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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X、韩X、孙X与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辽0204民初4573号

原告:孙X,女,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XX2-5-2,公民身份号码: XXX。原告:韩X,女,1954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文圣区中华XX231 - 2-13号,公民身份号码:

XXX。原告:孙X,女,1978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滨江XX公民身份号码: XXX.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斌,辽宁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中山XX。

负责人:刘XX,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XX,男,该单位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XX,辽宁XX律师

原告孙X、韩X、孙X与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孙X、韩X、孙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斌、孙X、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包XX、仇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韩X、孙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三原告医疗费69319.71元、交通费4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营养费1200元、复印费332元、护理费2400元、丧葬费49404元死亡赔偿金51904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合计224068.71元2.司法鉴定费2万元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韩X系患者孙XX的配偶,原告孙X、孙X系患者孙XX的女儿。患者孙XX以双下肢间歇性皱行4月为主诉,于2022年2月16日,入被告医院诊治入院均断: 1、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 2、2型糖尿病;3、高血压3级很高危。被告于2月23日,行左腓动脉1造影球囊扩张胫腓干造影球囊扩张支架植入股浅动脉造影球囊扩张支架植入骼外动脉造影球囊扩张支架植入术治疗,术后,患者即出现头晕、视物模糊等异常反应,心率波动于110次分,血压低达7545mning,血红蛋白进行性下降医方考虑下肢动脉破裂可能,2月24日,被告予全麻下行急诊手术,患者入手术室后,突发心跳呼吸骤停,血压、指脉氧测不出,瞳孔散大固定,遂即行心肺复苏,气管插管,肾上腺素静推,并转急遏ICU抢救治疗,患者于2月28日,120车护送出院,出院诊断: 1、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 2、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3.骼动脉破裂?4、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心肌损伤肝功能损伤肾功能损伤血凝异常5、酸碱平衡紊乱代谢性酸中毒; 6、电解质紊乱高钾血症高钠血症;7、高乳酸血症; 8、高血压3级很高危,9、2型糖尿病;10、左锁骨下窃血综合征;11、右股总静脉血栓形成,双股、右胭动脉多处狭窄: 12、双侧颈动脉狭窄: 13、双肺炎双侧胸腔积液;14、贫血中度;15、低蛋白血症。患者于2月28日当日120车护送至家中死亡。原告认为,被告未尽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其手术操作未及精细化之要求,致骼动脉破裂,术后,未及时察觉、发现,并采取措施补救,延误并致患者并发多种疾病,以致患者死亡,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给家属带来巨大损失和无尽的伤痛,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被肯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故诉至人民法院,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对于其损失的合理部分,我方将根据具体情况依法赔偿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孙X、韩X、孙X向本院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医疗票据、交通费票据、司法鉴定票据、死亡证明、复印费票据,均客观真实合法,且体现了与本案待证事实的关联性,本院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

结合上述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韩X系孙XX的配偶,原告孙X、孙X系孙XX的女儿。

2022年2月16日,孙XX以双下肢间歇性跋行4月为主诉,入被告医院诊治,被告诊断: 1、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 2、2型糖尿病:3、高血压3级很高危。被告于2月23日行左腓动脉1造影球囊扩张胫腓干造影球囊扩张支架植入股浅动脉造影球囊扩张支架植入骼外动脉造影球囊扩张支架植入术治疗,术后,患者即出现头晕、视物模糊等异常反应,心率波动于110次分,血压低达7545mning,血红蛋白进行性下降,医方考虑下肢动脉破裂可能,2月24日,被告对孙XX全麻下行急诊手术,患者入手术室后,突发心跳呼吸骤停,血压、指脉氧测不出,瞳孔散大固定,遂即行心肺复苏,气管插管,肾上腺素静推,并转急救ICU室抢救治疗,患者于2月28日,120车护送出院原告支出交通费4000元。出院诊断: 1、呼吸心跳骤停心肺复苏术后缺血缺氧性脑病;2、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3、路动脉破裂:4、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心肌损伤肝功能损伤肾功能损伤血凝异常; 5、酸碱平衡紊乱代谢性酸中毒;6、电解质紊乱高钾血症高钠血症;7、高乳酸血症;8、高血压3级很高危: 9、2型糖尿病; 10、左锁骨下窃血综合征;11、右股总静脉血栓形成,双股、右胭动脉多处狭窄;12、双侧颈动脉狭窄;13、双肺炎双侧胸腔积液: 14、贫血中度,15、低蛋白血症。孙XX于2月28日,120车护送至家中死亡。

孙XX于2022年2月28日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梗。原告为此诉至本院,复印病历支出332元费用

经北京迪安华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XX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轻微至次要责任的比例。原告支出鉴定费20000元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孙XX因下肢动脉硬化闭塞症入被告处治疗,住院12天,出院当天死亡,经北京迪安华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孙XX的死亡与被告的医疗行为之间存在轻微至次要责任。综合考虑,被告负担25%的责任。原、被告双方对医疗费69319.71元、丧葬费49404元、死亡赔偿金519040元的金额无异议,被告按照责任比例应负担医疗费17329.9元,丧葬费12351元,死亡赔偿金129760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按照大连市地域标准,为80000元,按照责任比例,被告应负担20000元。关于交通费4000元,被告在孙XX的出院病志上留下医嘱:出院需另院治疗,途中需救护车护送。原告提供了护理公司的票据,支出交通费4000元,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按照责任比例,负担1000元。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1200元,孙XX住院12天,按照大连地域标准,每天100元,被告按照责任比例应负担300元。关于营养费1200元,按照大连地域标准每天50元,共计600元,被告按照责任比例应负担150元。关于原告主张复印费332元,是因诉讼产生的复印费,不是因治疗和康复产生的合理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护理费2400元,孙X护理,孙X本人自述有工作,但不能提供收入及误工证明,按照大连地域行情,每天按150元计算,共计1800元,被告按照责任比例应负担450元。关于司法鉴定费用20000元,按照责任比例,被告负担5000元。三原告系孙XX的合法继承人,有权提起本次诉讼,享有相应民事权利。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一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韩X、孙X医疗费17329.9元;

二、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韩X、孙X交通费1000元;

三、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韩X、孙X精神赔偿金20000元;

四、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韩X、孙X营养费150元;

五、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韩X、孙X护理费450元;

六、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韩X、孙X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

七、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韩X、孙X住院丧葬费12351元;

八、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韩X、孙X死亡赔偿金129760元;

九、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孙X、韩X、孙X司法鉴定费用5000元;

十、驳回原告孙X、韩X、孙X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1元(原告均已预付),由原告孙X、韩X、孙X负担1240元,由被告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二医院负担3721元,给付原告时间同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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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6/11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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