关联。  XX公司称为产品部,负责商品采购;XX公司称为市场部,  负责产品线上销售、市场拓展以及会员积分兑换现金或产品;技 术部负责网上销售平台技术维护;物流部负责发货统计。XXXX爱 公司还有财务部,我是总负责人,负责所有财务人员、出纳人员 的招聘选用,安排公司所有会计、出纳人员的工作岗位,公司的 税费缴纳;行政人事部,负责日常工作安排、人员招聘,由公司

总经理赵XX负责;商学院负责给会员讲课。

公司发起人是顾XX,股东有刘X、向XX、黄XX。公司 主要销售农产品和百货,商品的成本价不超过销售价的10%。通过

网上XXX销售,配套的还有XX手机APP销售渠道。首先要注

册成为会员,再在平台上购买商品,购买商品可以获得积分,积 分可以按65%比例提现,剩下35%只能在平台购物。会员及代理商 的收益大概模式就是发展的下线会员越多,下线会员在XX平台

消费越多,会员及代理商拿到的收益提成就越多。

我负责按照市场部和技术部给我们财务部提供的名单和金额 表,安排财务人员打款过去。公司会计制度基本是按照国家规定 的制度在搞,出纳搞得不规范。支出这一块,原则上必须要经手 人、部门经理、总经理、我、顾XX签字才能支出,实际操作上,

只要顾XX一个人签字就可以支出。

(3)喻XX供述,2019年10月左右加入公司一直任XX公司的 总经理,负责XX公司的全面工作。顾XX是XX公司及其子 公司实际控制人,XX公司日常管理是赵XX,法人黄XX, 财务负责人谭X。XX公司只负责人事、财务工作,具体销售 是XX公司,通过XXX销售产品和积分操作。XX公司 相当于物流部,负责商品配送, XX公司相当于产品部,负责

发货、统计订单和积分兑换产品。

我没有看到股东协议,顾XX口头说我是市场股东,基本上 公司的高层顾XX都说是市场股东。公司的销售产品成本原则是 一折以内,也就是网上售价的一折。XX公司的法人代表王牌, 财务负责人是谭X,商学院以前的负责人是刘X,刘X辞职 后是冉XX,2020年4月份后我是这个公司的实际负责人。XX商 贸有限公司下属的分公司还有15家,这些公司实际上还是XXXX爱 公司在管理。

XX公司的销售完全依托线上“XXX”,没有线下经营门 市。“XXX”是在2019年10月20日推出的,本身是一个购物的 网站,包括手机APP、 网页商城、微信小程序最终都是链接的这个 购物网站,网站的维护以及产品的销售都是XX商贸在负责,可 以采取多种途径付款,包括支付宝、微信、电子银行等,偶尔也

会出现线下通过银行卡刷卡支付的方式。

我们对外推广网站的主要手段是发展会员,让会员出现层级, 根据层级不同参与分红。经营模式从会员推荐收益、代理商收益、 互帮社区、积分兑换体现。会员通过扫码进行注册,系统生成一  个会员ID, 成功后自动归集到推荐人团队,注册只需要提供手机  号码。XXX的会员我知道的有4、5万人,具体以后台数据为  准。分公司有15家,遍布全国各地。分公司的销售渠道都是以XX公司的名义在网页、微信小程序和APP搞XXX,会员在商城  里购买产品。另对会员获利模式、晋升模式、代理商模式的供述

与顾XX的供述一致。

(4)黄XX供述,我是恩施XX公司的法人代表,  顾XX安排我搞副总,没有正式任命。XX公司是顾XX发起 的,是一个管理公司,相当于母公司,下设XX公司、 一亩田公 司、XX公司、XX公司、XX公司、恩施市 XX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恩施市XX公司等。XXXX 爱公司负责整个管理,包括公司的行政、人事、财务以及接待等; XX公司主要负责产品的供应;XX商贸主要负责线上销售;  XX达物流主要是负责物流快递;XX公司主要是做母婴用品的;  XX公司主要是负责公司的数据处理。XX公司的股东一种是公司的原始股东, 一种就是市场股 东。出资情况、分红模式我不清楚,由顾XX和喻XX在负责。 XX公司线上商城主要以XX公司经营为主,开始商城的系统 不稳定的时候,注册会员是通过推荐人将注册会员的人的资料上 报给公司,由向XX负责进行后台处理,系统稳定后就是直接在

