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婚前买房婚后还贷并出售房屋,法院支持分割归还的房贷款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川1303民初1538号

原告:陈XX,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真树,四川英特信(南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易XX,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南充市某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陈XX与被告易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真树、被告易XX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判令婚生女易X1、易X2由被告抚养,原告享有探视权;3.判令被告支付婚后共同偿还房屋贷款的50%计 150,875.00元;4.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通过网络认识后恋爱,2016年5月25日,双方在南充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6年2月,生育长女易X1,2019年,生育次女易X2。婚后,因被告对家庭不管不顾,且长期在外从事各种娱乐活动,无家庭责任感,被告父母也不帮忙带两个女儿,导致原告独自照顾家庭、孩子,共同生活中,经常因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原告出现严重抑郁状态。2021年6月,原告与被告母亲争吵后独自外出务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22年7月,被告起诉离婚后撤诉。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易XX辩称,首先,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2021年6月,原告与被告母亲争吵并将被告及其母亲打伤;其次,应由双方各抚养一个女儿;然后,原告陈述的案涉房屋系婚前被告父母购买,婚后由被告父母偿还贷款;最后,请求本案诉讼费各承担一半。

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原告陈XX与被告易XX通过网络认识后交往,2015年,双方建立恋爱关系,2016年5月,双方在南充市某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2016年2月,生育长女易X1,2018年10月,生育次女易X2。近几年,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执,导致夫妻感情失和。2021年6月,原告与被告母亲争吵后独自外出务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2022年7月,被告起诉离婚后撤诉。同时查明,2014年,被告易XX的父母出资购买坐落于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江东中XX某小区3号楼1单元某层1号房屋一套(不动产权证号),并在中国XX办理按揭抵押贷款,贷款39万元,期限为2014年6月3日-2024年6月2日,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易XX共偿还按揭贷款本息301, 750. 00元。2022年4月,该房屋转让给他人并已办理转移登记。

2023年3月7日,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破裂,起诉至法院,提出前述诉请。被告辩称,同意离婚,婚生女双方各抚养一个,案涉房屋系婚前被告父母购买,由被告父母偿还房贷,本案诉讼费各承担一半。庭审后,经组织双方当事人调解,双方认可原告偿还按揭贷款301, 750. 00元系共同财产,由被告给付原告150, 875. 00元。同时,原告表示若由原告抚养易X2,被告需补抚养费30, 000. 00元,若原告抚养易X1,则原告不需补抚养费,调解中,双方对给付方式存在分歧,调解未果。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身份信息、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不动产权利及其他事项登记信息等证据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陈XX与被告易XX自愿登记结婚,系合法婚姻,依法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婚初感情尚可,但近几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严重影响夫妻感情,导致夫妻关系失和。2021年6月,原告与被告母亲发生争吵后离家外出务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的规定,本院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故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理由充分,证据确实,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的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综合双方的具体情况、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等评析,本院决定由原告抚养易X1,被告抚养易X2,对于抚养费,由双方各自自行抚养。关于共同财产的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的规定,结合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偿还按揭贷款的核算情况,本院决定由被告支付原告150, 875. 00元。综上,为维护社会正常的婚姻家庭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陈XX与被告易XX离婚;

二、原告陈XX与被告易XX的婚生女易X1由陈XX自行抚养,婚生女易X2由易XX自行抚养;

三、被告易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陈XX150, 875. 00元。案件受理费130. 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邓 波

二0二三年六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 灿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5/3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