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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作为他人开设网络赌场的后台发红包人员,依法辩护为从犯,获得减轻处罚

宣汉县人民法院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1722刑初143号
公诉机关宣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伍X,绰号“蚊子”,男,生于l990年3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达川区,无业。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X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周XX,曾用名周X,女,生于l975年1月11日,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通川区,无业。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达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邹X、陈X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谯XX,曾用名乔XX,男,生于1964年12月8日,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住达川区。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X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周X,男,生于1977年5月12日,汉族,大学专科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XX××号,住达川区。2019年11月2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
辩护人唐XX、李X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吴XX,别名“亚X”,男,生于1990年6月16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街××号,住通川区,无业。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
辩护人孙X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金X,男,生于1994年10月14日,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街××号,住达川区,无业。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
辩护人陈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蒲XX,男,生于l988年6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达州市通川区,无业。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程维朋,四川永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伍XX,男,生于l996年10月12日,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XX××号,住达川区,无业。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
辩护人潘X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李XX,男,生于l996年9月10日,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通川区,无业。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执行逮捕,同月31日由宣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1月30日经本院决定,并由宣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
辩护人熊X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简XX,男,生于l992年3月1日,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万源市,住达州市通川区,无业。2019年11月1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l2月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匡X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陈X,男,生于1988年5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住达州市通川区,无业。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
辩护人唐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卫XX,男,生于l972年10月26日,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住达州市达川区,无业。l999年8月16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罗X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张X,女,生于1988年12月29日,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街××号,住达川区,无业。2019年10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由宣汉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潘XX,男,生于l991年2月2日,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住杭州市桐庐县。2019年12月3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宣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宣汉县看守所。
辩护人袁XX,浙江XX律师;
辩护人秦X,四川XX律师。
被告人伍X、周XX、谯XX、周X、吴XX、潘XX、简XX、金X、蒲XX、伍XX、李XX、陈X、卫XX、张X开设赌场一案,经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由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13日以宣检一部刑诉〔2020〕9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检察官助理邓灵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X及其辩护人王XX,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陈XX、邹X,被告人谯XX及其辩护人孙XX,被告人周X及其辩护人李XX、唐XX,被告人吴XX及其辩护人孙XX,被告人潘XX及其辩护人袁XX、秦X,被告人金X及其辩护人陈X,被告人蒲XX及其辩护人程维朋,被告人伍XX及其辩护人潘XX,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熊XX,被告人简XX及其辩护人匡XX,被告人陈X及其辩护人唐X,被告人卫XX及其辩护人罗XX,被告人张X及其辩护人刘X均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宣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0月29日建议延期审理本案,本院于同日作出延期审理决定;同年11月26日,宣汉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建议恢复审理,本院于同日决定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宣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伍X、周XX、谯XX、吴XX(另案处理)在达州市达川区升华XX内共谋开设微信“斗牛牛”赌场,后四人各缴纳20万元保证金由周XX存放于其母亲梁X的XXX行卡内代为保管,并确定被告人周XX为整个赌场赌资核算的负责人。同月l3日,被告人伍X以每天l0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吴XX及金X、蒲XX、伍XX、李XX作为赌场后台工作人员,前往被告人张X位于德阳市旌阳区××路××小区的住房内,按照各自分工进行操作和运行,以保障赌场正常运营。被告人潘XX明知买方系为开设赌场做准备,仍以2.5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吴XX卖出赌博运行软件,并提供后续技术支持。同月15日12时许,该赌场开始正式运行。10月22日,被告人周X经被告人伍X邀约,加入该赌场成为股东之一,且在被告人伍X所在的B组下负责管理部分小组。被告人简XX受被告人周XX邀约,负责整个赌场赌资的转入转出。被告人陈X、卫XX分别为该赌场B组、C组下的“财务”,对所在组的输赢情况进行核算,并负责赌资转入转出。截止2019年10月26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共有赌客上百人,赌资数额总计653XXXX3377元,抽头渔利共XXX元。
