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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公务罪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津0111刑初443号

公诉机关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X。该被告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月2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XX、张钰恒,天津XX律师。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以津西青检二部刑诉〔2020〕2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X犯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7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于2020年8月11日受理立案,于2020年8月27日决定变更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X及其辩护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28日16时许,被告人贺X驾驶牌照号为津C9××**威志牌轿车,行驶至天津市西青区XX××村村××村口处时,遇大任庄村工作人员宋X、范X等人因履行防疫责任人员执行拦检任务。被告人贺X拒不配合工作人员工作,强行闯卡。被害人宋X在阻拦车辆驶离过程中,被车辆带倒,致其受伤。案发后,被告人贺X主动回到案发现场,并配合民警进行处理。被告人贺X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当事人双方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指控被告人贺X犯妨害公务罪,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X有期徒刑十个月,适用缓刑。

被告人贺X供认上述被指控事实,未辩解。

被告人贺X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对指控被告人贺X犯妨害公务罪的定性不持异议;被告人贺X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贺X系初犯、偶犯,被告人贺X对被害人宋X积极赔偿,已取得被害人宋X谅解,被告人贺X真诚悔罪,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综合以上情节,建议对被告人贺X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天津市西青区XX政府要求所辖各村(社区)于2020年1月27日开始组织专门力量,在入村、小区主要路口设置检查点,严控出入车辆。被害人宋X系天津市西青区XX大任庄村巡逻队队员,受大任庄村委会的安排执行上述任务。2020年1月28日16时20分许,被告人贺X驾驶牌照号为津C9××**的威志牌轿车行驶至××村村××村口处时,遇被害人宋X、范X等人在门口执行检查任务。被告人贺X拒不配合检查工作,强行闯卡,致被害人宋X被车辆带倒并受伤。案发后,被告人贺X主动回到案发现场,并配合民警进行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现被告人贺X已赔偿被害人宋X损失,取得被害人宋X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扣押了被告人贺X驾驶的牌照号为津C9××**的威志牌轿车一辆。

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扣押清单,被害人宋X的陈述,证人范X、范XX、夏X、任X的证言,被告人贺X的供述,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无犯罪记录证明、人员详细信息、大任庄村委会证明、机动车注册登记信息、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西青区大寺镇人民政府证明、西青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承办单、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做好公路交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会会议纪要、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大寺派出所情况说明、天津医院诊断证明书、影像检查报告、门诊病历、天津医科大学总医院入院记录、出院记录等书证,监控录像视频,观看视频记录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X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贺X犯罪后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贺X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贺X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贺X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X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被扣押的津C9××**的威志牌轿车一辆发还被告人贺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杨德山

审 判 员  伊西友

人民陪审员  李 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郑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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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0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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