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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借钱不还,无奈起诉追回

海宁市人民法院

  小X、大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481民初3805号

  原告:小X,女,住四川省高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昕怡,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X,男,住浙江省海宁市。

  原告小X与被告大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7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小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昕怡、被告大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小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795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1924.6元(利息按照LPR,以81950元为本金,从2021年9月16日起计至2021年10月26日为345.76元;以81450元为本金,从2021年10月26日计至2021年12月15日为429.57元;以80950元为本金,从2021年12月15日计至2021年12月23日为68.31元;以80650元为本金,从2021年12月23日计至2021年12月30日为59.55元;以80500元为本金,从2021年12月30日计至2022年1月28日为246.24元;以80000元为本金,从2022年1月28日计至2022年2月1日为33.75元;以79500元为本金,从2022年2月1日计至2022年5月3日为741.42元。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20年4月因工作原因认识,成为朋友关系。2020年11月23日,被告称因为资金周转需向原告借款2000元,并于当日归还,被告又向原告借款800元,并于次日归还。2020年11月28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被告又多次以发生车祸、需要动手术等原因向原告借款,原告考虑其信用较好,陆续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形式向其出借82550元。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还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仅归还了其中的3050元。2022年4月1日后,被告不再回复原告信息。故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大X答辩称原告诉称属实,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20年11月28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被告多次以做生意需资周转,发生车祸、需要动手术等原因向原告借款,原告陆续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账形式向其出借82550元。此后,原告向被告催还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仅归还了其中的3050元,余款79500元一直未归还。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保护。被告取得借款后应及时归还,其至今未全部归还,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9500元的诉请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以未还本金为基数,自原告向被告催讨之日即2021年9月16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小X借款79500元并支付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以81950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26日为345.76元;以814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为429.57元;以809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5日起至2021年12月23日为68.31元;以8065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3日起至2021年12月30日为59.55元;以80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30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为246.24元;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1日为33.75元;以79500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1日计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6元,减半收取计918元,由被告大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帅XX

  二○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陆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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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7/2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标      的:795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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