上述事实,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有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证人刘X1、秦X等人的证言,电子数据恢复和提取笔录,抓捕过程、讯问过程录音录像视听资料,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被告人伍X、周XX、谯XX开设微信“斗牛牛”赌场,纠集上百名赌客从事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653XXXX3377元,抽头渔利共XXX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周X后期加入成为赌场股东,其参与期间赌场赌资数额累计达到276XXXX9241元,抽头渔利数额达到552185元,情节严重;被告人潘XX明知是用于赌博活动而向吴XX贩卖赌博软件,并提供后续软件维护等技术支持。被告人吴XX、金X、蒲XX、伍XX、李XX为赌场后台工作人员,按照分工保障赌博活动运行。被告人简XX、陈X、卫XX负责赌场内不同组别的赌资核算与流转,其中被告人简XX辅助被告人周XX对整个赌场资金核算与流转,赌资数额累计653XXXX3377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陈X负责的B组赌资数额累计299XXXX6674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卫XX负责的C组赌资数额累计lXXX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张X明知被告人伍X、吴XX等人开设赌场,仍为后台人员提供工作场所。上列十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建议对被告人伍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至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周XX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至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谯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至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周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吴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至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潘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蒲XX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金X、伍XX、李XX、简XX、陈X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张X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吴XX、潘XX、金X、蒲XX、伍XX、李XX、简XX、陈X、张X是否适用缓刑由人民法院决定。
被告人伍X、周XX、谯XX、周X、吴XX、潘XX、简XX、金X、蒲XX、伍XX、李XX、陈X、张X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伍X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虽赌场后台工作人员是被告人伍X联系安排的,但是为整个赌场服务,而并不是为伍X个人提供服务,后台工作人员工资是整个赌场股东发放;2.本案认定的赌资数额653XXXX3377元,是根据赌场从2019年10月15日至10月25日的流水统计出来的数据,得出的抽头渔利数额XXX元,是根据流水的百分之二计算的,抽头渔利的数额,并不是准确的数字,因为他们开设赌场过程中会向参赌人员发放红包,对其认定抽头渔利的数额应当扣减开销和发放红包的数额;3、市公安局成立专案组是2019年5月14日,被告等人10月15日开设赌场,其犯罪已经被公安机关掌控,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4、被告人伍X以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生活中表现良好,此次犯罪,他也深表悔意,且伍X并不是组织开设赌场罪的提议者,他是受邀约参与,取得的报酬也是平均分配,建议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XX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周XX仅是财务,后台工作安排均是第一被告组织完成;2.获利相对较小,在增加股东之前,周XX和谯XX有一个共同的暗股“江XX”,获利由三人平分;3.本案中的赌博方式不能完全看赌资金额,因为这种赌博与网站代理投注有区别,网站的代理的流水就是真实的流水,而本案是赌客与赌客之间互相赌,就像打麻将一样,这个金额就在互相的累积,所以认定的赌资金额存在累计计算的情况,请在量刑时予以考虑;4.周XX第一次交代是10月26日,对于全案的侦破起了重大作用,属坦白认罪;5.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追回赌资、赃款;6.认罪认罚,与检察机关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希望在量刑建议下线处罚。
被告人谯XX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谯XX涉嫌开设赌场的罪名和事实不持异议,赞同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对于整个赌场社会危害性相对于其他赌场的危害性较小,也赞同第二被告人辩护人对赌资认定的意见,谯XX有以下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1.在整个开设赌场的提议中,不是由谯XX提出,由其他被告人给谯XX做工作让其参与,选择运作模式,购买软件以及后台维护都是其他被告人完成,谯XX所起的作用较小,地位相对较弱;2.谯XX向公安机关检举揭发了他人犯罪,已经公安机关查证并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谯XX从侦查、审查起诉及庭审均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4.被告人谯XX系初犯,无前科,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深刻反省,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X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周X入股时间为10月24日下午,由于周X是承继的帮助犯,只能对24日下午4点之后发生的赌资数额承担责任,由于无法证明10月24日下午4点至26日凌晨止的赌资额、抽头渔利额,根据证据存疑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只能以10月25日的赌资数额,合理扣除赌场人员参赌投注额、发红包成本后作为抽头渔利金额计算基准数;2.周X并非赌场发起人,受人引诱入股,主观恶性程度轻,入股赌场的行为只是对赌场提供资金帮助的行为,在开设赌场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3.周X无前科劣迹,真心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周X上有80岁的母亲需赡养,下有7岁、2岁的子女需抚养,对其适用缓刑有利于教育改造,促进家庭、社会和谐稳定。
被告人吴XX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吴XX是从犯,在众多的从犯当中,吴XX的顺序应该相对靠后,伍X邀请吴XX、金X、蒲XX、李XX、伍XX作为后台工作人员,在这五个人中,金X和伍XX是操盘手,蒲XX和李XX是发包手;作为赌博,比如斗地主,吴XX相当于就是买扑克,端茶倒水,金X和伍XX是发牌、洗牌,吴XX的作用就小于其他四人;2.公诉机关对吴XX适用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吴XX认罪态度好,在量刑时应该予以体现出来。综上,建议对吴XX适用缓刑。
被告人潘XX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潘XX系主动投案,且如实供述案件事实,有自首情节;2.其犯罪情节较轻,结合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之规定,明知是赌博网站,为其提供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在2万元以上的,属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收取服务费数额达规定标准5倍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潘XX收取服务费2.5万元,不属于情节严重。潘XX出售的所谓“赌博软件”,它只是一个简单的excel表格,编制后可以对数据进行批量处理,在互联网上很多人可以编制这样的表格,在共同犯罪中,较其他人员相比,其犯罪情节较轻;3.潘XX只是为开设赌场的人员提供统计结算的软件并负责维护,没有参与赌场开设的商议、管理及分红,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4.潘XX主动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恳请对潘XX从宽处罚。
被告人金X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金X的犯罪情节相对轻微,其不是开设赌场的犯意者和组织者,仅仅是受组织者的邀约从事后台工作,对整个开设赌场的架构不是起关键作用;2.金X只是从事后台数据管理工作,在整个组织中所起的作用地位较弱;3.从金X介入赌场到被查获,只有九天时间,在此之前是公安网监发现异常之后就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了监管,对可能会发生的危害性具有可控性;4.金X一直认罪态度好,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在羁押期间,其配偶生了小孩,到目前为止都未尽到父亲的责任,希望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让其回归社会;5.金X系从犯,请求结合其犯罪的情节、手段、地位以及家庭情况,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蒲XX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整个开设赌场过程中,虽然认定了从犯,但蒲XX在后台主要工作是发红包,情节轻微;2.到案后,蒲XX先后供述完全一致,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从轻处罚;3.蒲XX子女年幼,家属无工作,其家庭主要经济来源靠蒲XX,虽然之前犯过错误被行政处罚,但是多年前的事情,之后并没有任何违规行为,对社会危害基本为零,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伍XX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对伍XX等五名被告人并没有作出情节严重的认定,因此我们认为伍XX等被告人不属于“情节严重”;2.被告人伍XX具有法定的从轻和减轻处罚情节:①系本案从犯,伍XX在本案中起到了辅助的作用,应当从轻处罚;②被告人伍XX认罪态度一直好,主动要求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减轻处罚;3.被告人伍XX仅仅是为了生活受雇佣而误入歧途,虽有号称每天一千元的工资,但没有收到一分钱,其主观恶性较小,无违法犯罪记录,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XX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李XX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被告人李XX认罪态度好,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应当依法从宽处罚;3.李XX未受过刑事、行政处罚,系初犯,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简XX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简XX系从犯,作用较小,且可替代性较强;在三名负责转账的人员中简XX的工资最低,200元一天,其所起作用微乎其微;根据周XX所讲,其在本案犯罪以前就已经在帮助周XX,最开始的本意和犯意不明显。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以从宽处罚。