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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何最大权益维护。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

崇劳人仲案字〔2022〕第3145号

申请人徐XX,女,汉族,1994年7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如东县洋XX。

委托代理人钱宁,江苏君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XX,江苏XX。

被申请人南通市XX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XX、806室。法定代表人张XX。

委托代理人黄XX,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徐XX诉被申请人南通市X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指派仲裁员公开开庭独任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钱宁、张XX,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黄XX到庭参加仲裁活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 020年3月17日申请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3年,2023年合同到期。申请人入职从事财税顾问,之后一直从事总账会计一职,每月基本基本工资为3500元,另外按照相应作量进行绩效。2022年5月被申请人突然调换申请人的岗位,从总账会计变成了会计助理,并减少了申请人以往的薪资待遇,且申请人的工作的内容也发生了变化。申请人认为需要双方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以及减少薪资待遇的情况才可以进行变更其他岗位。故申请人不同意变更岗位,便通过XXX向被申请人要求恢复其

原来就职的岗位,被申请人因此认为申请人不服从上级的安排,故在2022年6月24日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申请人离职。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告知其已经怀孕的事实,要求被申请人恢复原有劳动位,但被申请人至今为止仍拒绝申请人回岗,且将申请人工作的软件账号修改了相应密码,删除了申请人的登录信息,导致申请人无法继续履行其工作。

综上所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通知用人单位所在地工会,未通知工会的,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在未事先将解除理由通知工会组织的情下,在2 02 2年6月24日,以违纪为由辞退申请人徐XX,该行为属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其解除劳动合同程

法。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的,用人单位不得无故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贵委依法裁决认被申请人2022年6月24日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继续履行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被申请人辩称:申请人的申请理由完全不属实,答辩人与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符合法律和公司规定。1、申请人称今年5月岗位被答辩人由总账会计变更为会计助理,答辩人并未对其岗位进行变更。2、申请人称答辩人减少了申请人6月份的薪资待遇,答辩人不存在克扣申请薪资待遇的情况,答辩人于2022年7月15日对应工资支付周期按期足额完成工资2172.39元。3、申请人与答辩人于2 020年3月17日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附件制度申请也一并签收确认并认可,申请人在职期间存在以下违纪情况,经多次警告仍无悔改之意:①多次由于职务上的疏忽或严重不负责任而未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造成客户损失,致使公司利益和声誉受到损害的行为,经警告仍不悔改;②经常故意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或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的指示,经警告后仍不悔改,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行为;③对他人进行任何形式的骚扰和不正当行为,且在为客户提供基本业务服务过程中,对客户态度恶劣,造成客户不满,向公司进行投诉的行为,经警告后仍不悔改;具体情况如下:①2022年6月9日,日常工作中存在消极息工情况,经过主管领导警告询问,申请仍然无任何调整,拒绝合理工作安排,未尽到员工应尽义务;②2022年6月16日,经过主管领导再次警告询问,申请仍然无任何调整,反而变本加厉,态度蛮横。4、申请人称被告知离职时已经怀孕,但答辩人并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任何材料,或任何证明,答辩人与申请人解除的原因也与是否怀孕无关。综上,由于申请人拒不配合上级安排的工作,多次沟通无效,且言语散播对公司的不满,严重影响了公司其他员工工作的正常运行,答辩人在申请人多次触犯违纪情况后与申请人已经进行了警告以及沟通,但申请人仍不予悔改,反而变本加厉。身为员工,有义务服从上级合理工作安排、按时按量完成工作内容、遵守公司规章制度,遇到错误以及工作问题应当努力改正,积极面对承担失职的责任,而申请人在工作中完全没有尽到一个服务者、一员工应该有的最基本的义务,申请人在沟通无果后,不得不依据公司制度、法律法规以严重违纪解除申请人劳动合同。敬请仲裁委员会查明事实,充分考虑我公司之答辩,驳回申请人提出的全部仲裁请求。本委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3月17日进入被申请人公司工作,双方于当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3年。2022年6月24日,被申请人以申请人严重违反《员工行为奖惩制度》、《劳动合同》等公司规章制度及相关法律规定为由,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劳动合同书、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等证据证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本委认为: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员工行为奖惩制度》等规章制度用以证明职工存在严重违纪的情形,但是并未提交规章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制定的相关证据。并且在庭审中,仲裁员提问“你和职工解除之前有没有通知工会”时,被申请人代理人回答“没有”。因此,被申请人2022年6月24日向申请人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

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

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案中,双方并未存在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因此对申请人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之规定,裁决如下:南通市XX公司与徐XX继续履行2020年3月17日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本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起诉的,本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仲裁员厕伟

二○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曹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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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2/12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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