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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公司与新兴县XX、深圳市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53民初XX号
原告: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89001852。
法定代表人:徐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剑荣,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兴县XX。经营场所:广东省云浮市新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
经营者:梁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XX,广东XX律师。
被告:深圳市XX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
法定代表人:郑XX。
原告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与被告新兴县XX(以下简称新兴XX)、深圳市XX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金装XX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XX、杜剑荣、被告新兴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劳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金装XX公司经本院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二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害原告第XXX号、第XXX号、第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2.二被告立即停止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侵犯原告第XXX号、第XXX号、第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标识;3.被告深圳市XX公司立即停止注册、使用“德X”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限期变更企业名称,销毁或删除所有含有“德X”字号内容的产品、宣传资料等;4.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16万元;5.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公告费、保全费等)。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瑞士西卡集团旗下品牌,进入中国XX,凭借创新技术、可靠品质及贴心服务,德X防水、瓷砖胶、腻子、美缝剂、技术砂浆以及巧匠工具、西卡密封胶等产品深获广大用户信赖,已成为中国市场的口碑产品。经国家商标局核准,原告依法取得第XXX号、第XXX号、第XXX号“Davco德X及图”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商品类别为第1类: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除油漆和油外的水泥保护料;除油漆外的砖石建筑防潮剂;墙砖粘合剂;第19类:建筑灰浆;建筑用沥青产品;建筑用纸板;建筑用油毡;防水卷材;石料粘合剂;修路用粘合材料等等。经过原告多年的资源投入和不懈努力,“德X”商标品牌及产品获得了多项重大荣誉,在国内已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和产品美誉度,先后荣获“广东省著名商标”“十大国际品牌”“绿色技术产品”等数十项荣誉。
原告发现新兴XX使用带有“德X”字样招牌进行宣传,在云浮市新兴县新城XX销售“金装德X瓷砖胶TBBⅠ型(强力型)”产品,该产品由深圳金装XX公司生产。该产品使用了与原告注册商标极为近似的商标图案,且包装装潢与原告生产的知名产品高度相似,足以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及混淆。两被告主营建筑装饰材料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其应当知道原告的商标品牌,但其为牟取非法利益,非法利用原告商标品牌的影响力,故意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严重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造成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原告XX公司围绕其主张提供证据:1.第108XXXX2980号“图片”商标注册证;2.第XXX号“Davco德X及图”商标注册证;3.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一份;4.中国XX授权证书;5.产品质量优秀奖证书;6.中国建筑防水行业知名品牌证书;7.防水材料十大品牌证书;8.防水涂料影响力品牌证书;9.2018年度预拌砂浆行业最具影响力品牌;10.2018年度预拌砂浆行业五年成就奖;11.(2020)粤广南XX第21155号公证书;12.第XXX号商标注册证;13.第XXX5号商标注册证;14.广东省著名商标;15.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证明(XXX);16.广东省重点商标保护名录纳入证明(XXX5);17.2010年度瓦克杯瓷砖胶十大最具影响力名牌;18.荣誉证书;19.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20.瓷砖胶影响力品牌;21.2018年、2019年品牌宣传费用专项审计报告;22.代理合同、律师费转账记录。
被告新兴XX辩称,(一)新兴XX已经没有销售侵害原告第XXX号、第XXX号、第XXX5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二)新兴XX使用的“DGMYL德X美宜乐”字样招牌宣传是合法的,“DGMYL德X美宜乐”是合法的注册商标,没有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标识,原告无权要求新兴XX停止使用该字样的招牌进行宣传。(三)原告要求新兴XX赔偿16万元明显过高,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该请求不应支持。1.新兴XX不知道“金装德X瓷砖胶”产品是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才进行销售,新兴XX不是故意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2.新兴XX只是取了一批货,一共才取货35包,只是销售了10多包,获利才100多元,余下没有再进行销售,新兴XX只是取得极少利润。3.新兴XX只是销售10多包“金装德X瓷砖胶”产品,并没有造成原告的重大损失。
被告新兴XX提供以下证据:1.产品检验报告复印件,证明当时业务员到店铺推销的时候有提供产品的检验报告,新兴XX以为该产品是合格产品,才拿来销售。新兴XX不知道该产品是侵犯商标权的产品。2.商标注册证第262XXXX7827号,证明“德X美宜乐”是合法的注册商标,新兴XX销售“德X美宜乐”的相关产品及使用该商标宣传是合法的。
