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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互相殴打,导致一方轻伤一级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案件详情】

  2019年8月16日晚,被告人李X、樊X、宋XX等人在惠州市惠阳区某烤羊腿店吃宵夜,被害人张X、雷XX、张X也在该饭店吃宵夜。当晚22时许,双方买单准备离开,被告人樊X先上厕所,接着被害人张X也上厕所并用脚踹了一下厕所门,被告人樊X从厕所出来后与被害人张X发生口角并爆粗口,接着双方扭打在一起,被告人李X、宋XX见状也上前殴打张X,将张X打倒在地,雷XX、张X见其朋友张X被人殴打便上前劝架时也被被告人李X、樊X、宋XX殴打,接着双方相互殴打在一起,过程中,被告人赖XX拿瓷碗、胶箱盖,被告人樊X抄凳子,被告人宋XX拿啤酒瓶砸向对方身体,双方逐渐停手,继续相互对骂,双方有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X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被害人雷XX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害人张X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被告人樊X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李X、樊X、宋XX赔偿被害人张X医疗费、后续治疗费共450000元,被害人张X分别出具谅解书,对三被告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人员电子档案,到案经过,被害人张X、雷XX、张X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马X美证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现场勘查记录,被害人张X书写的收条、谅解书,被告人李X、樊X、宋XX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裁判理由】

  被告人李X、樊X、宋XX因琐事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一级,两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X、樊X、宋XX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得到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辩护人的辩护意见适当,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李X、樊X、宋XX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人李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樊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宋XX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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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08/31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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