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川111304 民初 4767号
原告:陈X,女,汉族,生于1995年1月15日,公民身份证号码XXX,住四川省营山县XX。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杨洲,四川钧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充XX公司,住所地南充
市嘉陵区乐鹏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XXXX1304MAGGWW9E71.
法定代表人:刘X,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特别授权):刘X,男,1986年6月
15 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系公司员工。
原告陈X与被告南充XX公司商品
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洲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充XX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购房诚意金8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1日起,按照 LPR 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因诉公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0月,原、被告双方达成口头协议,约定由原告以总价 170万元的价格,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融创、九棠府” 项目 32 幢 6号房屋。达成购房合意后,原告便通过银行转账向被告支付了 80,000 元购房诚意金。但被告收款后,一直以名种理由拒绝与原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办理网签手续。后因被告债务缠身,案涉房产被法院查封,从而造成原告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被告返还购房诚意金 80,000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南充XX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辨状称,对于原告主张退还 80,000 元诚意金的请求 无异议,利息起算时问应手2022 年1月19日后开始计算。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10月6日至11日,原告陈X通过乐山市XX银行向南充XX公司分三次转账共计人民币 80,000 元,附言:南充XX 32 栋6 号订金。南充XX公司于2021年10月6日、10 月12 日出具收款收据,收到陈X的诚意金共计人民币 80,000 元,收款收据载明项目名称为四川南充XX 153亩九堂府。2021年9月28日,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作出了(2021) 川11304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对南充XX公司名下位于南充市嘉陵区嘉陵大道XX房屋予以查封,限额130 万元,查封期限三年。后因原告陈X的购房目的无法实现,向本院提出诉请要求被告退还购房诚意金并承担相应的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依约向被告转款 80,000 元购房诚意金欲以购买南充市嘉陵区嘉陵大道XX
房屋,因案涉房屋被法院查封,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再实现,且被告对于原告要求退还购房诚意金的诉讼请求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陈X要求被告退还购房诚意金80,000 元的诉讼请求子以支持。本案原被告之问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约定诚意
金返还时间及应退款项的利息起算时间及计算标准,原告诉
请从 2021年10月11日起按照 LPR 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无证据子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同意从2022年1月19日起计算资金占用利息,本院结合被告的违约程度以及原告的损失情況,确定利息的计算方式如下:以80,000元为基数,从 2022年1月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原告诉请本案保函费由被告承担,因双方对此并无约定,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子支持。
综上,为了结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 第五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千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南充XX公司手本判决生
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X退还购房诚意金 80,000 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80,000元为基数,从2022年1月19日起,按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货款市场
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陈X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保全费 820元由被告南充XX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 900元,由被告南充XX公司负担,被告南充XX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逾期本院将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洪,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陈X
书记员:黄XX
其他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12/2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标 的:80000元
行 业:房产
参与本案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