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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XX容留他人吸毒案(最终不起诉)

  汨罗市人民检察院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书

  岳汨检未附不诉[2022]11号

  犯罪嫌疑人郭XX,女,汉族,20XX年X月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XXXX2120XXXXXXXX03.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湖南省益阳市南县XXXX村X组,现住:汨罗市归义镇归义社区XX街道。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2年3月6日被汨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仇明阳,湖南大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汨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犯罪嫌疑人郭XX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2年9月14日向汨罗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检查院受理后,于2022年9月15日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委托了汨罗市公安局进行了社会调查:2022年9月16日,犯罪嫌疑人委托了律师仇明阳作为辩护人;依法讯问了犯罪嫌疑人,其法定代理人到场;并就是否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听取了侦查机关、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适用

  附条件不起诉无异议。经汨罗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郭XX与朋友周某某(案发时不满16周岁)共同出资先后在汨罗市建设中XX12XX、11XX房间内容留他人吸食K粉:

  1、2020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郭XX在汨罗市建设中XX自己开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游XX、叶XX、梁XX、周XX等人吸食K粉一次;

  2、2020年1月期间,犯罪嫌疑人郭XX在汨罗市建设中XX自己开的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游XX、彭XX、周XX、甘XX、周XX等人吸食K粉一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犯罪嫌疑人郭XX的户籍资料、到案经过、住宿资料,关于郭XX的成长报告等;

  2、证人周XX、叶XX、梁XX、衡XX的证言;

  3、辨认笔录;

  4、犯罪嫌疑人郭XX的供述与辩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汨罗市人民检察院委托汨罗市司法局对犯罪嫌疑人郭XX进行了社会调查,经调查查明:郭XX在容留他人吸毒一案前,在校期间的表现尚可,辍学流入社会后,在与社会人员的交往中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知法,不懂法。社区及周围群众反映其现实表现良好,经查询案发前无违法犯罪记录。其平日与母亲居住在一起,由母亲看管照顾,具备监护帮教条件。

  最终,汨罗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郭XX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并具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郭XX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六个月,从2022年11月15日至2023年5月15日止。

  考验期内,犯罪嫌疑人郭XX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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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11/15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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