3.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恳请对其从轻处罚,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X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低:①虽然开设赌场金额达到了六千多万,但不代表有六千多万对应的社会危害性;②赌场从开设到被打击的时间仅仅只有11天;③开设赌场的赌客资金,并没有发放高利贷的情形,也是有别于其他开设赌场的案件;④没有赌客因参与赌博造成家庭破裂或者人身伤亡的情况。2.被告人陈X系从犯,陈X从2019年10月17日接到招募电话到被抓只有6、7天,这几天其也仅仅是参与其中B组的算账,其实施的行为都是在其他股东的安排下进行的。3.被告人陈X在公安的供述及今天的当庭供述,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对其从轻处罚。4.在陈X羁押期间,其配偶生育一女儿,错失了作为父亲应付的责任,故请求法院综合考量各种情况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卫XX对指控事实供认,没有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卫XX不构成累犯,卫XX是在1999年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卫XX当庭陈述2010年出狱;服刑人员离开监所,应当发放释放证明,卫XX当庭陈述出狱之后向亭子镇派出所报道过,并在这个时候办理的身份证,这个证据是可以查证的。2.被告人卫XX系从犯,在本案中受雇于谯XX。3.卫XX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并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对其减轻处罚
被告人张X没有提出辩解意见。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X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悔罪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认罪悔罪;2.本案中,张X仅仅为开设赌场提供场所,并没有实际参与,也没有获取任何利益,其地位是属于可有可无的;3.张X无任何犯罪记录,系初犯,请求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11日,被告人伍X、周XX、谯XX和吴XX(另案处理)在达州市达川区升华XX内共谋开设微信“斗牛牛”赌场,后四人各缴纳20万元保证金由周XX存放于其母亲梁X的XXX行卡内代为保管,并确定被告人周XX为整个赌场赌资核算的负责人。同月l3日,被告人伍X以每天l0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吴XX及被告人金X、蒲XX、伍XX、李XX作为赌场后台工作人员,前往被告人张X位于德阳市旌阳区××路××小区的住房内,按照各自分工进行操作和运行,以保障赌场正常运营。被告人潘XX明知买方系为开设赌场做准备,仍以2.5万元的价格向被告人吴XX卖出用于赌博数据统计的运行软件,并提供后续软件维护等技术支持。被告人伍X、周XX、谯XX和吴XX将赌场分成A、B、C、D四个组。被告人伍X负责管理B组,并以每天l0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陈X管理B组的账目和每天赌场封盘后与赌客进行结算并转账或收钱;被告人周XX负责管理D组,并以每天2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简XX,负责整个赌场部分赌资的转入转出;被告人谯XX负责管理C组,并以每天600元的工资雇佣被告人卫XX为该组的“财务”,对C组的输赢情况进行核算,并负责赌资转入转出;吴XX负责管理A组。同月15日12时许,该赌场开始正式运行,被告人吴XX负责赌场后台的日常管理(后台工作室的日常开销、购买手机、购买微信号、购买赌博软件等);被告人金X和被告人伍XX系操盘手,负责操作赌博软件(在后台通过软件统计当天赌客每一局的输赢,再把输赢的数据发在微信群里);被告人蒲XX和被告人李XX系发包手,负责在微信赌博群内发红包。10月22日,被告人伍X、周XX、谯XX等四股东经商议同意加入新股东,同日,被告人周X经被告人伍X邀约,加入该赌场成为股东之一,且在被告人伍X所在的B组负责管理部分小组;被告人谯XX邀约绰号叫“江XX”的人加入C组,成为赌场股东之一,且在被告人谯XX所在的C组负责管理部分小组;吴XX邀约XX加入A组,成为赌场股东之一;获利由七个股东平分。截止2019年10月26日凌晨被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共有赌客上百人,赌资数额总计653XXXX3377元,抽头渔利共XXX元。
另查明,2019年1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潘XX主动到宣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在审理过程中,退赃款2.5万元。案发后,被告人谯XX通过“协助破案应用平台”举报潘XX(潘驼背)涉嫌贩卖毒品,经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查证属实。被告人卫XX于1999年8月16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一、程序性方面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证明:达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5月14日对郎XX等人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2019年10月25日,宣汉县公安局接达州市公安局指令称:犯罪嫌疑人伍X、张X夫妇在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正基首席”小区内,组织人员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同月26日凌晨2时许,宣汉县公安局民警联合市局治安支队、网监支队民警将正在“正基首席”小区3栋1楼2号房间内,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张X、吴XX、陈X等人现场抓获。
2、移送案件通知书、指定管辖决定书,证明:2019年10月26日,达州市公安局决定将本案移送宣汉县公安局管辖;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宣汉县人民法院审判。
3、抓获经过,证明:①2019年10月26日凌晨2时许,宣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联合达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网监支队警察,在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路××小区××栋××楼××号××房,将正在屋内利用互联网开设赌场的被告人张X、吴XX、陈X、金X、蒲XX、李XX现场抓获;②同日凌晨3时许,达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民警在成都市“和XX1008房间内,将被告人谯XX、卫XX抓获;同时在成都市温江区××道××段××栋××单元××号房内将被告人周XX抓获;③2019年11月1日12时许,宣汉县公安局民警在达州市通川区××房××,将被告人伍XX现场抓获;④同月16日凌晨,宣汉县公安局民警在成都市龙泉驿区“东山国际新城XX房内将被告人简XX抓获;⑤同月28日12时许,宣汉县公安局民警在达州市达川区××镇××小区内将被告人周X抓获;⑥同月29日19时许,宣汉县公安局民警在成都市武侯区城XX2113房间内将被告人伍X抓获。
4、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等,证明:宣汉县公安局于2019年10月27日分别对被告人周XX、谯XX、吴XX、金X、蒲XX、李XX、陈X、卫XX、张X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对被告人伍XX刑事拘留,同月17日对被告人简XX刑事拘留,同月29日对被告人伍X、周X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对被告人潘XX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8日对被告人张X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4日对被告人周XX、谯XX、金X、陈X、蒲XX、卫XX、简XX、伍XX、吴XX、李XX执行逮捕,2020年1月3日对被告人伍X、周X、潘XX执行逮捕;于2019年12月31日对被告人李XX取保候审。
5、身份信息,证明:⑴被告人伍X,绰号“蚊子”,1990年3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130XXXX9003××××,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XX××街××巷××号××单元××号;⑵被告人周XX,曾用名周X,1975年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68X,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⑶被告人谯XX,曾用名乔XX,公民身份证号×××2016,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⑷被告人周X,1977年5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0258,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朝阳XX××号;⑸被告人吴XX,1990年6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213,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街××号;⑹被告人潘XX,1991年2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8716,汉族,户籍地浙江省乐清市XX镇××村;⑺被告人金X,1994年10月14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8872,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街××号;⑻被告人蒲XX,1988年6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91X,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镇××村××组××号;⑼被告人伍XX,1996年10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8876,汉族,户籍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XX××号;⑽被告人李XX,1996年9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4236,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⑾被告人简XX,1992年3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5437,汉族,户籍地四川省万源市××镇××村××组××号;⑿被告人陈X,1988年5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1310,汉族,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⒀被告人卫XX,1972年10月26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7835,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⒁被告人张X,女性,1988年12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8342,汉族,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达州市达川区××街××号。
