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浅谈工伤维权中的要点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正义终会得到伸张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典型案例

工作环境总是充满着各种风险,我们每一个人,作为劳动者,既要脚踏实地,做好本职工作,也要重视工伤预防,防范风险和意外。工伤保险是国家针对工伤事故和职业危害强制采取的保障劳动者基本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发生工伤后,我们第一时间应该做什么?应该向谁主张相关费用?以下典型案件,让我们来一起看看。

基本案情:

2019年8月,靳X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后被派遣至西安某煤化公司工作。2020年9月凌晨,靳X在工作过程中被同事打伤,随后被送往医院治疗。发生工伤后,公司无视受伤事实,拒绝为靳X申报工伤。故靳X慕名前往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委托魏宪合、李XX律师依法维权。

诉讼方案:

公司在用工期间为靳X缴纳了工伤保险,但是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保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代理律师主张,用人单位为受伤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是其一项法定义务,即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故向仲裁委和法院提出由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工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费用的诉求。

诉讼过程:

2021年11月,经西安市碑林区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经西安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程度为七级,停工留薪期为十二个月。劳动仲裁过程中,该公司辩称已经依法缴纳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申请人所受伤害系与同事发生纠纷,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或第三人支付。仲裁委采纳了公司的抗辩理由,以公司应积极配合申请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为由驳回靳X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的主张。靳X不服,提起诉讼,一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诉求。代理律师强烈建议靳X提起上诉,二审期间,魏宪法合律师再次强调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时间申报工伤,并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向工伤部门申请赔付。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由该公司承担自2020年9月发生工伤至2020年12月24日靳X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期间发生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该公司为靳X缴纳了工伤保险,从工伤保险基金中予以支付,公司需积极配合靳X从工伤保险基金中申领。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律师评析:

在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中,我们常将重点放在明确用人单位是否缴纳了工伤保险上,如果已经按时缴纳,则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如果没有缴纳,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但是我们很容易忽略一个关键点,即用人单位不承担责任的前提不仅仅是依法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还需要满足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这一要件。

   只有同时符合上述两个要件,法律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才可以得到实现,而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会使用人单位承担一定的责任。

实践中,职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可能会出于公司未缴纳工伤保险,误以为自己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或是不知道可以自行申请工伤认定、不清楚申请期限等原因而没有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强调的是,“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即职工只要发生工伤事故就可以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的请求,单位是否缴纳工伤保险并不影响工伤认定的申请。并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即使用人单位没有缴纳工伤保险,工伤职工同样可以享受工伤待遇。

在此,本律师建议广大劳动者,加强对工伤保险、安全生产等内容的学习,注意自身安全防护与健康状况,及时查询社保缴纳情况。发生工伤后,积极与用人单位沟通,配合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及时固定证据,留存相关票据,若用人单位拒绝申请,则第一时间自行申请认定,提交完整的申请材料,避免耽误申请时间。对于工伤认定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依法、理性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6/05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