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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拒不还钱,全力为当事人挽回损失

南部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1321民初5619号
原告:黎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保林
被告:缪XX
原告与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保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70000元并承担逾期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以做事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同年,被告又以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20000元,在借款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推托,拒不还钱。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起诉,望判决。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借款7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原件两张、予以佐证,且该借贷关系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借款合同中,借贷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催告被告在合理期限返还借款,经催告不还,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向本院递交《民事起诉状》之日起视为被告逾期,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依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借款7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的计算方式:以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    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徐XX(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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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2/04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南部县人民法院

标      的:7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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