6、达州市通川区蒲家镇中心校证明,证明:被告人谯XX系通川区蒲家镇中心校教师。
7、达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220号文件、入党资料,证明:周X系中国共产党党员,隶属于达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直属二大队在编在职人员。
二、事实方面的证据:
1、物证、书证:
(1)扣押清单,证明:①扣押张X所有的XX手机二部(型号:MATE20X、P30PRO);OPPO手机一部;农信银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两张;中国银行卡一张,中国建设银行卡一张;张X和伍X的身份证两张;现金200元。扣押张X人民币35万元,车辆一辆(型号WBA3X110)。②2019年10月26日,扣押吴XX所有的苹果牌笔记本电脑一部,VIVO手机四部(型号分别为:V1813A、V1818A、V1818T),OPPO手机(型号R9SK)一部,XX手机三部(型号分别为:SLA-AL00、JKM-AL00、P30);XXX行卡二张,中国银行卡一张,中信XX卡一张,人民币1000元,美金33元;吴XX的身份证、港澳通行证。③扣押陈X所有的XXP30PRO手机一部,现金761元,建设银行卡两张,XXX行卡一张,农业银行卡一张,陈X身份证、驾驶证、港澳通行证;用于记录赌博盈利情况的账本一本。④扣押蒲XX所有的小米手机一部(型号redmi6a),苹果手机一部(型号8Plus),银行卡两张,攀枝花商业银行卡、建设银行各一张,蒲XX身份证、驾驶证。⑤扣押简XX所有的银行卡五张,身份证一张,黑色iphone11手机一部,黑色XX手机一部(背部已损坏)。⑥扣押李XX所有的XX手机三部;OPPO手机二部,未知手机(型号M653)、苹果手机各一部,李XX身份证一张。⑦扣押金X的XX笔记本电脑一部,VIVO手机四部,XX手机(型号JKM-AL00)一部,苹果手机(型号iphonex)一部,XXX行卡、攀枝花商业银行卡,XX银行卡、建设银行卡、招商银卡、XX储蓄银行卡各一张;社保卡一张;金X身份证、驾驶证。⑧扣押潘XX的银行卡一张,身份证一张。⑨扣押伍X的黑色苹果手机一部,黄色老年机(raybo)一部,银白色老年机(Gusun)一部,黑色老年机一部(raybo),黄色太牛机卡7张。⑩扣押许莉红色XX笔记本电脑一台;王X1的身份证一张,押金单一张;王X2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
(2)陈X记账笔记本,系被告人陈X用于记录赌博盈利情况的账本。
(3)被告人微信聊天记录及相关截图:
①金X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金X使用微信号×××-1(昵称JIN)的账号与“诚信为本”、张X、“大哥”、陈X、“情&义”、“刘X”等人的赌博聊天记录以及金X在50人的微信群内组织赌博的聊天记录、红包及转款记录。
②周XX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周XX使用微信昵称“希望”、微信昵称“平安”、微信昵称“真善美”与其他被告人和赌客等的聊天记录、转款记录以及转账截图、指令等信息。
③陈X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陈X使用微信昵称“额度”的账号与赌客和赌场其他组的工作人员发送下注、积分增减、核对账目等信息。
④谯XX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谯XX使用微信昵称“吉龙”的账号在微信群“空了吹”进行赌场账目核对,赌资统计以及发送转账截图等信息。
⑤卫XX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卫XX使用微信昵称“原来如此”、微信昵称“卫什么”、微信昵称“劳逸结合”的账号拉赌客以及向其他组的工作人员发送转账截图等信息。
⑥吴XX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吴XX使用微信昵称“发发发”的账号通过微信向潘XX购买赌博软件和维护赌博软件的聊天信息。
(4)“麒麟XX”赌场规则,经谯XX、伍XX、周XX等被告人确认,该“麒麟XX”的规定系微信群赌场规则。
(5)张X手机短信记录截屏,证明:2019年10月19日12:37,周X向其尾号7765的建行卡中存入39万元。
(6)银行流水记录:调取建设银行交易记录、调取农行、XXX行交易记录、调取建设银行、XX等交易记录,以上记录证明麒麟XX赌场工作人员和赌客的银行账户存在多次通过微信、支付宝、跨行转账等方式的连续大额收支记录。
(7)赌场账务情况截图,证明:投注金额统计,2019年10月15日XXX元,同月16日XXX元,同月17日XXX元,同月18日XXX元,同月19日XXX元,同月20日XXX元,同月21日XXX元,同月22日XXX元,同月23日XXX元,同月24日XXX元,同月25日XXX元。总计10天零14小时的投注额653XXXX3377元。该数据来源于扣押的两台电脑中恢复并提取的电子数据--麒麟XX赌场每日赌资流水总计表,该表显示了该赌场开设期间内每天累计劳务费、坐庄次数、累计下注、下注次数、剩余积分等详细情况。同时,该账目与谯XX自行记录的账目数据、周XX手机中的微信图片中的账目数据、谯XX手机中的账目数据等完全吻合。
(8)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明:①周X系2019年10月22日正式成为“麒麟XX”赌场股东,证据有周XX、谯XX等人的供述,而非2019年10月24日;10月24日周X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补交的10万元保证金;②周XX、伍X等人开设赌场案系从达州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向治安管理支队移送的郎XX等人员组织开设赌场的侦查过程中所分支出来的;③犯罪嫌疑人吴XX、何X、江XX在逃;④吴XX向潘XX购买赌博软件,有微信截图为证;⑤蒲XX有吸毒劣迹,2012年10月8日被行政拘留;⑥赌客下注总统计表,系办案民警在德阳旌阳区“正基首席”小区现场抓获时,从扣押的金X正在操作的笔记本电脑上获取的,对电脑数据进行恢复,再将“麒麟XX”赌场每日赌客下注总统计表打印出来的;⑦宣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通过电话联系开江公安局刑警大队,对张XX等人立为“11.24”网络诈骗案侦查,目前该案在进一步侦办中。
(9)本案赌客相关证明材料:
①行政处罚决定书及行政处罚告知书,证明:参与赌博的王X4、汤X、易X、甘X均受到行政处罚;对其赌博期间的赌资予以追缴,其中,汤X的赌资82万元,易X赌资2万元。
②收缴物品清单及扣押决定书,证明:宣汉县公安局依法收缴王X47万元人民币,汤X82万元人民币、易X2万元人民币;扣押金X赃款257.8万元。
③四川省行政、刑事处罚罚没票据和资金往来结算票据,证明:易X被罚款1500元,没收赌资2万元,王X4被罚款2000元,汤X82万元赌资被没收,甘X被罚款1500元,没收赌资追缴款7万元;王X3交的赌场案账款20万元;涉案资金和退赃454万元(其中,张X退赃35万元、金X退赃257万元、何X退赃12万元、赌场案涉案资金150万元);金X退赃8000元。
④王X3申请书,证明:因谯XX用开设赌场的非法所得偿还了其债务,其银行卡被冻结,现表示愿意主动上交谯XX退还的20万元赃款。
2、证人证言:
(1)证人刘X1的证言,证明:2019年10月她受张X的请求,给张X及张X屋头几个男的煮了3天饭,每次张X都是拿的300块左右的买菜钱。张X一楼客厅窗户旁有台笔记本电脑,二楼卧室有台台式电脑。
(2)证人秦X的证言,证明:伍XX和他的哥哥伍X、嫂子张X以及陈X、金X、李XX、“小X”(蒲XX)、“亚X”(吴XX)、两个孕妇在成都、德阳等地一起通过微信群“斗牛牛”,期间她给他们送过几次饭。在德阳,伍XX上班的地方就在他嫂子张X的房子里,他们在打牛牛,一天把手机拿在手上的,而且看见房间里有多部手机,还有一部苹果牌笔记本电脑,电脑屏幕登录有微信,还有一些表格,表格上有很多数据,她看不懂。
(3)证人余X的证言(系简XX妻子),证明:2019年10月,简XX曾让她办理的一张农业银行卡,这张卡拿给简XX在使用,简XX建设银行卡上的钱她不清楚。简XX打电话提起一个叫周XX的女人,她不认识,也不知道周XX是做什么的。
(4)证人贺X的证言,证明:周XX姐姐周XX曾以其母亲(梁X)转账的名义,借用他的XXX行卡转账150万元,因银行卡需要身份证,没成功取出来,后被冻结。
(5)证人王X1的证言,证明:他不知道伍X的名字,只知道“蚊子”这个绰号。2019年10月31日,严XX让他到XX酒店开了一个房,只登记的他的身份证。他从严XX口中得知伍X因犯了事逃到成都,期间伍X用现金和微信转账托他办理假身份证、就诊卡和购买手机。
(6)证人刘X2的证言,证明:2019年10月25日,他知道金X在网上一个斗牛牛的赌场里打工,是给其姐夫伍X打工。他就让金X把他拉进一个微信群,群里大概有100多人,金X说赌场给他返的闲水是35%,金X在中间赚两个,最后返给他是33%,后他就给金X微信转账2000元,金X就给他开了2000元的额度,他就在群里耍,耍到晚上7点,他因为输了1700多块钱,他就退群了。金X在赌场里是操盘手,金X微信昵称为“JIN”、微信号为×××-1。同时,证实了斗牛牛的赌博方法。
(7)证人王X2的证言,证明:2019年4月份,何X把她拉进一个微信群,这个微信群是以“斗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这种“斗牛牛”的微信群经常被封,所以他们经常换微信群。2019年10月,何X又把她拉进一个叫“麒麟XX”的赌博微信群,何X说他是股东之一。同时,王X又把她拉进一个叫“九色光”的赌博微信群,后她就在两个赌博微信群里参与赌博,一直到10月29日她的银行卡被冻结,两个赌场都关了才没在群里赌博。在“麒麟XX”赌场中何X经常找人合股打庄,她还差何X38万元赌账。同时,证实了赌博规则、方法。
(8)证人叶X的证言,证明:潘XX在淘宝网上开了一个帮别人做软件的网店,在网店关闭后,通过手机号码和微信与他人联系做软件。
(9)证人易X的证言,证明:微信名叫“风云”的人把他拉进一个叫“麒麟XX”的微信赌博群,赌博方式就是有专门的人在群里发红包,群内的赌客就抢红包,自己抢到的红包尾数,和最佳手气者的红包尾数相加取左后一位数,就是自己的牛牛数,然后跟庄家的牛牛数相比较,按照群内事先约定的赌博赔付方式赌博,群里有专门发红包的发包手,还有专门统计输赢的操盘手。他拉过李某、魏XX进群参与赌博,他总共输了大概40万元。
(10)证人王X3的证言,证明:谯XX是一位老师,曾以百节工地差钱的理由找她借款20万元,20万元还了后不久,谯XX又找她借20万元,她只借了15万元给谯XX,没过多久,她发现她的银行卡被冻结了,后来就听说谯XX被公安机关抓了。
(11)证人杨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10月中旬,其朋友唐X把他拉进一个叫“麒麟XX”的微信赌博群,这个微信群的赌博方式就是群内每把都有赌客坐庄家,然后其余赌客押个数字,就代表自己下注金额,群里有专门的人发红包,群内的赌客在相应的时间内抢完红包,自己抢到红包的尾数和最佳手气者的尾数相加就是自己的牛牛数,然后按照赌博群内约定的赔付方式赔付。他当闲家,唐X给他返闲水是37%,他坐庄的时候,唐X给他返庄水51%或52%,他在这个群内大概赌博了一周时间,钱都是打在唐X的银行卡上的,大概输了10万元左右。
