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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作为被告的北京某市属国有企业处理其与业主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成功追加自来水公司 为共同被告并取得胜诉;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X


被告:XX公司(我方公司)


被告:XX公司(对方公司)


原告刘X与被告XX公司(我方公司)、XX公司(对方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蒋XX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医疗费68825.25元、护理费33163元、交通费61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4500元、残疾赔偿金33609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元、鉴定费3150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告刘X系北京市海淀区XX居民,被告XX公司(我方公司)是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20年11月25日19点30分左右,原告在涉案小区20号娄1单元门前引导家人停车,过程中踩到小区路面一处井盖时,因井盖年久失修,导致井盖翻起,致使原告踩到井盖的支撑腿跌入井内,腿和膝盖部位被井盖严重夹伤。原告亲属当即将其送往301医院就医,经诊断,原告左肱骨远端骨折。2020年11月26日,被告XX公司的负责人致电原告女儿,认可被告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于当天下午将井盖修复。2020年12月2日原告到301医院住院进行手术,被告的负责人到医院垫付5万元医药费,2020年12月9日原告出院,出院后继续康复治疗。原告认为涉案事发地点为小区楼门前公共道路,原告有理由相信设置在通行道路中的井盖在人体踩踏之后是平稳且安全的,故原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自身不应就此承担责任。XX公司作为小区物业服务提供者,负有及时维护小区设备设施的职责,因XX公司未尽到合理的管理和维修义务致使原告受伤,应当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XX公司辩称,一、我公司每季度定期对涉案井盖进行维修维护检查,已经尽到维修管理职责,应当减轻我公司的责任。事故发生系刘X在指挥家人倒车过程中,踩踏井盖受伤。刘X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预见到井盖的不安全性,在行走至井盖位置时应该有普通人应达到的一般注意义务,而其却长时间站立在井盖上。同时由于倒车过程中,车轮碾压,导致原告再次踩踏发生事故,其应对本次事故承担次要责任;二、关于刘X的医疗费,请贵院根据相应诊断证明和票据,扣除与事故无关费用、扣除医保费用,认定个人承担部分中本次事故造成的治疗费用,交通费根据原告票据确系本次事故产生的交通费用进行认定;住院伙食补助费根据实际住院天数及当地住院伙食费的标准认定,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根据鉴定报告结合其具体票据认定,伤残赔偿金按照2021年的赔偿标准进行核算。残疾辅助器具费以实际票据为准,精神损害抚慰金过高;三、涉案水电表井应由供水公司XX公司负责统一维护和管理、维修,因此申请追加XX公司作为本案被告,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XX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及XX公司的意见,理由如下:一、涉案井盖是市政工程井盖,不是XX公司的井盖,日常是由该小区的XX公司进行日常维护与管理,刘X起诉中显示2020年11月发生事故,事故发生后,XX公司认可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并于当天下午将井盖修复,时隔两年后XX公司才知道此事,在两年多的时间里,原告和XX公司均未找过XX公司,从上述情况以及XX公司对涉案井盖的维护行为,均能印证XX公司是该井盖的实际管理和维修方,并且XX公司也已向原告自认对本次事故承担全部责任;二、小区日常业主家里的水管损坏、漏水以及停水维修时,XX公司负责为业主关闭水闸停水,小区的XX公司是该水井里水闸的管理者,XX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的赔偿责任;三、事故发生地域范围狭小,地面有多处井盖,汽车移动会碾压周边井盖,产生安全隐患,该地域不具备停车条件,更不是停车位和停车场,XX公司疏忽管理,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四、原告对本次事故的发生本身存在过错,事故发生地域范围狭小,地面有多处井盖,汽车移动会碾压周边井盖,产生安全隐患,该地域不具备停车条件,更不是停车位和停车场并且原告是成年人,应该注意到上述这些问题,刘X引导家人停车发生事故,其本人存在过错;五、XX公司作为本案当事人应当参加伤残鉴定,对伤残鉴定的检材进行质证,我公司未参加鉴定,未就鉴定依据材料进行质证,显失公平;六、原告主张赔偿数额我方不认可,我公司未看到其损失的任何材料,其主张的损失是否是本次事故造成的,均缺乏依据。七、根据《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与各专业管理部门责任分工的规定》,该文件是专门针对物业管理企及主管部门发布的,涉案井盖也是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的,自小区建成以来,XX公司也是依据该文件对涉案井盖实际维修和管理,综上,我方请求法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公平公正作出判决。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证据,对于双方当事人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11月25日19时30分左右,刘X在其居住小区单元门口指挥家人停车,踩到单元门口的井盖,井盖侧翻,其跌入井内受伤。当日前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急诊骨科,诊断为左肱骨远端骨折,累计关节面,移位明显。于2020年12月2日至2020年12月9日期间住院治疗,于2020年12月6日行左肱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出院诊断:

左肱骨远端骨折,心脏冠脉支架术后。出院医嘱:1.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定期换药,继续患肢支具外固定;2.按医嘱继续口服药物治疗;3.适当行功能锻炼,病情变化随时就诊。4.定期陈华主任门诊复查(术后2周、4周、6周、8周、3月、6月、1年,请提前预约)。5.有病情变化,随时门诊就医。