被告深圳金装XX公司答辩称,(一)新兴XX销售的涉案商品并非深圳金装XX公司提供,深圳金装XX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告起诉对象错误。深圳金装XX公司并未向新兴XX销售过涉案产品。由于深圳金装XX公司的企业名称、字号、注册商标等信息是公开的,之前深圳金装XX公司在深圳市销售过“金装德X”相关商品,现深圳金装XX公司了解到市场上存在其他不法分子假冒答辩人的名义生产、销售侵权商标。深圳金装XX公司已通过行政投诉、报案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
(二)深圳金装XX公司的企业名称系合法注册所取得,深圳金装XX公司有权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1.深圳金装XX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经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宝安监管局核准登记注册,该企业名称一直使用至今,深圳金装XX公司使用该企业名称及“金装德X”字号属于正当竞争。2.深圳金装XX公司持有分类号为第19类的第169XXXX7998号“德德X”注册商标,以及第169XXXX8007号“美德X”注册商标,在企业名称上使用与上述注册商标近似文字合法正当。
(三)深圳金装XX公司企业名称中使用的“金装德X”字号与原告企业名称中“德X”字号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1.“金装德X”由4个汉字组成,“德X”仅含2字;2.“金装德X”的读音为“jinzhuangdegao”,“德X”为“degao”。在发音时“金装德X”先念“jinzhuang”,而“德X”在发音时直接念“degao”。
(四)深圳金装XX公司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属于合法正当使用。深圳金装XX公司持有的第185XXXX3800号图形商标在2020年10月27日才被宣告无效。深圳金装XX公司在此前在核定商品上使用该商标是合法的。
(五)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费用无事实与法律依据。1.涉案商品不是深圳金装XX公司提供的,所以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深圳金装XX公司企业名称中使用的“金装德X”字号与原告企业名称中“德X”字号不相同也不近似,不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原告并未举证其实际损失。4.原告在多地重复起诉深圳金装XX公司,属于滥用司法资源,违背诚实信用。
(六)原告请求深圳金装XX公司对新兴XX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被告深圳金装XX公司没有提供证据。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和陈述,综合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XX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XXX号商标,有效期自2011年2月21日至2021年2月20日止,核准使用商品为第19类的筑路或铺路材料;建筑灰浆;建筑用沥青产品;建筑用纸板;建筑用油毡;防水卷材;石料粘合剂;修路用粘合材料(截止)。
XX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XXX5号商标,有效期自2014年9月7日至2024年9月6日止,核准使用商品为第19类的建筑灰浆;砂浆;防水卷材;砖粘合料(截止)。
XX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了第XXX号商标,商标有限期续展至2030年7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1类:混凝土凝结剂;除油漆外的水泥防水化学品;除油漆和油外的水泥保护料;除油漆和油外的砖瓦保存剂;除油漆外的砖石建筑防潮剂;工业用洗净剂;工业用粘合剂;墙砖粘合剂;工业用胶;聚胺酯(截止)。
2014年3月15日,原告的德XK11防水浆料、TTB瓷砖胶、瓷砖填缝料产品获得中国XX全国质量检验稳定合格产品证书;2014年12月,原告的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获中国建筑防水协会授予中国建筑防水行业知名品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2015年9月10日,原告使用第XXX、XXX号商标的瓷砖填缝料、防水砂浆产品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预拌砂浆分会评定原告为“2018年度最具影响力品牌”;2016年5月,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向原告授予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认定原告第XXX号注册商标(认定商品:建筑灰浆、石料粘合剂)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16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5日止。
佛山市XX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取得了第262XXXX7827号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服务项目为第2、19类,其中第19类:建筑灰浆、建筑用石粉;水泥;瓷砖;沥青;屋顶用沥青涂层;非金属建筑材料;建筑用塑料条;涂层(建筑材料);制砖用粘合料(截止)。注册日期2018年8月28日,有效期至2028年8月27日。
2020年9月16日,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XX向广东省广州市南粤公证处申请保全证据公证。2020年9月16日,该公证处派出公证员唐X和工作人员张某某会同郭XX来到位于云浮市新兴县××村党群服务中心正对面的一标有“DGMYL德X美宜乐”字样招牌的店铺。郭XX在该店铺内使用手机支付宝支付的方式,购买了一件外观上印有“金装德X瓷砖胶TBBⅠ型(强力型)”字样的产品及一件外观上印有“德X美宜乐大砖瓷砖胶Ⅱ型”字样的产品,并取得印有“光记材料装饰工程部德X美宜乐新兴总代理”字样的单据一张。公证人员对上述过程全程监督并拍摄,出具了(2020)粤广南XX第21155号公证书及附件,证明与公证书相粘连的送货单及名片复印件内容与原件相符,与公证书相粘连的照片均为公证过程中拍摄所得。
庭审中,XX公司当庭出示公证封存实物瓷砖胶。代理人确认上述封存实物与公证书的认定一致。
又查明,新兴XX于2016年11月25日成立,主要经营范围为零售:装饰材料。经营者为梁XX。
深圳金装XX公司于2015年4月20日成立,注册资本为100万元,营业期限至长期。经营范围为一般经营项目是:建筑材料、防水涂料、瓷砖胶、填缝剂、腻子粉的销售;国内贸易,货物及技术进出口。许可经营项目是:防水涂料、瓷砖胶、填缝剂、腻子粉的生产。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商标权纠纷。关于新兴XX、深圳金装XX公司是否侵权的问题。XX公司是第XXX号、第XXX5号及第XXX号“Davco德X及图”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享有专有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新兴XX销售的涉案商品的外包装上有涉案商标标识及“金装德X”标识。该图形和“金装德X”的组合,与XX公司的“Davco德X及图”注册商标进行对比,二者在人物图形、“德X”文字等方面均构成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涉案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涉案瓷砖胶属于侵害XX公司第XXX号、第XXX5号及第XXX号“Davco德X及图”注册商标的侵权商品。