网上进行操作。XX公司市场部将全国划分了很多区域,有的区域业绩好,  负责这片区域的人就申请开设相应区域的分公司,并且负责这个 分公司,我知道的在河南郑州、辽宁沈阳、重庆万州、湖北武汉、

广东、陕西西安、云南曲靖开设了分公司,其他的不清楚。

我是公司法人代表兼副总,主要负责接待以及合作洽谈;实际控制公司的是顾XX,主要负责公司的全面运作;品牌战略部 负责是聂X,主要负责公司的广告宣传;综合管理部是黄XX负 责,主要负责人事业务;财务部负责人以前是谭X,现在是刘XX,主要负责所有线上线下的进账出账、报税、工资发放、会员 积分提现后转账等;法务部是田XX,主要负责公司的法务、风 控;数据部属于XX公司,主要是向XX负责。2019年11月调配 到商务部工作,主要负责接待各地分公司到恩施XX公司来考 察的一些会员, 一般都是由我们公司负责吃住行,我负责接送。 期间商学院会根据考察会员的行程安排讲课,主要内容就是向会 员宣讲如何成为XX会员、如何拼团、如何招商、如何发展推广 会员以及如何盈利。2020年4月份疫情解封,我注册了湖北XX公司。2020年10月之后又开始负责接待到XXXX爱公 司谈合作的客户,还负责企业贷款、劳动仲裁。企业贷款这块主 要就是通过税贷、企业贷从银行贷款出来,再就是利用投融资来 用于公司的经营;劳动仲裁是处理公司的一些法律事务,比如员 工与公司劳资纠纷问题。杨X没有职务,是和向XX一起负责麦 购线上商城的后台数据管理;刘X是顾XX聘请的XX公司的 总经理,在2020年9月份左右的时候离职,主要负责XX公司的 管理。XX公司办公场地是租的。公司采购的办公桌、椅子、 沙发、档案柜等办公用品都是我负责的。另对会员注册、获利等模式的供述与顾XX的供述一致。

(5)向XX供述,2019年10月到恩施XX公司,公司注册的 时候任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顾XX,主要职责是管理公司 的数据中心,大概10个月之后,公司法定代表人改成黄XX,我

成为公司数据中心的经理。

公司的业务是通过给购物的客户返积分,积分可兑换现金, 也是用于在网络商城购物,这样就可以吸引客户购物,客户再介 绍他人进来购物的话,公司还会给这个客户推广奖励,公司购物

实行的会员制,购物就成为会员。

我的职责一是负责商城页面的美化、广告设计;二是接受客 服部门反映的问题,后台来协助解决。三是负责申请注册公司微 信公众号。公司租用了阿里云来储存后台数据,阿里云账号就是 我的手机号。客户通过扫描会员推荐码注册会员并在系统中生成 唯一会员ID, 会员在XXX购买商品,前期商品定价365元,后 期为498元,会员购买一单产品后,推广者就可以相应得到收益, 并获得一个可以发展会员的专属推荐码,其他客户通过扫描推荐 的会员二维码注册会员,并成为推荐会员的下线。会员及代理商 的收益大概模式就是他们发展的下线会员越多、下线会员在XX

平台消费得越多,会员及代理商所拿到的收益提成就越多。

(6)刘X供述,2019年10月份,顾XX叫我到恩施市XX公 司上班,担任商学院院长, 一直搞到2020年6月份离职。XXXX爱公 司的老板是顾XX。XX公司网上商城运营主要是以XX公司 经营为主,网上商城名字叫XXX。客户通过扫描会员推荐码 进行注册会员,并在系统中生成一个会员ID, 会员在XXX购 买商品,前期商品定价365元,后期售价498元,会员购买一单产 品后,会获得“会员专属推荐码”,可以推广发展会员,其他客户