对双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一、关于责任主体。

XX公司主张首先刘X作为成年人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另,刘X虽受伤地点虽在XX公司物业服务场所内,但案涉井系自来水井,井盖的管理单位并非XX公司,而是由XX公司进行统一维护及管理,故刘X不慎跌入井内受伤产生的合理损失亦应由XX公司承担赔偿责任,XX公司虽在刘X受伤后本着和谐、解决问题的角度,垫付部分医疗费用,积极更换涉事井盖,系基于国企勇于承担的企业精神,并非对责任承担的默认。XX公司则主张XX公司系涉案井盖的维护方和管理方,依据《北京市居住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与各专业管理部门职责分工的规定》第6条:“界限以内(含水表井)至用户的供水管线及设备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维护、管理”的规定,XX公司是案涉水表井的维护和管理者,案涉水表井所在小区是老旧小区,XX公司与XX公司并未办理涉案水表井的产权移交手续,且XX公司在事故发生后认可承担全部责任,故应由XX公司承担责任。

二、关于刘X的合理损失

刘X主张医疗费68825.25元,出具门急诊及住院病历、医疗费票据,XX公司主张均为自费支付,数额过高,属于扩大损失,XX公司对部分自行购药的票据不予认可。刘X主张护理费33163元,向本院出具家政服务合同两份及护理费发票,其中一份家政服务合同期限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月9日,费用7245元,岗位描述:照顾骨折病人,做饭及家务,对应发票金额为7245元。另外一份服务合同期限自2021年1月12日至4月11日,月工资5500元,介绍费1250元,对应发票金额分别为1250元一张、5500元三张。刘X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称住院8天,每天100元。刘X主张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XX公司、XX公司主张数额过高。

诉讼中,经刘X申请,本院委托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以下简称鉴定中心)对刘X的伤残等级及误工期、营养期、护理期进行鉴定,鉴定中心于2022年10月18日出具鉴定意见:刘X,左肘关节功能丧失程度构成九级伤残;其所受损伤建议误工期为270日、护理期以90日、营养期以90日为宜。刘X为此支付鉴定费3150元。作出上述鉴定后,本院追加XX公司作为被告参加诉讼,XX公司以其未参加鉴定程序,对鉴定意见提出异议。本院向XX公司出具用于鉴定的鉴定依据,组织其质证,XX公司无异议,其对通过摇号确认的鉴定中心无异议,亦对鉴定机关作出的鉴定意见无异议。本案在审理过程中,XX公司对鉴定意见内容无异议。

另查,XX公司垫付刘X医疗费50000元,刘X未在其诉请金额中扣除。


本院认为,根据《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四条规定,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和雨算(以下统称井盖),由其权属单位负责维修、养护管理。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维修、养护管理。变更管理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要求办理交接。第十一条规定,由于井盖丢失、损坏、位移和擅自移动井盖而造成事故的,由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依法赔偿经济损失。井盖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赔偿损失后,有权向造成井盖丢失、损坏和擅自移动井盖的直接责任人追偿。案涉井盖系自来水井盖,产权单位系XX公司,其负有对井盖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的义务。XX公司作为地下水井产权人,以稻香园小区系老旧小区未进行地下检查井产权移交为由,系疏于对职责范围内的设备设施进行管理,在其未举证证明其已经变更维护单位的情况下,应当负有对井盖维护、管理的义务,XX公司不能因此否认其应承担的责任。XX公司认为事故发生地域范围狭小,不具备停放小汽车的条件,汽车移动致周边井盖碾压,存在安全隐患,故XX公司疏于管理亦有责任,考虑到自来水井盖等市政井盖具有很强的抗压性,XX公司陈述的理由通过日常管理和维护均可得到解决,故其该项主张,本院不予采信。就刘X自身是否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本院认为,在窖井设有危险警示标识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应对窖井的功能和危险程度有相应的认知。而在未有警示标识的情况下,社会公众基于对公共设施的管理部门的信赖,通常会相信在公共区域道路上行走不会存在危险,亦通常会相信公共区域的井盖可供行人正常通行,因此,不应苛责受害人在踩踏时具有明知或应知有坠井的危险的心理预期,也不应苛以过重的注意义务,据此,本院对XX公司认为受害人未尽安全注意义务的自身过错所致损害的意见不予采纳综上,XX公司应承担刘X因此造成的合理损失。关于鉴定意见,本院通过组织双方当事人对鉴定依据进行了质证,双方当事人亦未对鉴定机关提出异议,故鉴定机关根据鉴定依据按照鉴定程序作出的鉴定意见,本院予以采信。关于医疗费,提交了相关票据,本院予以认定,经核算其个人支付金额为64970.53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本院依据其住院天数、鉴定意见,判定其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按照营养期90天,每天50元,判定为4500元。关于护理费,本院参照鉴定意见确定的护理期90日,其主张的护理费用过高,本院酌情判定为18000元。关于残疾赔偿金,应以2022年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4023元为标准,经核算为336092元。关于精神抚慰金,其主张数额过高,本院调整为20000元。关于交通费,其主张数额过高,本院酌情判定为500元。

综上,刘X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64970.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8000元、伤残赔偿金336092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XX公司先前垫付的50000元,可另行与刘X解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8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XX公司(对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医疗费64970.5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营养费4500元、护理费18000元、伤残赔偿金336092元、交通费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二、驳回刘X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鉴定费3150元(刘X已预交),由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至刘X。

案件受理费2636元(刘X已预交),由XX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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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3/2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标      的:444863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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