新兴XX辩称涉案商品是合法取得,但其无法确认向其供货的单位,本院对该答辩意见不予采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新兴XX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新兴XX销售的涉案瓷砖胶上载明了深圳金装XX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产品侵权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产品的商标所有人为被告提起民事诉讼的批复》:“任何将自己的姓名、名称、商标或者可资识别的其他标识体现在产品上,表示其为产品制造者的企业或个人,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的‘生产者’”规定,在深圳金装XX公司没有提交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深圳金装XX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的生产者。因此,深圳金装XX公司也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深圳金装XX公司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德X”字号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的问题。企业字号权益之间的纠纷,应当按照诚实信用、维护公平竞争和保护在先权利等原则,依法处理。
首先,XX公司使用“德X”文字在先且该字号已具有一定知名度。XX公司成立于2006年5月,德X防水、瓷砖胶、腻子、美缝剂、技术砂浆以及巧匠工具、西卡密封胶等产品深获广大用户信赖,已成为口碑产品。2010年7月7日,XX公司取得第XXX号注册商标、2011年2月21日取得第XXX号“Davco德X及图”注册商标、2014年9月7日取得第XXX5号注册商标“Davco德X及图”的注册商标。XX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过关,且经过其长期商业使用和宣传,“德X”字号及相关注册商标在防水、瓷砖胶、腻子、美缝剂、技术砂浆以及巧匠工具、西卡密封胶等产品市场在全国已取得一定的知名度,已为相关公众所认可,该字号和相关注册商标已与原告建立稳定关联关系用于识别经营主体。XX公司的第XXX号注册商标(认定商品:建筑灰浆、石料粘合剂)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16年5月6日至2019年5月5日止)。深圳金装XX公司的经营范围与原告的实际生产业务内容基本一致,深圳金装XX公司成立于2015年4月20日,即XX公司将“德X”字号用于宣传以及品牌标注,在使用时间上早于深圳金装XX公司,故相比深圳金装XX公司,原告享有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等在先权益。
其次,深圳金装XX公司注册企业名称时具有不正当性。“德”、“高”二字在现代汉语中不属于固定搭配,“德X”文字的识别力来源于原告的商业使用和宣传,深圳金装XX公司在无合理理由的情况下在后注册企业名称时使用“德X”文字显然不具有正当性、合理性。“德X”文字构成深圳金装XX公司企业名称中的核心文字,因“德X”字号在XX公司的宣传使用中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显著性,使得深圳金装XX公司名称中最具识别力的文字是“德X”二字,其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产品来源联系起来,进而认为深圳金装XX公司与XX公司在主体及产品来源上具有特定的联系,从而产生市场混淆。
综上,XX公司的字号和相关注册商标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深圳金装XX公司在选择企业名称时,应当主动避让上述注册商标和企业字号,但其仍然将含有“德X”字样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予以注册并进行实际商业使用,且无任何正当、合理的理由,不论其是否突出使用均难以避免产生市场混淆,具有攀附XX公司商誉的主观意图,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的规定,深圳金装XX公司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变更企业名称,销毁或删除所有含有“德X”字号内容的产品、宣传资料等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由于XX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新兴XX、深圳金装XX公司的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经济损失情况,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新兴XX、深圳金装XX公司侵权行为获利的具体数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三款的规定,本院综合考虑新兴XX、深圳金装XX公司侵权行为的情节、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确定新兴XX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0000元,深圳金装XX公司赔偿XX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8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兴县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XX公司第XXX号、第XXX5号、第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二、被告深圳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XX公司第XXX号、第XXX5号、第XXX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被告深圳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包含“德X”文字,销毁或删除所有含有“德X”字号内容的产品、宣传资料等;
四、被告新兴县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XX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20000元;
五、被告深圳市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XX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80000元;
六、驳回原告X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由原告XX公司负担1312元,被告新兴县XX负担438元,被告深圳市XX公司负担17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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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1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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