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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蔡XX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民辖终XX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凤凰三横路89号1号库房XX。
负责人:陈XX,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剑荣,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诉人(原审被告):蔡XX,男,198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温X,北京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北京XX实习律师。
上诉人北京XX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14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北京XX公司上诉称:1、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现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选择向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法院即黄埔区法院提起诉讼,黄埔区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2.海南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的琼劳人仲裁字(2018)第416号裁决书中,裁决的金额明显超出了被上诉人仲裁申请的金额,且仲裁庭在未审查上诉人是否有成立工会的前提下,便认定上诉人未通知工会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现属不当。故在海南当地审理本案明显不利于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裁定本案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上诉人提交的《营业执照》的内容显示,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黄埔区,即用人单位所在地在广州市黄埔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现上诉人选择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提出本案应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2民初1442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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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3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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