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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协议纠纷,促成和解降低委托人损失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XX

  民事裁定书

  (2023)浙 0108 民初 2951 号

  原告:崔XX,男,2000 年 12 月 21 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经天路 29 号摄山星城XX,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张XX、吴XX,浙江XX律师。

  被告:潘XX,男,1997 年 11 月 17 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 天 台 县 赤 城 街 道 溪 岸 西XX ,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寇艳,浙江如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方以我委托人违反合伙协议约定,在投资主体一定范围内注册同类型公司为由要求承担违约责任,接受委托后我方积极全面了解案情,引导委托人收集证据,并向法院提交我方证据及答辩意见。

  结果:

  原告在接收证据后主动撤诉。后经积极沟通,双方合伙协议纠纷、劳动纠纷、股权转让等纠纷一揽子予以解决,并于庭外签订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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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7/18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标      的:170000元

行      业:教育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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