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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大额存款,全力为被告辩护减刑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3)粤1971刑初680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XX因本案于2022年8月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被告人被指控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投资人127人,共计人民币约2135.63万元,委托广东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进行辩护

被告人郑XX的辩护律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起诉书指控郑XX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证据不足: 第一、公诉机关指控郑XX是东莞分公司总经理的证据不具有唯一性证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第二、公诉机关所指控的郑XX协助负责东莞分公司全面工作,证据不足,也不符合社会一般人对全面协助的理解。第三、本案中郑XX不符合非法集资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2.即使被告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第一、被告人系从犯、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小、初犯;第二、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应根据被告人郑XX的在职期间以及整个犯罪时间予以区分,发生在被告人郑XX任职期间的金额仅为 800.65 万元。

经审理查明2021年8月至2022年 5月期间,东莞分公司以“刷脸设备托管协议”和“合伙企业入股协议”吸引投资人投资,并承诺以 18%-24%不等的设备收益及到期后设备全额回购或者 24%-28%不等的商家代理权益等高额回报作为诱饵,通过向路人派出宣传单张公司开茶话会以及派油、米、鸡蛋以及发小金额现金红包等形式,吸引不特定人群(以上了年龄的老人居多) 投资。经统计,东莞分公司涉及投资人多人,涉案投资金额人民币约2135.63 万元。

法院经过公诉机关提交的相关证据、材料及辩护律师的辩护内容分析认为:被告人郑xx无视国法,未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本案是一起共同犯罪,被告人郑XX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鉴于本案集资参与人以老年人居多,造成的社会影响较为恶劣,本院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量。被告人郑XX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郑XX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郑XX的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第7页共9页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 20000 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2年8月1日起至2024年7月 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 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二、责令被告人郑XX在违法所得人民币 30000 元范围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赔邹XX等集资参与人相应损失。


审判长:陈XX

审判员:蔡XX

审判员:孙XX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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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7/0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      业:科技公司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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