(12)证人曹X的证言,证明:唐X把他拉进一个叫“麒麟XX”的赌博微信群,参与“斗牛牛”赌博,这个赌博群只开了大概十来天就被公安局抓了。他在这个“麒麟XX”赌博微信群里赌博了二次,输了钱的,输的多少记不清了。他在赌博群内的赌资交付只跟拉他进群的唐X结算,他结算赌资用的银行卡是他的建设银行卡。每次赌局结束后,都是唐X在给他返水,他都是当的闲家,唐X给他返水是40%。赌博方式是最开始有拉手把参赌人员拉进专门建好的赌博微信群,群里一般有三、四十个赌客,其中的一个赌客坐庄,然后有专门的发包手发红包,赌客就抢红包,他们自己抢到的红包尾数和最佳手气者的尾数相加,就是自己的牛牛数,然后再按照群内事先约定的赔付方式进行赔付,他们在抢红包之前赌客就在群里发个数字,代表自己的下注金额,后台有专门的操盘手利用软件将他们每局的输赢情况统计出来,再发到群内,他们就可以看到自己的输赢情况,每天赌局结束后,他们就给自己的上家交付赌资。唐X是周X的弟娃,他只知道唐X是他的上家,听说“麒麟XX”赌场的股东有吴XX、谯XX、何X、周X、“蚊子”(伍X)、周X等人。
(13)证人汤X的证言,证明:2019年10月二十几号,周X把他拉进一个叫“麒麟XX”的微信群参与“斗牛牛”赌博,他断断续续在群里打了三、四次,共赢了82万元,输赢的赌资都与周X交易。他愿意将赢的82万元上缴公安机关。同时,证实了赌博方式。
(14)证人何X的证言,证明:2019年,他经朋友刘X给其发的微信二维码,扫描进群参与“斗牛牛”赌博,赌博群名叫“花样年华”,期间赌资与微信昵称“财伍”的进行结算。他们都是每天赌局结束,用微信临时给他发的银行卡号,他有印象的就有个叫卫XX和李XX的,他给他们两个的银行卡结算过赌资。他的银行卡被冻结,他愿意将赌博期间赢的十二、三万元上交给公安机关。
(15)证人苗X的证言,证明:2019年具体时间记不清了,谯XX给他说“我工程上有几笔转款要收,把你的银行卡我借用下”。他就答应了,就把他建设银行的卡给了谯XX,因为这张卡他已经绑在自己微信上的,平时自己也在用,谯XX在手机上安装的建设银行手机银行软件,他下载好后把他的卡号输进去,验证结束后就把银行卡还给他的,他就没管这个事情了。后他去购物,发现这张银行卡被冻结了,才知道谯XX因为开设赌场被抓了。
(16)证人甘X的证言,证明:2019年10月,他在“麒麟XX”微信赌博群内以“斗牛牛”方式赌博,他们最开始是打的现金分,就是先给对方发的卡号转钱,在给他们上分,他记得对方给他发的卡号户名叫金X。每把赌博结束后,都有相应的输赢统计表在群里面,可以根据自己的输赢情况,来结算当天的赌资,要是他赢了,他就把自己的银行卡号发给拉他进群的人,对方就把钱转在他的卡上,要是他输了,对方就把收钱的银行卡号发给他,他就通过手机银行转给对方。他在“麒麟XX”这个赌博微信群打了接近一周的“牛牛”,后来这个群没有动静了,才知道赌博群后台被抓了,他的银行卡也被冻结了。他打了一周左右,大概输了七八万元,他知道陈X也在网上“斗牛牛”赌博。同时,证实了“斗牛牛”的赌博方式。
(17)证人周X的证言,证明:周XX知晓她的银行卡卡号、密码,她农行卡上有2万元、建行卡上有1万多元存款,这些钱跟她妹妹开赌场没有关系,之前她不知道周XX开赌场的事情。她姐姐叫周XX,定居北京,哥哥周XX,定居北京,她母亲叫梁X。
(18)证人王X4的证言,证明:他以前“斗牛牛”赌博输了很多钱。2019年10月份的时候,陈X又把他拉进一个叫“麒麟XX”的微信牛牛赌博群里面,他在“麒麟XX”里打了一周的样子,后来这个微信牛牛群被警察端了,他的建设银行卡也被冻结了。他给一个叫金X的人结算过赌资。同时,证实了“斗牛牛”的赌博方式。
(19)证人李某的证言,证明:汤X曾以收取物业费的名义借用他的建行银行卡,并向他人转过帐。
3、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伍X的供述,证明:2019年10月初,周X(即周XX)邀约他、吴XX、谯X一起打麻将,期间周X提出他们四个人一起合伙开设微信牛牛赌博群,商量后决定由他看管微信牛牛赌博群的后台,周X当赌场的总财务管理整个赌场的账目,并且每个人缴纳20万保证金由周X保管,过几天就把赌场开起来。2019年10月13日他就电话联系吴XX说他要到德阳开牛牛赌博群叫吴X上班,吴XX同意了,他还让吴XX通知金X、蒲XX、李XX、伍XX他们一起到德阳去上班。赌场在2019年10月15日中午12时20分正式开盘,吴XX管理赌场的A组,他管理B组,谯X管理C组,周X管理D组,他们每个股东都会拉赌客到赌场来赌博,各自拉的赌客就在各自的组内,方便赌场结算。吴XX进行赌场后台的日常管理,负责后勤工作室的日常开销、购买手机、购买微信号、购买赌博软件等,金X和伍XX是操盘手负责操作赌博软件,蒲XX和李XX是发包手负责在微信赌博群内发红包。在赌场开始两三天后,他就联系的陈X到德阳来负责帮他管理B组的账目和每天赌场封盘后与赌客进行结算并转账或收钱。在赌场开始运行后几天,他们几个股东就商量多加几个股东,多点股东就多拉些赌客进来赌多赚钱。他们几个商量后就在A组增加何X为股东,在B组增加周X为股东,在C组加了一个股东我不知道是谁,然后赌场就变成7个股东了。何X交了20万保证金,周X交了10万(剩下的10万后面再交),谯XC组增加的股东没有交保证金。
他们使用的赌博软件是他叫吴XX去找一个叫潘XX的人买的,买成两万多块钱。陈X、金X、伍XX、蒲XX、李XX、吴XX他们六个人的工资都是每人每天1000元。
陈X是用银行卡进行赌资转账的,银行卡都是用的金X到德阳后办的一张XX的卡。这张卡上的钱都是他用于赌场周转的赌资,还有赌客上分后交到他这的赌资,以及他们赌场开设这段时间来他获得的分红。
周X入股的具体时间记不清了,他只记得周X、何X、“江XX”是同一天入股的,后台抽取的水钱,也是这一天从四份变成七份的。周X分了共4万块钱左右,但分的钱没有转给周X,是转给吴XX的,因为周X之前差吴XX的赌账。
从赌场开始经营到被抓获,他一共分得了十多万,另外就是他扣返水的点子获利了2万多。赌博群名字叫麒麟XX,他们有一个群规,是一张红色图片,上面写明了赌博规则。同时,供述了赌博方式。
(2)被告人周XX的供述,证明:2019年10月10日左右,她和伍X、吴XX、谯XX一起打麻将结束后,伍X和吴XX提出她们四人一起搞个斗牛牛的群,约定每人交20万元保证金,10月15日,她们都开始运行这个斗牛牛的赌场了,组织群成员以“斗牛牛”的方式赌博,从中抽头非法获利。10月22日,伍X就提出加新的股东进来,就按7个股东分“钵钵钱”,A组的股东吴XX和何X,B组的股东是伍X和周X,C组的股东是谯XX和“二X”,10月23日左右,何X、周X、“二X”每人交了20万元保证金,伍X还另外交了10万元保证金,共150万元保证金存在她母亲梁X名下的一个定期存款。她负责财务,“蚊子”(伍X)负责后台工作室,她和谯XX、“蚊子”、吴XX(吴XX)、周X、何X还负责拉赌徒在微信群内以“斗牛牛”的方式赌博,她负责与A、B、C、D下面的组结算赌资,谯XX、“蚊子”、吴XX、周X、何X负责与她结算赌资。将吴XX和何X拉的赌徒归类为A组,A组下面不同负责人分为A1、A2、A3、A4、A5组;将“蚊子”和周X拉的赌徒归类为B组,B组下面不同负责人分为B1、B2、B21、B31、B5、B6、B7、B9组;将谯XX拉的赌徒归类为C组,C组下面又分为C3、C6、C61、C7、C9、CA、CB1、CB2、CB3、CC、CM、CW;将她拉的赌徒归类为D组,D组下面又分为D1、D11、D2。
后台工作室的职责是负责在“斗牛牛”的赌博微信群内录包(赌徒下注金额)、发包,负责统计每名赌徒每局下注额度、输赢、返洗码量。后台工作室是“蚊子”在负责,他请的工作人员在后台操作。她与后台工作人员额度、图图、“拉手”经常在微信上联系。额度需要向她报每个组和下面的小组额度,同时若每个组或小组的额度不够,就需要告诉她,她让负责组的人转账,再通知额度给转账的组或小组加额度。图图是负责在后台统计每个组的“水图”(下注额度、输赢情况、返洗码量统计报表),并将“水图”发给她,她会发给每个组和每个小组看他们的输赢情况。“拉手”是负责建立赌博的二维码微信群,将二维码发给每个组长,由组长负责拉人。后台工作人员微信昵称“青山绿水”每天会把后台人员的工资数额发给她,她将他们的工资直接算到B组,B组是蚊子和周X负责,由他们给后台工作室人员发工资。
她负责财务的方式:每天后台工作人员把总“水图“发给她,其根据总水图下注总额乘以0.02系数为当天抽水利润,减去发包手发的红包钱,减去后台工作室人员工资,除以7名股东,就是每名股东每天的获利。另外她还会根据总“水图”中每个组下注庄、闲的额度乘以系数(庄的系数56.5%、闲的系数41.5%),计算返给庄、闲的洗码费,这样计算出每个组当天的输赢情况,若A组输了30万,A组的负责人会向她转30万,A组负责人去找其负责的小组长或参赌人员收。
开设赌场的股东有她和吴XX、何X、伍X、周X、谯XX以及她不认识的“二X”(真名江XX)。吴XX、何X是A组的股东,管理A组的赌客,A组使用的银行卡是一个名叫万XX的兴业XX的银行卡、一个叫雷某某的建行银行卡;伍X和周X是B组的股东,管理B组的赌客,另外伍X还负责管理后台工作室,B组使用的是一个名叫金X的XX银行卡;谯XX和“二X”是C组的股东,管理C组的赌客,C组使用的是姜XX的二张银行卡、苗X的银行卡、江XX的银行卡;她是D组的股东,负责D组的赌客以及整个场子的总财务。她有三个电话号码,微信号昵称分别是“真善美”、“平安”、“希望”。简XX本来就是一个做财务的人,她给简XX算的每天200元工资,但还没给他拿过工资。当庭供述称,她之前在别的群赌博就请的简XX做她的财务,帮她收一部分钱或转一部分账。
(3)被告人谯XX的供述,证明:2019年10月11日左右,周XX约他到升华大酒店去打牌,还有“蚊子”、吴XX等人,叫他入股合伙,在微信上通过网络“斗牛牛”的方式开场子拉人进来赌博,每个股东交20万元保证金,由周X保管。到15日12点赌场就开起了,他们四人各自负责各自的组,他在C组,吴XX在A组。蚊子在B组,D组是周XX,蚊子负责所有组的后台运行,包括发包、推图、统计下注金额,周XX负责总的财务做账还有保管保证金。他在C组,又有个代号CA的组,卫XX在这个组,卫XX有时给他拉人进来,他还建了个CW还是CM组,还有C1、C2、C3、C4、C5,是一个叫“二X”的股东在管理,是他给“二X”联系的加入他这个组。开初他和周XX就瞒着伍X和吴XX将“江XX”拉进赌场成为股东,后来在经营过程中,因伍X、吴XX手里的赌客资源比他和周XX要多,他们觉得每天平分利润吃亏,就要求加新股东,吴XX就提的何X,伍X就提的周X,他和周XX就提出让“江XX”也正式入股,股东就变成7个。10月22日,“江XX”交的保证金20万元,周X、何X、“江XX”是同一天成为的股东。
开设的场子就是提供一个网络平台,在平台里面建了一个群,在群里发红包,让这些赌徒在群里抢红包,每次发包后,大家必须在20秒之内抢完红包,每次发的红包里有个最佳手气,用最佳手气金额的尾数和抢包的人抢到的红包尾数相加,就是牛牛的点数,然后就和庄家比较大小,庄家分为轮庄和包庄,包庄就是必须开三次,轮庄就是抢红包的人自己下注,哪个下得大就是哪个的庄,同时下注的金额也是他能够承受的,如果抢到庄之后,其他人下的金额大过庄家先下的金额,庄可以选择接或不接,庄家如果选择接的话就会打个“开”字,不接就会打个他表示愿意接受的数字,这个数字可以超过他之前抢庄的那个数。
总的资金是周XX在负责,包括算账、分红,算下来后,同时他和二X都有自己的财务,各自的财务算好帐后发给周XX,就和周XX的帐进行比对,比对好了,就会把钱打给他们的财务。二X把分的钱拿到手后,就会把之前约定的每天赚的钱分他千分之三通过财务转给他的财务。他这组的财务是卫XX,负责该组的账务,收取和发放,他给卫XX600元一天的工资日结。
他们四个股东成立的赌博平台叫麒麟XX,规则先是口头约定的,后来在平台上出了个规则,就是赌博的人庄家和闲家的玩法。他们创建的赌博平台,让那些赌博的人进群,他们收取赌资金额的总流水的百分之二作为平台收取的利益,剩下的百分之九十八按照每个股东下面的组收取的单组金额相乘,得出的金额在按照给庄家返水56.1%返给当过庄的人,剩下的41.5%就返给闲家。他开设网络赌博平台共获纯利润大约十几万。
他一共有三部手机,都是XX牌。在深蓝色手机中昵称为“吉龙”的微信账号内有一个名为“空了吹”的微信群,是平时赌场股东在里面商量经营的微信斗牛牛赌场的一些事情,周XX也会把赌场每天的输赢情况发到这个群里。2019年10月24日早上7时36分,昵称为“希望”的人在“空了吹”微信群里发的一张用红色横线笔记本纸手写的数据的图片,那是周XX发的赌场2019年10月23日中午开盘到2019年10月24日凌晨封盘的输赢情况,周XX每天都会把赌场当天的输赢情况发到几个股东都在的微信群里,好让股东核对账目,每次都是在这样一张红色横线的笔记本上手写账目,然后拍照发出来。
