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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婚生子女是否可以向父母一方主张抚养费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调 解 书

( 2020 ) 浙 0111 民初 3297 号

原告: 向江X,男,2006 年 6 月 26 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住重庆市丰都县南湖XX。

法定代理人: 向治权,男,1983 年 5 月 25 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XXX,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费敏,北京XX律 师。

被告:戴XX,女,1988 年 12 月 16 日出生,汉族,身份 证号:XXX,住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湖源乡新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浙江XX律师。

原告向江X诉被告戴XX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鲍硕玮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 理。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拖欠的抚养 费 134 400 元 ( 自 2006 年 7 月至 2020 年 6 月,按每月 800 元计 算 ) ;二、 自 2020 年 7 月起至原告能独立生活之日止, 由被告



每月支付抚养费 800 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 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 议:

一、被告戴XX支付原告向江X截至其具独立生活能力时 止的抚养费 50 000 元,于 2021 年 6 月 30 日前支付 5 000 元, 余款 45 000 元于 2021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

二、如被告戴XX有任意一期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则原 告向江X可按金额 80 000 元一并提前申请强制执行;

三、被告戴XX付清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后,双方就原告 抚养费不再有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受理费 80 元,减半收取 40 元, 由原告向江X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 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审  判  员鲍硕玮

二○二〇年八月四 日

代 书 记 员    沈  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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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03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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