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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贩卖毒品案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2)辽10刑终14号

原公诉机关辽阳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X,男,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2014年1月3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5年3月25日因交通肇事罪被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4月19日因贩卖毒品罪被灯塔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2020年11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辽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不批准逮捕,同年12月3日被辽阳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21年6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辽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2日被辽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辽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辛鑫,系辽宁文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阳县人民法院审理辽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X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21年12月13日作出(2021)辽1021刑初2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王X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涉案物证手机两部,依法没收。宣判后,被告人王X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XX、检察官助理韩曜旭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王X及其辩护人辛鑫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

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阳县人民法院(2021)辽1021刑初243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辽阳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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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4/1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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