通过扫描推荐码注册会员,并成为推荐会员的下线。

会员有会员、总监、委员和常委四个级别。有真实销售,但 是价格远远高于市场价,会员实际上也不是为了购买产品,而是 通过购单、推荐下线会员,通过提现赚钱。商学院通过讲师给会 员或者新客户讲解公司销售模式以此发展会员,都是老会员带新 会员。我主要负责管理讲师,主要职责一是负责管理所有讲师的 上下班考勤,监督讲师讲课内容等;二是下面的分公司需要讲师 去讲课,刘X就跟我联系,我就安排讲师去讲课,前期冉XX在 负责管理市场辅导团,我把人员定好之后,冉XX就会安排两名 市场辅导团的人跟讲师出行。讲师讲的课件都是顾XX、赵XX

等人安排的。

(7)冉XX供述,大概2020年3月份正式入职XX公司, 5月份公司成立市场辅导团,我是督导团的负责人,职责就是负责监督 讲师按照公司的教材和培训内容进行讲解。我负责安排辅导团的 人配合商学院的讲师到外省的分公司去讲课,配合刘X对人员进 行调配;2020年6月份任商学院院长,负责管理整个商学院。从我 加入公司后,日常讲师的管理都是李X和周X在负责,比如讲师 日常的值班、出差和讲课,大型的授课和活动是刘X负责。2020

8月离职。

(8)刘X供述,2019年3、4月份XX公司刚成立时我就加入, 最开始的法人是我,现在的法人好像是黄XX,公司实际控制人  是顾XX,公司是他创建的。顾XX最开始出资好像是30万,我 出资5000元,其他原始股东出资多少我不知道。股东没有签协议, 都是顾XX口头上说谁是股东。2020年5、6月份,财务主要负责 的是谭X,现在谁在负责我不清楚。XX公司最先成立,之后 陆续成立子公司,都是顾XX安排创建的。

XX公司的经营项目是以XX公司经营为主,XX商贸公 司主要通过开发的一个叫XXX的APP进行网上商城购物。我是 恩施XX商贸公司物流部的负责人,具体负责XXX产品订单 发货数据的整理。物流部的人通过XXX的后台导出头一天的 订单数据分类后,给我审核,我看过后再发给相应的厂家供货商 由他们发货,厂家发货后再把快递单号反馈给我们,我们再把快 递单号录入,让客户了解物流进度。

2019年11月开始每月差不多发货一两万单,2020年3、5月份 的发货量大概有五万多单,2020年9月份以后发货量就少些了。企 业将自己的产品以市场零售价的一成给我们,我们把商品放到麦 购商城上面以市场零售价进行售卖。销售渠道就是XXX这一

种渠道,商场有网页版和APP版的,还有微信小程序。

(9)唐XX供述,2019年11月加入XX公司做团队,就是把XX公司的这种运作模式向别人进行推销,让别人都来加入,这是

我主要的职责,就是把公司发展壮大。

2020年3、4月份成为XX公司市场股东。XXXX爱是集团公司, XX公司是子公司。XX公司的负责人有顾XX、黄XX、聂XX、赵XX、吴XX,还有黄XX,他是XX公司的法人,刘XX是XX公司的总经理。我是常委级别,我的上线是喻XX,  2020年8月5日离开XX公司。我主要负责XX公司的销售工作,  开始负责自己的团队,后来管了公司两个多月时间的销售,后来 又任命刘X来管理。

(10)刘X供述,2020年3月底、4月初加入公司,整个公司是以 XX公司为母公司,下面有很多子公司,公司的老板是顾XX。 大概2020年5月份,顾XX他们任命我为XXXX爱分公司的总经理,