(4)被告人周X供述,证明:最开始他只是在伍X开设的牛牛群里面赌博,后面伍X就叫他帮忙拉一些赌客到伍X开的牛牛群里面,到了2019年10月23日,伍X就喊他去找点钱入股其开设的赌场,这样成为赌场的股东就可以多挣点钱,他答应了。10月24日他通过手机银行向伍X指定的银行卡转了10万块钱,这样他就正式成为了伍X开设赌场的股东。
赌场的股东有周X、谯X、伍X、他,还有三个人他不认识,一共七个股东,赌场名叫“麒麟XX”,微信名经常在换。
他拉的赌客有陈某某、郑某某、曹X,其他都是网上认识的,网名他记不得了。他拉的赌客都是分在B组的,组别代号是B5、B6。他都是通过伍X用微信把整个B组的账单发给他和唐X。赌客赢了就由伍X把钱转给唐X,唐X就把他拉的赌客的钱转给他,由他自己进行结算,他与赌客结算的方式就是小部分是现金,大部分是通过户名王德X的建行卡、微信和支付宝进行结算。如果他和唐X拉的赌客输了,他就把赌客输的钱收过来转给唐X的银行卡,由唐X统一把钱转给伍X提供的银行卡。
他除了每天和赌客结算输赢赌资外,还会给赌客返水,伍X按照庄家返56.5%、闲家返41.5%返钱给他,他再分别从庄家、闲家的返水中,抽0.5个百分点作为他的获利,剩下的钱他再用王德X的卡转给他拉的赌客。他从返水中获利大概五六千。作为赌场的股东他还没有分到钱。他分得的钱,都是划在吴XX的账上面的,因为唐X差吴XX的赌账,他和唐X关系还可以,唐X手下面的赌客资源比较多,可以拉很多赌客进群参赌,唐X之前也喊他帮其还赌账,他也就答应了。
(5)被告人吴XX的供述,证明:他于2019年10月13日下午和蒲XX、金X、伍XX、李XX一起到德阳为伍X工作,10月15日伍X就对几个人安排具体的工作了。伍X是老板,统一组织所有人;他负责购买微信号来用来建群拉几个老板进群,这几个老板分别拉他们熟悉的赌客进群参与赌博,他还负责给赌场的发包手、操盘手购买电脑和手机;发包手是蒲XX和李XX,他们主要是通过微信在他建的微信群里面发红包;操盘手是金X、伍XX,他们两个的主要工作是在后台通过软件统计当天赌客每一局的输赢,再把每一局的输赢数据发在微信群里面;陈X是负责按天记伍X赌场组的帐。金X、伍XX、蒲XX、李XX、陈X和他的工资都是按照一天1000块钱约定的,满了15天一结。张X和伍X以前是夫妻,离婚了的,是张X提供的开设赌场的地方。
他购买微信号都是从手机上一个网名叫“小莲子”的微信好友处购买的,一般非实名制的微信号88元一个,实名制的268元一个。赌博软件是他从伍X推的微信名片潘XX处购买的,2.3万元一个,赌博软件出现了故障,潘XX通过远程帮忙处理。蒲XX也向潘XX购买过赌博软件。
开设赌场的幕后老板有吴XX、周X、谯XX、周X,周X是跟伍X合伙占的B组。
(6)被告人潘XX的供述,证明:大概2017年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时四川达州一个人通过他的淘宝店联系他做表格。他就根据达州客户的要求,做了一个表格,卖的整个表格软件包括三个部分:第一个部分是一个手机app,第二个部分是电脑上excel导出软件,第三个部分是按照客户要求的计算规则写的一个统计表,可以把电脑上的excel导出软件导出的数据进行计算,最终形成统计表。当时卖了大概1万元钱,后来陆续也有口音是四川这边的人来找他买那套表格软件,指定要和达州那个人一样的表格软件,他也就都卖了,今年10月15日左右,一个微信名为“发发发”的好友找到他,说装那台表格软件的电脑太卡了,让他给另外一台电脑上安装,他就用QQ远程连接给“发发发”的新电脑上装了表格软件,“发发发”通过他发的支付宝和微信收款码向他支付了2.5万元钱。
他的微信账号名叫“潘XX”,电话号码150××××6833,和支付宝的是同一个。2017年一开始这个软件他都是卖的1万元左右,后来在2018年左右知道了这个软件是用来赌博,他感觉到自己也是在进行违法犯罪行为,有风险,所以他就想到了将软件涨价出售,变成了2万元左右。表格软件出现问题,他修复是根据软件出现问题的程度来收费,一般都是1000元左右。
第一次有人找他做这个软件,他根据对方要求的功能例如“下注”、“赔率”、“庄X”等情况判断他们可能是在搞赌博,但是具体是怎么搞的,赌资有多大他不清楚。后来他也记不清是哪一次,有个买家向他买软件的过程中说过他们每天赚多少钱,他就问过他们,他们说在网上开赌场,所以他知道了他们是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但是他想这个软件他已经做出来了,卖出去也不需要成本,就可以赚到纯利润,所以还是继续给人卖。
(7)被告人金X的供述,证明:2019年10月13日晚,吴XX给他打电话通知他收拾东西,准备一起到德阳伍X开设的网络赌博场上班,后他表姐张X给他发微信说,她与伍X去德阳了,让他和吴XX他们一起过去。当晚23时许,他和伍XX、蒲XX、李XX、吴XX一起开车到德阳旌阳区XX的家里。10月15日他们就正式在德阳开设网络赌场,陈X当天下午到德阳和他们一起了,伍X是老板,张X是伍X的老婆,给他们提供场所和设备,让他们进行网络赌场的实际控制操作。他和伍XX是操盘手,工作就是把赌客下注的数据录入到电脑软件里并截图发给赌客核对。李XX和蒲XX是发包手,工作就是在赌客下注且庄家喊开后,就在赌客所在的微信群发送红包供赌客抢,红包抢完后,把赌客抢的红包数据导入电脑软件内计算赌客的输赢,然后截图发到赌客所在的微信群供赌客确认,这就是一局的牛牛赌博。他们一般都是中午12点开始,一直到第二天凌晨5、6点钟。吴XX的工作就是负责采购手机、电脑、购买微信账号以及他们每天的生活开销等,并把这些账目报给几个股东的财务。陈X是B组的财务,要统计伍X这个组每天每个赌客的输赢,并负责赌客的转出、转入账目登记,然后报给伍X。他2019年3月参与在成都开设赌场领了9万左右的工资,2019年8月在达州领了2000元工资。在德阳是从10月15日运行到25日被抓,共10天,他应得1万元工资,但没发。他和伍XX、李XX、蒲XX都是每天1000元的工资。
A组具体谁负责不知道;B1是伍X负责的赌客;B2到B7都是周X负责的赌客;C组是谯XX负责的;D组是周X负责的。
他有三个微信号,其中微信昵称叫“额度”的微信号是他平时在赌场当操盘手时使用的,聊天记录都是每当微信群里面的赌客之前的额度输完了,赌客如果还想继续参赌,就向这个微信号发消息报个数字,就是他还可以参赌的上限金额,要是超过上限,还要增加额度就还要报数字,这个报数字一般都是赌客自己报或者赌客上面的拉手向他们报。
当天赌局结束后,会把转账的截图发在他微信昵称“JIN”这个微信上,是因为这次在德阳开设微信赌博群使用他的身份信息去德阳市旌阳区的XXX行办理的银行卡,是伍X让他去办的,为了方便开设赌场转账。这张XXX行的卡上面的基金全部都是赌资,记录都是开设赌场的赌资转进或者转出。他微信昵称“JIN”上面的聊天记录中的“诚信为本”“情&义”,他不认识,都是赌客;该聊天记录中的“大哥”是伍X;“亚X1”是吴XX的微信号;“回忆不想哭”是张X的小号,聊天记录主要是张X给他报额度,张X是赌客也是拉手;“蛋糕”是任XX,是之前在成都开设赌场的操盘手;“刘X”是赌客。“祝X”是买的微信号,用来读包的。
(8)被告人蒲XX的供述,证明:他曾因吸毒被达川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2019年10月13日晚上20时左右,吴XX电话通知他到德阳旌阳区上班,同行的还有吴XX、李XX、伍XX、金X。14日他和吴XX准备网络、手机、电脑等为开设赌场做准备,10月15日正式在德阳开设网络赌场,当天中午12点18分左右开始的,开始后三、四天的样子,陈X到了德阳开始算赌场的帐。伍X是老板,张X是伍X的老婆,他们平时都不做什么,就是组织大家在他们家里,提供场所和设备,让他们进行网络赌场的实际操作。张X对于他们开设网络赌博的事情是很清楚的,给他们买吃的喝的,没有参与管理以及操作。吴XX负责采购手机、电脑、微信账号,还负责每天所有人的生活开销并把账目报给总财务,吴XX每天还要建微信群,把每个组的股东、拉手、财务(统计赌客输赢并负责给赌客转账和收赌客的转账)拉到新建的群里去,每天都要换赌博群。陈X是伍X组的财务,要统计这个组里每个赌客的输赢并负责赌客的转出、转入账目登记,然后报给伍X。金X和伍XX是操盘手,就是把赌客下注的数据录入到电脑软件里并截图发到赌博群给赌客核对。他和李XX是发包手,就是在赌客下注且庄家喊开后,在赌博群内发红包供赌客抢。红包抢完后,操盘手就把赌客抢红包的数据导入电脑软件内计算赌客的输赢,然后截图发到赌客所在的微信群供他们确认,这就是一局牛牛赌博。他们的工作都是伍X安排的。
开设的赌场名字叫麒麟XX,规则明细在操盘手的电脑上,使用的牛牛赌博软件在操盘手的电脑里。金X、伍XX、他和李XX是每天1000元的工资。
(9)被告人伍XX的供述,证实:2019年10月13日下午,他接到吴XX的电话,让他到德阳去上班(意思是搞牛牛微信赌博群),晚上11点左右,他和吴XX、蒲XX、李XX、金X五人一起开车去的德阳伍X和张X的家里。10月14日作做准备工作,测试电脑、购买工作手机、测试工作手机、测试软件等。10月15日中午12时18分准时开盘进行牛牛微信群赌博。赌场的老板是伍X,他听伍X说过还有周X、周X等其他老板,赌场又分为几个小组,每个老板都有自己的小组,每个小组下面都有财务、拉手(找赌客的人)、赌客,每个老板对自己的组负责,陈X是伍X这个组的财务,因为伍X在负责管理整个赌场的后台,所以陈X每天要统计伍X这个组每个赌客的输赢情况,每个老板的组都有一个财务计算自己组内赌客的输赢情况,整个赌场还有一个总财务,负责整个赌场的资金流转。吴XX负责伍X组的后勤工作,买工作手机、微信号、日常生活开销等,还负责每天建微信群用于赌场内赌客进行赌博;蒲XX和李XX是发包手,在微信赌博群内专门负责发红包以及红包截图;他和金X是操盘手,负责人在微信群内发送图片提示赌客进行抢庄、下注等操作,在电脑上操作牛牛赌博软件、标额度,还会给每个组发每个组的输赢情况。
微信牛牛赌博群的名称不固定,因为微信群随时都有可能被封,他们一般都是用各种符号来取得微信名,但是他们这个微信赌博群有一个名字叫“麒麟XX”,也就是他们这个微信牛牛赌场叫“麒麟XX”。
赌场抽取庄水后,其中2%作为赌场的利润,除去赌场各项开支后,他们赌场老板平分;98%作为返利返给赌客,他们称返庄水和返闲水,其中用于返庄水是56.5%,用于返闲水是41.5%,这是他们赌场各老板约定的返到老板手中的钱,然后再由各老板返给自己拉来的赌客,具体各老板返给赌客多少,每个老板情况都不一样,他们会从中扣除一部分,因为这是他们获利的主要来源。
(10)被告人李XX的供述,证明:他于2019年4月、9月初、10月15日分别在成都、达州、德阳伍X开设的网络赌场打工。在成都那一次该领了24000元工资。德阳这一次讲的工资是1000元一天。
被抓这次是在德阳旌阳区××小区××栋××单元××楼××号,是伍X购买的住房,张X平常住在这里的,张X对于他们开设网络赌博的事情是很清楚的,也会给他们买吃的喝的,没有参与管理以及操作。现场负责人是陈X,负责财务以及管理;金X负责电脑操作,就是负责赌客投注并将输赢结果以图片的形式推图,方便赌客结算输赢;蒲XX负责发红包上白班,他上夜班;吴XX负责建群并拉股东进去,还要负责购买开平台需要的手机、电脑等,有时候帮忙煮饭;伍XX负责电脑操作白班,金X夜班。
这个赌博平台德阳这一群人的老板是伍X,跟他平行的还有几个老板,只晓得有个叫“王X”,还有个叫周X的女的,是整个赌博平台的总财务,其余的几个股东他就不清楚了,每个老板下面都有自己的一伙人。
(11)被告人陈X的供述,证明:伍X在德阳市一个叫“正基首席”的小区一套房内开设赌场,由亚X(吴XX)通知他去上班,让他记伍X这个组每天的账,给他1000元一天。赌场老板是伍X,统一组织大家到赌场上班;金X和伍XX是操盘手,主要负责利用电脑软件算出赌客输赢的分数;李XX和蒲XX是赌场的发包手,主要负责向赌博的微信群发相应金额的红包,让群里的赌客抢红包;他的主要工作就是等每天微信群赌客结束赌博,负责记伍X这个组所有参与赌博人员的帐,然后将账单发送给伍X看,伍X看了,他就按照记的账单上面每个赌客的分数,通过银行卡向赢了的赌客转账,输了的赌客就通过银行卡把钱转在赌场的银行卡上面。转账和接受转账的银行卡是金X用的身份信息在德阳市XXX行办理的银行卡。
蒲XX、李XX、金X、伍XX和他,都是按照一天1000块钱的工资约定的,都说满了10天或者15天一结工资。
他微信号“突突突?”是上班使用的,伍X经常推荐给他的微信朋友一般都是赌客和他们A、B、C、D组的总财务,他就用这个微信号给相应的赌客加额度,别人给他所在的B组转账结束后,他们把转账截图发给他。这个微信里有个叫潘XX的就是给后台卖赌博软件的人,有时候赌博软件出现问题,潘就负责处理,平时都是吴XX在跟潘联系。微信聊天截图上的“财伍”是整个赌场的总财务,平常组与组大部分的转账、几个老板的分红都要经过“财伍”,没有见过面,平时都是微信语音联系。“额度”是帮赌客报额度联系的人,这个微信号就是放在操盘手旁边的,平时都是伍XX和金X在使用。伍X负责B组抽水钱,大概非法获利20万元,具体数字可以查看每天赌场发出来的总水图。他知道B2到B7是周X的赌客,有2天抽的2%的水钱,周X应该分这笔钱,但是没有分,是直接转给A组的,因为周X差A组的钱,这笔非法获利大概3万元左右。
