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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XX

  民事判决书

  (2X22)内 0X民终2X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鄢X,女,1XXX年X月1X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系鄢X母亲),女,1XXX年X月2X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XXX。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XX,女,1XX0年1月X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朝钧,内蒙古赛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X,内蒙古赛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王X,男,汉族,1XXX年1X月X日出生,XXXX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XXX。

  上诉人鄢X因与被上诉人刘XX,原审第三人王XX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法院(2X22)内 0X02 民初2X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X22 年 12 月 2X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及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鄢X的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一、二审诉讼费由刘XX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期间都雨未收到开庭传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王X并未向鄢X赠予1X2 12X元。一、王X与鄢X交往期间未曾提及其有家室,交往不久后王X与鄢X开始同居。2X2X年1 月在单位填报个人征信信息的时候,王X才告知鄢X有家室的事实。二、对刘XX在一审所列款项的说明:1.2X2X年X月2X日,王X向鄢X转款2X00 元系偿还鄢X为其代购XX平板MX电脑的货款及孳息:2.2X2X年X月2X日转款1X000元,系王X支付的应由其承担的部分房屋租金、水电、网络、取暖、物业费用,系二人同居期间的生活开销;X.2X2X年X月2X日转款XX00 元,系王X支付的饲养宠物开销;X.2X2X年X月X日转款1X000 元,鄢X于2X2X年X月1X日转回给王X,该笔转款鄢X已经偿还:X.2X2X年X月X日转款1XXX元,鄢X于同日已给其转回2X00 元,该笔转款已经偿还,

  X.2X2X年X月1X日转款XX00 元与X2X0 元,其中的X2X0 元系王X向鄢X偿还的借款,剩余款项系王X在同居期间的开销及王X饲养宠物的开销;X.2X2X年X月22 日转款1X000元及X000 元,系鄢X到外地散心,王X自愿转款用于鄢X购买机票及旅途花销,系对鄢X的补偿:X.2X2X年X月1X日刷POS机X0 000 元,收款人非鄢X,与鄢X无关。X.2X2X年X月2X日转款1X000元,收款人非鄢X,与鄢X无关。

  刘XX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鄢X与王X在刘XX与王X婚姻存续期间发展为情侣关系,其行为已违反公序良俗,该行为为法律所禁止。该行为损害刘XX作为配偶的一方财产权益,在此期间鄢X取得的钱款,应当予以返还。一审法院经过合法传唤,鄢X无故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鄢X对其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应承担责任。

  王X辩称,同意一审判决。

  刘XX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确认2X2X年X月2X日至2X2X年X月22 日期间王X对鄢X共计1X2 12X元的赠与行为无效; 2.依法判令鄢X立即向刘XX返还1X2 12X元;X.判令鄢X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一审法院认定,刘XX与王X系夫妻,于2X1X年X月1日登记结婚。在刘XX与王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X与鄢X发展成为情侣关系。2X2X年X月2X日至2X2X年X月22 日间,王X通过向鄢X转款、为鄢X刷信用卡、刷pos 机等方式,共赠与鄢X1X2 12X元。王X曾向鄢X表示,案涉款项系帮助鄢X的,不需要鄢X返还。与鄢X中断情侣关系后,王X向鄢X索要该款,鄢X未予同意。2X2X年X月2X日,王X对鄢X提起不当得利之诉[(2X2X)内 0X02 民初XXXX号],于2X22 年2 月 2X日撤回诉讼。该案中,鄢X称“2X1X年1X月至2X2X年X月份同居”“一直到2X2X年1月份在单位填报个人征信信息的时候,答辩人(鄢X)才知道原告(王X)有家室”,“两人同居生活至2X2X年X月份分手”。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根据王X的当庭陈述及鄢X在(2X2X)内 0X02 民初XXXX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的自认,王X在与刘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鄢X存在不正当关系,该行为为法律所禁止。在此期间,王X通过转款、刷信用卡、刷POS 机等方式向鄢X赠与钱款,违反公序良俗,损害了刘XX作为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其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对鄢X因此取得的钱款,刘XX有权要求鄢X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确认2X2X年X月2X日至2X2X年X月22日期间王XX与鄢X1X2 12X元的行为无效:二、鄢X向刘XX返还1X2 12X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付清。案件受理费XXX元,减半收取1XX1.2X元,由鄢X负担。

  二审期间,鄢X向本院提交了XXXX交易流水明细、XX银行交易流水、支付宝交易明细、微信交易明细。XXXX交易流水明细欲证明王X2X2X年X月1X日向鄢X借款XXXX元,2X2X年X月1 日向鄢X借款2X00 元,两笔款项均转入王XXX建设银行卡。2X2X年X月X0日鄢X对XX银行还款X000 元。XX银行交易流水欲证明王X2X2X年X月1X日刷POS 机的X万元,该款项没有转入鄢X卡中。支付宝交易明细欲证明2X2X年X月1X日鄢X向王X转账1X000 元。2X2X年X月1X日鄢X向王X转账2X00 元。支付宝的其他明细是宠物花销 XXX元及日常消费XXX1.02 元。微信交易明细证明,2X1X年1X月X0 日至2X2X年X月2X日,鄢X向王X转账X0XX.X元。2X1X年1X月X日至2X2X年X月1 日,日常消费XXXX.1 元。2X1X年11 月 2X日至2X2X年X月2X日,宠物开销2XXX元。刘XX质证称,对XXXX交易流水明细清单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两笔钱款不是王X向鄢X的借款,而是鄢X偿还王X支付宝代付购买商品的货款。XX银行交易流水与本案无关,是鄢X自己的债务。调取的证据证明该X万元钱已经汇入鄢X名下。对微信支付及支付宝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该证据系鄢X单方制作,没有加盖公章。宠物花销及日常消费与王X无关。王X质证称,质证意见与刘XX的质证意见一致。本院认证,上述证据结合案件事实统一进行认定。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证据如一审判决所列,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王X在与刘X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向鄢X赠与钱款,违反公序良俗,损害了刘XX的合法权益,王X的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对于刘XX起诉主张的1X2 12X元,除2X2X年X月1X日、X月1X日刷卡给付的八笔共计XXXXX元和向海拉尔区XXX服饰店转款的1X000元以外,鄢X认可收到。对于XXXXX元接收的商户名称为重庆市北碚区XXT OXX渝华XX分店,经查,该商户的联系人和结算账户均为鄢X;对于向海拉尔区XXX服饰店转款的1X000 元,根据王X与鄢X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认定该款系在鄢X的要求下转入该服饰店。故以上两笔应视为赠与鄢X的钱款。一审判决鄢X返还1X2 12X元并无不当。鄢X在二审中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王X之间存在同居关系或借贷关系,如鄢X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可另行主张权利。

  另外,一审法院按照鄢X一年内进行其他诉讼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作为送达地址向鄢X送达开庭传票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鄢X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XXX元,由上诉人鄢X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彭XX员张XX

  审判员山X

  三年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法官助理尹XX

  书记员潘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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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3/0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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