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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维权,收回租金

原告:吴X,X,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XX区XX路XX号X幢XX-X,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天鸽,重庆XX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XX,重庆XX律师。

被告:重庆XX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X区XX大道XXX号附XXX号(XXX),统 一 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周XX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北京市XX律师

原告吴X诉被告重庆XX公司(以下简XXXX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XX年X月XX日立案  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XX年X月XX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吴X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天鸽、汪XX及被告X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XX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吴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X日的租金6XXXX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违约金分两段计算,20XX年X月X日起至20XX年X月XX日的违约 金8XX.31元;以6XXXX元为基数,自20XX年X月X日起至还清欠款 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XX年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原告将位于重庆市XX区XX大道XXX号X-XX号商铺委托被告经营管理,委托期限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委托经营前两年免租,第三年即20XX年X月X日起被告需要支付租金,20XX年度每月收益为3XXX元,20XX年度每月收益3XXX元。从经营管理的第三年起,被告每年X月XX日前将当年1-6月收益,XX月XX日前将7-12月收益支付给原告。如未按照合同约定付款,被告按照应付金额的万分之一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至目前,被告均未支付原告租金,原告遂向本院提起诉讼。

被告XXX公司辩称:1.请法庭核实原告房产证,确认原告主体适格;2.原告起诉的租金金额及违约金计算方式以合同约定为准;3.合同履行期发生在疫情期间,请求酌情减少三个月;4. 被告经营困难,无法履行合同,请求自20XX年X月X日起解除案涉合同,因缺乏经济能力,不提出反诉;5.多个政府部门组建专案 组,与被告一起制定两个方案,很多业主选择方案后与被告签订 补充协议,从管委会受偿部分租金后撤诉或按撤诉处理,建议原告参照办理。

原告吴X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产证、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经被告质证无异议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为凭。被告XXX公司未提交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XX年X月XX日,原告吴X与被告XXX公司签订《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约定原告吴X将位于重庆市XX区XX大道XXX号X-XX 号商铺(商铺面积82.24平方米,商铺成交金额6XXXX2元)委托 给被告XXX公司经营管理,委托期限为X年,自20XX年X月X日 至20XX年XX月XX日止。委托经营前两年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 年XX月XX日止免租,第三年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X月XX日 止,原告委托收益金额为购买商铺总成交额(仅指购房款)的X%,即3XX元/月,每半年2XXX8元,第四年自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12月31日止,原告委托收益金额为购买商铺总成交额(仅指购 房款)的X%,即3XX1元/月,每半年2XXX1元。被告每半年支付 原告委托收益,每年X月XX日前支付当年1-6月收益、XX月XX日前 支付当年7月-12月收益至原告指定账户,被告无正当理由逾期向原告支付委托收益,从应付委托收益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被告双方 在委托经营期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解除合同,在具备因不可抗力至合同无法执行、合同有效期届满双方未延续委 托期间、双方书面同意的其他情况之一,合同自动解除,双方不承担责任等内容。

以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案涉商铺房屋交付被告,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原告案涉房屋的租金。

本院认为,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案涉《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实为原告将租赁物即商铺交付被告使用、收益,被告支付租金,故案涉 法律关系实为租赁合同关系。原告吴X与被告XXX公司签订的 《委托经营管理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义务。原告按约提供租赁物,但被告未按约定支付租金,按合同约定自第三年起每年X月XX日前应将当年1-6月即半年租金支付原告,每年XX月XX日前应将当年7-12月即半年租金支付原告,如逾期则按应付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一每日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被告未按约定将租金支 付给原告,其行为已违约,被告应承担支付责任及违约责任。故被告应当支付原告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X日的租金6XXX2 元(3XX3元×XX个月+3XX1元×X个月)。原告诉请支付租金6XXX7 元,本院部分支持。被告应支付以2XXX8元为基数,从20XX年X月X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为止,以2XXX8元为基数从 20XX年X月X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为止,以2XXX6元为基 数从20XX年X月X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为止的违约金。故 本院对原告主张的分段计算违约金的主张予以支持。因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根据重庆市各级人民政府等采取的防控措 施,扣除期限自20XX年X月XX日至20XX年X月XX日共计XX天。本案中,被告欠付原告租金期间为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X日, 在新冠疫情构成不可抗力事件扣除期限之后,故对被告辩称因疫情防控要求减少三个月租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经营困难无法履行、要求解除案涉合同的意见,因合同约定合同解除需原、被告双方协商一致,本案中原告未同意解除合同,且经营困难亦不是合同约定的自动解除情形,故被告该项意见本案中不宜处理,被告可另案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零三  条、第七百二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 、被告重庆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吴X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6月30日止的租金64842元及违约金(违约金分三段计算,以2XXX8元为基数,

从20XX年X月X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为止,以2XXX8元为基数从20XX年X月X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为止,以2XXX6元为基数从2022年7月1日起按日万分之一计算至付清为止);

二、 驳回原告吴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X1元,由被告重庆XX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 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减、免、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 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 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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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7/2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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