(12)被告人卫XX的供述,证明:他1999年在广东因入室抢劫,被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0年,实际服刑11年4个月。最开始“麒麟XX”网络赌场只有4个股东,分别是A组的股东,B组的股东是“蚊子”,C组的股东是谯XX,D组的股东是周XX。在10月22日,又加进来3个新的股东,都要交保证金,实际上“麒麟XX”网络赌场股东有7个人。10月25日晚在成都他跟谯XX一起几个股东打牌的时候,第一次和吴XX、蚊子见了面,他才晓得吴XX也是股东,新加进来的3个股东就是周X、何X和“二X”。
开设微信“牛牛”赌场的盈利模式是每天打结束了,后台会发出一个总表,总表中有每一个赌客的总投注量,按照所有投注量的百分之二抽水,这百分之二的抽水就是盈利,再按照七个股东平分,就是股东赚的钱。这个牛牛赌场的股东每一个或两个要负责一个组,就是A、B、C、D组,他是CM组的小组长,C组的组长他猜测是谯XX和另一个股东,D组组长是周XX一个人。
他拉过微信名“黄金海”(谢三毛)、微信名“平安”、何XX(农行尾号6179)、殷XX在他的组下赌博过。
赌客打完之后结算是由每天结束之后周XX总结出当天的账目表,当中包括了各股东的收入和赌客的输赢以及应当返还给赌客的洗码,最后财务就会按照这个账目表与各个组的人结算赌资,各个组的小组长与财务结算赌资后,再分别与下面的赌客结算赌资。
他负责跟谯XX下面的Ca、Cw、Cm这三个组上参与赌博的赌客算账、收钱、赔钱等具体财务工作。每次和赌客算账都是以银行卡和微信转账的方式。用的银行卡是他一个尾数为3700的建设银行卡和借的他朋友姜XX的一张建设银行卡。
ABCD四个组对好了帐之后,周XX就会在群里安排哪个组给哪个组转好多钱,各组按照她的安排直接把钱转到其他组提供的卡号里就行了。
他帮谯XX管理的三个组的洗码费是由每天的投注流水总额收取百分之二(扣除开支)由7个股东平均分配,另外还有百分之九十八分成两部分,一部分是赌客当庄家的时候返56.5%的钱,一部分是赌客当闲家押注的时候返41.5%的钱。他帮谯XX收到投注流水98%的钱,谯XX扣除0.1%作为获利,剩下的返给赌客。
他帮谯XX管理三个组的时候谯XX非法获利十多万元钱,都在姜XX的银行卡上。姜XX银行卡里六十多万元除了谯XX的非法获利,还有十多万是谯XX在群里斗牛牛赢的钱。
他有三部手机,一部XXmate20蓝色手机,一部XX牌黑色手机,一部XXmate9玫瑰金色手机。他用XXmate蓝色手机上的微信昵称为“劳逸结合”的微信账号与周XX微信昵称为“希望”的微信账号联系,聊天记录中2019年10月25日9时13分周XX发给该的图片是赌场2019年10月24日中午到10月25日凌晨封盘的输赢账目明细。周XX把每天的账目明细发出来后,他就会根据账目明细确定是收钱还是转钱出去,具体收钱还是转钱给谁,他是通过周XX知道的,周XX叫他收多少就他核对他的银行账户到账没有,如果要他转出去,也是周XX给他说转多少到哪个账户。
(13)被告人简XX的供述,证明:周XX在网上开设赌场,他于2019年9月25日起帮周XX转账及收钱,他每天的主要工作就是周XX通过微信将需要他转账的银行卡卡号和户名发给他,他就通过自己建设银行的卡将钱转给对方,或者就是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帮周XX收钱。虽然周XX没有说这是什么钱,但他明白这些转账或者收账的钱都是周XX开设赌场的赌资。他的建设银行卡只是用来走周XX赌场的帐,卡上的余额全部都是赌资。他还用妻子余X的农业银行卡帮周XX转账。周XX有两个微信号,微信昵称“平安”、“希望”,平时周XX就用这两个微信号与他联系,周XX电话是173××××2935。他的微信号昵称“暖风”,电话号码是199××××0111、188××××9640。他从2019年9月底到10月20几号帮周XX收账、转账,周XX给了他6000元的工资报酬。
周XX让他给汤X送现金,一次是两三万块,送到西外塔沱红绿灯处,汤X本人来拿的;还有次送了20万元现金,也是在西外塔沱红绿灯处,是汤X喊人来拿的;还有次80万元,10月10号到20号是在海棠XX建设银行给汤X,但不是汤X本人来拿的,是派人来拿的。汤X是周XX的赌客,汤X赢了只收现金。
(14)被告人张X的供述,证明:她前夫伍X在她德阳的家中(德阳市旌阳区鞍山XX“正基首席”小区3栋1楼2号)开设网络赌博。参与人有金X和伍XX,是在电脑上具体负责操作的;李XX和蒲XX是负责发红包的;陈X是给伍X搞财务的;吴XX是负责后勤这一块的,帮他们买手机和吃喝等。她有时候也在给他们买吃的喝的,吴XX有时还要帮他们找建微信群用的微信号。陈X、吴XX、金X和伍XX的报酬都是1000块钱一天。
她知道他们在她家中搞赌博是斗牛牛的方式,伍X他们就是在每一局里面抽成的方式挣钱,和他平级的还有另外几个股东,最开始是4个,最近加了3个就是7个股东,她只知道有个叫周X的女的是总财务,还有吴XX,以及和伍X合占一股的周X。
她知道的伍X开了三次网络牛牛赌场,第一次在成都,第二次在达州,第三次在德阳。她去德阳的车上就知道伍X他们要去德阳开微信斗牛牛赌场,找过人煮过两三天饭,一起的金X他们都吃了的,给煮饭的人每天300元钱的菜钱。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1)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
⑴周XX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周XX通过照片分别辨认出“5.14开设赌场案”中组织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吴XX、何X、“蚊子”即伍X;
⑵谯XX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被告人谯XX通过照片分别辨认出“5.14开设赌场案”中组织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蚊子”即伍X、周XX、吴XX、何X;
⑶卫XX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卫XX通过照片分别辨认出“5.14开设赌场案”中组织开设赌场的犯罪嫌疑人“蚊子”即伍X、吴XX、周XX、何X;
⑷吴XX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吴XX通过照片分别辨认出“5.14开设赌场案”中的老板系“蚊子”即伍X、伍XX、周XX、吴XX、周X;
⑸陈X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被告人陈X通过照片分别辨认出“5.14开设赌场案”中的老板是伍X,外号叫“蚊子”,以及伍XX;
⑹李XX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被告人李XX通过照片分别辨认出“5.14开设赌场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伍XX、上线老板伍X;
⑺蒲XX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被告人蒲XX通过照片分别辨认出“5.14开设赌场案”中的上线老板是伍X,犯罪嫌疑人伍XX;
⑻张X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张X通过照片分别辨认出“5.14开设赌场案”中的犯罪嫌疑人伍XX以及与伍X合伙的犯罪嫌疑人周X;
⑼周X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被告人周X通过照片分别辨认出“5.14开设赌场案”中的赌场B组拉手唐X、赌场股东伍X、谯X、周X(周XX),赌客陈传海、郑开文、曹X;
⑽伍X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被告人伍X通过照片分别辨认出“5.14开设赌场案”中的赌场B组拉手唐X,赌场合伙人系周XX、吴XX、何X、周X、谯XX;
⑾王X2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证人王X2通过照片分别辨认出“5.14开设赌场案”中的老板之一系何X、吴XX;
⑿杨某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证明:证人杨某通过照片辨认出“5.14开设赌场案”中的赌场拉手唐X。
(2)电子物证检查工作笔录:系提取在德阳张X家中用于开设赌场的苹果电脑、XX电脑进行数据恢复及提取。苹果电脑解压文件中,存储有“麒麟XX”赌场2019年10月15日至18日的记账单、赌博软件,XX电脑中存储有“麒麟XX”赌场2019年10月18日至25日的记账单、赌博软件。公安机关已刻录光盘,光盘中包括整个赌场2019年10月15日至25日总共的投注金额等数据。证明:各被告人赌场开设期间的总赌资数额为653XXXX3377元。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6张,其中,2张为抓捕犯罪嫌疑人视频,2张为恢复并提取的电子数据,1张潘XX支付宝转账记录,1张为赌资数额统计表,包含有总赌资数额的光盘资料。
三、量刑方面的证据:
1、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1999)东中法刑初字第11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卫XX于1999年8月16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2、卫XX常住人口信息表及公安机关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卫XX于2010年5月在达县公安局办理身份证;没有查到卫XX刑满释放的相关档案材料。
3、谯XX立功证据:
(1)谯XX举报信、协助破案平台信息查询、讯问笔录,证明:2020年9月,被告人谯XX举报“潘驼背”在达州市通川区××镇贩卖毒品;
(2)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区分局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拘留证,证明:该局接到举报后,通过侦查,于2020年9月11日抓获犯罪嫌疑人潘XX(潘驼背),潘XX对其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并于同日立案,次日对潘XX刑事拘留。
3、抓获经过,证明:2019年12月2日15时许,被告人潘XX主动到宣汉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受调查。
4、吸毒人员查获信息详情表,证明:被告人蒲XX于2012年10月9日因吸食冰毒被达州市通川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
