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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缺少借条以及微信确认借款金额的情况下胜诉

原告的诉求、事实理由及被告的抗辩

原告刘X和被告戴X原系同事,俩人在厦门市同安区同一工厂上班。2020年12月被告因信用卡还款所需向原告借款,被告让原告通过支付宝借呗借款给他,借呗借款产生的利息由他来承担,被告在微信上发支付宝收款码给原告,原告通过扫支付宝收款码向原告付款,从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被告累计共向原告借款53000元,其中偿还18000元,尚欠借款本金35000元,原告多次在微信上催促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一直找借口推脱,现被告拒绝接听原告的电话,将原告的微信拉黑,已无还款意愿。所以原告向龙岩市长汀县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以及替被告向支付宝借呗平台借款产生的利息500元,案件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自己从未向原告借过款,原告所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的微信并不是他在使用,他使用的微信是另一个微信号,所以认为自己不是适格的被告,原告无法证明双方之间成立民间借贷关系,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求。

审理经过:

本律师接受委托时,刘X只能提供自己和戴X使用的微信之间的聊天记录和支付宝记录,由于戴X使用的微信号并不是用他自己身份信息实名登记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刘X也从未称呼戴X的姓名,戴X也只是称呼刘X为大哥,所以仅从微信聊天记录内容无法确定聊天对象是戴X,而且戴X在微信上向刘X借款都是发支付宝收款码,扫该收款码直接显示的也不是戴X,所以对于借款人身份的认定存在一定的障碍,刘X打电话给戴X不予理会,戴X把刘X的微信也拉黑,电话拒接,本律师打电话过去,其矢口否认认识刘X,经办法官一度劝刘X撤诉,让刘X去报警,考虑到该案确实是民间借贷纠纷,本律师申请法院调取戴X实际使用的微信实名登记信息,显示为另一个女性,本律师向法院申请追加该女性为共同被告,经办法官在打电话给她时,了解到她和戴X之间是姐弟关系,由于当时逃计划生育,所以登记的姓氏不同,戴X使用的另一个支付宝账号,该女性告知该账号的戴X某是戴X的爷爷,年纪已经八十多岁,微信支付宝根本不懂是什么,本律师又从裁判文书网上查询到戴X在厦门某法院具有一个类似的案例,又去厦门某法院调取了案卷材料,发现戴X使用的另一个支付宝账号尽然也是戴X某,而登录刘X的支付宝账号,账单里的订单号与其扫收款码后的订单后一致。所以这些证据综合就能证明刘X借款给戴X的事实了。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方所提供的证据客观真实,可以互相佐证,结合法院依职权调取的戴X使用的微信号实名登记人杨XX以及支付宝一账号的实名登记人戴X某,可以确定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而且刘X又不认识杨X和戴X某,戴X没有正当理由不当庭,视为其放弃一审抗辩的权利,法院最后依法缺席判决支持了刘X要求返还借款本金的诉求,由于支付宝借呗产生的利息500元缺乏证据,故没有支持。

案件总结

本案的难点就在于:一要如何确认和刘X微信聊天的就是戴X,本律师曾经还让刘X叫其同事出庭作证,但是刘X表示戴X在工厂上班时间短,由于其已经离职,所以同事都已经把他微信删除,另外同事可能也不愿意帮他作证,而确认戴X的身份成为难点,幸好向XX公司申请了微信实名登记信息查询,而且在申请调查令时有把戴X使用的微信号写正确,不然调查令上没有写对微信号,XX公司调取的实名登记信息也不同,再加上与经办法官沟通后,让经办法官确信刘X确实有借款给戴X的事实,经办法官依职权调取了戴X和杨X的户籍信息,了解到他们之间的亲戚关系,后又电话联系了杨XX和戴X某,使身份得到了确定,二要如何确定支付宝扫码的款就是转到戴X的支付宝上,本律师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去支付宝公司调取了戴X使用的支付宝实名登记信息,确定该支付宝就是戴X的,而且扫码后的订单号与刘X支付宝账单中的订单号一致,而且为了让法官相信是客观事实,本律师还要刘X操作电脑查询,把操作过程录成了视频作为证据提供给法官。有证据证明刘X与戴X有借款的合意,并且刘X确实将款借给了戴X,那么本案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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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2/23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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