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XX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1011民初1457号
原告:冯X,女,198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内江市东兴区人,住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公民身份号码:511XXXX1119********。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春燕,北京XX律师。
被告:陈X,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自贡市沿滩区人,住四川省自贡市沿滩区,公民身份号码:510XXXX1119********。
原告冯X诉被告陈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冯X于2023年3月2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被告陈X已一次性赔偿原告冯X800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X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X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344.00元,由原告冯X负担。
审判员 刘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