5、罚没票据,证明:被告人潘XX在审理期间,退赃款2.5万元。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并与本案相关联,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X、周XX、谯XX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微信“斗牛牛”赌博场所,利用赌博软件、互联网等传输赌博数据组织赌博活动,纠集上百名赌客从事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653XXXX3377元,抽头渔利数额XXX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周X后期加入成为赌场股东,其参与期间赌场赌资数额累计276XXXX9241元,抽头渔利数额552185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吴XX、金X、蒲XX、伍XX、李XX为赌场后台工作人员,按照分工保障赌博活动运行,赌资数额累计653XXXX3377元,情节严重;被告人简XX辅助被告人周XX对整个赌场部分资金的流转,赌资数额累计653XXXX3377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陈X负责赌场内B组赌资的核算与流转,赌资数额累计299XXXX6674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卫XX负责赌场内C组赌资的核算与流转,赌资数额累计1XXX元,情节严重。被告人张X明知伍X、吴XX等人开设赌场,仍为后台人员提供场所;被告人潘XX明知是用于赌博活动而向吴XX贩卖赌博软件,并提供后续软件维护等技术支持;其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伍X、周XX、谯XX、周X、吴XX、潘XX、简XX、金X、蒲XX、伍XX、李XX、陈X、卫XX、张X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各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1.被告人伍X的辩护人提出抽头渔利数额XXX元,应当扣减开销和发放红包的数额的辩护意见,该意见与法律规定相悖,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提出伍X等人10月15日犯罪已经被公安机关掌控,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是否被公安机关掌控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大小没有关联性,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其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伍X不是开设赌场的提议者,是受邀约参与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2.被告人周XX的辩护人以及被告人陈X的辩护人提出本案认定的赌资金额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况,依照法律规定,赌资数额认定应当以实际参赌的金额累计计算,其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3.被告人周X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周X是帮助犯,其入股时间为10月24日下午,只能以25日的赌资数额认定犯罪的辩护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X后期入股伍X的赌场,并负责管理部分小组,在共同犯罪中虽系从犯,但作用较大;关于周X入股时间,被告人伍X证实周X、何X、“江XX”是同一天入股的,被告人周XX、谯XX、卫XX均证实,周X、何X、“二X”于10月22日入股,成为股东;被告人周XX当庭供述称周X的保证金是24日补交的,以上证据表明被告人周X入股时间是2019年10月22日,其犯罪金额应从入股时间计算,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4.被告人吴XX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吴XX系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小于金X、伍XX等人的意见,被告人吴XX在共同犯罪中,负责日常开销、购买赌博手机、购买微信号、购买用于赌博的软件,其作用与其他后台工作人员相当,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5.被告人伍XX的辩护人关于伍XX不属于“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被告人伍X以每天l000元的高额工资雇佣被告人伍XX等人作为赌场后台工作人员,被告人伍XX作为操盘手,负责操作赌博软件,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参与的赌资数额累计653XXXX3377元,情节严重,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6.被告人潘XX的辩护人提出潘XX有自首情节,其犯罪情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之规定,潘XX获利2.5万元,不属于“情节严重”,潘XX系从犯且主动退赃,认罪认罚,应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7.辩护人关于被告人伍X、周XX、谯XX认罪态度好,均自愿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周X、陈X、吴XX、金X、伍XX、蒲XX、李XX、简XX、卫XX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且自愿认罪认罚,应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周X、吴XX、金X、蒲XX、伍XX、李XX、简XX、陈X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8.被告人张X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张X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认罪认罚,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综上,被告人伍X、周XX、谯XX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X后期加入赌场,成为股东,并管理赌场部分小组,虽系从犯,但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较大;被告人吴XX、金X、蒲XX、伍XX、李XX、简XX、陈X、卫XX、张X作为赌场后台管理人员,为赌场提供后台服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均系从犯,应按照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分别处以刑罚。被告人潘XX明知被告人吴XX等人用于赌博活动而向其贩卖用于统计赌博数据的软件,并通过网络提供技术支持等服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以开设赌场的共同犯罪处罚。
被告人卫XX曾因故意犯罪被处以刑罚,有犯罪前科,应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谯XX在案发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潘XX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主动退清全部赃款,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十四被告人在庭审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均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并与公诉机关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伍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9日起至2023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2023年4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谯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追缴其全部违法所得,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四、被告人周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8日起至2022年5月2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五、被告人吴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2022年1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六、被告人金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七、被告人蒲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八、被告人伍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九、被告人李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67日折抵刑期67日,即自2020年11月30日起至2022年9月2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十、被告人简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16日起至2021年11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陈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0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卫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6日起至2021年12月2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张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潘XX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违法所得赃款2.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3日起至2020年12月2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
十五、扣押的赃款及作案工具电脑、手机等物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四份。
审 判 长 肖XX
审 判 员 姚烈兰
审 判 员 侯维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景XX
书 记 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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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30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宣汉县人民法院

行      业:开设赌场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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