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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限制行为能力人名义贷款,最终谁是贷款还款人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石家庄市中XX

民事判决书

(2019)冀01民终71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区。

法定诉讼代理人:刘X*,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住所地石家庄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蔡X*因与被上诉人石家庄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2019)冀0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蔡XX上诉请求:1、请求依法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人民法院(2019)冀011*民初***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本案诉讼费均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虽然认定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就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过错并未进行审查,适用法律明显错误。二、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刘X**从未对上诉人所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进行过任何形式的追认。三、实际用款人吕***应当直接承担向被上诉人的返还义务。四、被上诉人在办理贷款审批前直到发放贷款并没有对上诉人填写的贷款用途进行审查,更没有依照《房屋装修合同》进行打款,明显存在过错。五、被上诉人采用委托支付的方式将贷款发放至装修公司,并由吕***实际使用,上诉人仅为名义贷款人,故40万元贷款应当由收款人石家庄***有限公司和用款人吕***共同返还。

石家庄市******答辩称:一、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则上诉人应当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二、被上诉人在与上诉人签订借款合同时不存在过错,双方签订合同过程以及合同本身,均有蔡X**本人参与并签字按手印,被上诉人所履行的职责完全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尽到了相应的提醒注意义务,然而上诉人方明知蔡X**存在精神障碍对其日常生活及行为放任监管,因此,其存在过错。三、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上诉人因合同取得财产,故此应当予以返还。至于上诉人向其出具的借条及保证书,明确显示上诉人与吕***形成了新的借贷关系。综上所述,我方认为即使合同无效也应由上诉人承担返还义务及过错责任。

石家庄市******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于20**年*月**日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2、依法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暂按6000元);3、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经审理查明,20**年*月**日石家庄市**与蔡X*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合同显示借款金额为40万元,借款用途为房屋装修及购家电,借款期限为两年,自20**年*月**日至20**年*月**日。蔡X*以其名下坐落于桥东区(不动产权证书号:石房权证第××号)房产为借款提供不动产抵押担保,同时进行了抵押登记。20**年*月*日,原告将此款打入被告蔡X*账户。庭审中,原告称被告利息支付至20**年**月份。蔡X*另行起诉石家庄市******请求确认借款合同无效,该院将两案进行了合并审理。另查明,蔡X*持有精神二级残疾人证,该残疾证发证时间为20**年*月**日。蔡X*的母亲刘X*起诉至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要求宣告蔡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蔡X*的母亲刘X*为其监护人。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出具(20**)冀01**民特**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蔡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刘X*为蔡X*的监护人。

一审法院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出具(20**)冀01**民特**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蔡X*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被告蔡X*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原告石家庄市******签订《个人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并借款40万元,已超出蔡X*的智力范围,因此被告蔡X*和原告石家庄市******签订的《个人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无效。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被告应当将400000元返还给原告,并承担利息。利息按照原被告约定的年利息7.917%计算。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一审判决如下:一、被告蔡X*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返还原告石家庄市******400000元和利息。利息从20**年**月**日起开始计算,按照年利息**%计算,直至本判决执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695元,由原、被告各负担1847.5元。

二审中,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一审查明及认定的事实以及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双方对原审认定《个人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无异议,因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个人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无效后,案涉款项应当由谁返还,上诉人蔡X*是否应当承担返还义务。

通过贷款资料中的《房屋装修合同》和《房地产抵押估价报告》可以看出,被上诉人在贷款前并没有对上诉人的贷款意图、主观意识及患病情况进行审查,没有进行贷款前的风险评估,签订合同时没有对上诉人的精神状况进行准确判断,因此被上诉人在办理此笔贷款业务中存在过错。另外从上诉人与吕**20**年**月**日签订的《借款合同》可见,上诉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后果无任何认知,根据该合同约定的利息可以计算出,40万本金一年的利息仅为26.4元,抵押物是一处为****的宅基地,吕**对此宅基地的抵押属无权处分。吕**正是利用了上诉人智力水平低下而采取了欺骗手段诱使上诉人去银行抵押贷款,又将上诉人从被上诉人处取得的借款骗走。因此本院认为吕**既是《个人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实际用款人,其因该《个人最高额抵押担保借款合同》取得了财产、获得了利益,其才是真正具有向被上诉人承担返还义务的责任人。因此原审认定上诉人应当将40万元借款返还并承担利息不妥,本院予以纠正。综上所述,上诉人蔡X*的上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石家庄市**区人民法院(20**)冀01**民初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石家庄市******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1085元,由被上诉人石家庄市******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申 玉

审判员 于 英

审判员 孙丽娜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薛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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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8/19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标      的:4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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