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XX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XXXX公司,住所地新XXXX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X,新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XXXX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X,新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努XX,住新XXXX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公司,住所地XX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XX,新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塔XX,住新XXXX县。
上诉人主张
依法改判上诉人不向被上诉人新XX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停运损失34456元。
新XX四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辩称,1、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以相同的理由上诉,确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来加以证明,被答辩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驳回。2、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的属于财产损失的范围,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当事人一审主张:判令被告承担原告×××XX客车停运损失、挂靠费、驾驶员工资、赔偿金等共计112309元。
二审争议焦点:上诉人在承保时是否对免责条款尽到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一审法院判令上诉人承担停运损失34456元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23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112309元
行 业:公路运输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