负责分公司的各种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

2020年9月份我有离开公司的意愿,顾XX多次要求留在公司 帮忙,后来又任命我为XX公司总经理,负责整个公司日常的 管理。我是股东,股份是顾XX给我的,原因是顾XX找我借钱 了,用股份抵债。后来公司也出现代销模式,是市场监督管理局 检查之后才发展的。

4、 鉴定意见

(1)重庆市科信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202011]鉴字第006号鉴 定书,证实“XXX管理平台”存在会员之间推荐关系形成层 级模式,其中最大层级数为19;等级为会员的数量为18445个。

(2)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2021]计鉴字第J0056 号鉴定意见 书,证实XX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分公司共计发展会员90448个, 最大会员层级20级。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检查笔录

① 2021年1月24日对恩施市硒都茶城XX

进行检查,对2020年8月份至2021年1月份的财务会计凭证及电脑

等物品进行扣押。附扣押清单一份。

② 2021年1月24日对恩施市XX的恩施XXXX

XX公司的办公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扣押了宣传资料、新 员工入职登记表、员工通讯录等物品。附扣押清单一份

(2)现场勘验笔录

①2021年1月24日12时30分至19时30分对恩施市硒都茶城恩 旅大厦恩施XX商贸有限公司办公室现场勘验,扣押了公司印章  pos机、银行卡、电脑等物品。附现场图2张、照片一组、现场勘

验笔录一份、扣押清单一份。

② 2021年1月26日15时00分至16时30分对恩施市恩旅大厦16 楼恩施XX公司办公室现场勘验,对工资明细表、会 议纪要及签到表、任命书等资料进行扣押。附现场图一张,照片

一组,现场勘验笔录一份,扣押清单一份。

③电子数据现场提取笔录,2021年1月30日办案人员对杨X的 电脑内XXX案件相关电子数据进行提取,电子数据包括XX

公司及分公司的后台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XX、向XX、冉XX、刘X、谭X  刘X、唐XX、喻XX、黄XX、刘XX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 加者以购买商品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 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 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 为均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本院予以确认,十被告人均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顾XX等人组织、 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已达120人以上,属情节严重。在共同 犯罪中,被告人顾XX系发起人,对整个犯罪活动起策划、指挥 作用,被告人向XX、喻XX、黄XX、谭X、唐XX、刘X、  刘X、刘X、冉XX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在传销活动中均系 组织者、领导者。在共同犯罪中,顾XX起主要作用,其余九被 告人积极参加,对传销活动的顺利进行起到重要作用,均系主犯, 但所起作用轻于顾XX。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从犯的辩护观XX本院不予采纳。顾XX辩称其有犯罪中止的情节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该辩护观XX本院不予采纳。向XX、冉XX、刘X 均系抓获归案,三人及辩护人关于自首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 纳,但三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谭X、喻XX、黄XX、刘X经电话传唤到案如实供述, 可视为自首;唐XX、刘X主动到案如实供述,系自首。本院决 定对六被告人减轻处罚,谭X有犯罪前科,本院酌情从重处罚。

被告人顾XX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 款、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

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已缴纳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21年1月24日起至2028年6月23日止;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二、 被告人刘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21年4月25日起至2026年6月24日止;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三、 被告人向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21年1月24日起至2026年1月 23日止)。

四、 被告人冉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21年4月2日起至2026年4月1

日止;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五、被告人刘XX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 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21年1月24日起至2025年3月23日止;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六、 被告人黄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21 年1月24日起至2024年9月23日止;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七、被告人喻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已缴纳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21年1月24日起至2024年8月23日止;判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

八、 被告人谭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

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21年1月24日起至2024年7月23日止)。

九、 被告人唐X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

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5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 日折抵刑期一 日,即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2024年6月21日止)。

、被告人刘X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

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 一 日折抵刑期 一 日,即自2021年2月22日起至2024年2月21 日止)。

十一、扣押的电脑等财物,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

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一份。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年十二月二十六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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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2/2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恩施市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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