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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离婚——无财产线索情况下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优先选择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XX

【案号】(2023)沪0115民初41709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高X,上海人

委托代理人:汪律师,浙江京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安徽人

【案件基本情况】

2021年年底,原、被告在某一交友群中相识,后2022年3月中旬左右开始偶尔相约见面、一起吃饭,并迅速在3月17日确定恋爱关系。2022年3月底开始因上海疫情原因,二人被封控在一起并开始同居生活直至解封。期间,二人相处融洽,被告对原告生活照顾有加,被告的成熟、细心和耐心深深的吸引了原告,于是二人在上海解封的第二天即2022年6月2日就到上海市某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然此后,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显现,彼此之间矛盾不断,被告对原告生活也不管不顾,一度分居近2个月。因双方生活、成长环境及人生阅历的差异,婚前缺少了解、婚后缺少沟通,遇到矛盾就逃避,拒绝沟通导致彼此之间脆弱的感情基础破裂,彼此丧失信心。原告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办案经过】

二人结婚时间短,期间多次发生矛盾。经本律师协调二人和好过一段时间,但很快再次出现分歧矛盾。且原告发现,被告私下将工资收入进行了转移,对于被告的收入情况及存款状况原告完全不知晓。接受委托后,本律师第一时间帮原告向法院提起立案申请,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和调查令以调取被告名下财产状况。鉴于现在立案的诉前调解程序,案件在调解阶段结束后,第一时间联系法官,反馈双方对于离婚相关事项的态度。因流转问题,调查令申请被遗失,及时补充提交,并在开庭前一周拿到法院开具的十三份调查令。

实践中,XX对于法院调查令的认可情况不一致,部分XX完全不予认可律师持令调查取证,部分XX会调取后直接提供邮寄到法院,少数XX会配合提供。鉴于关键财产线索所在XX不予配合,同时案件开庭时间紧迫,遂优先前往被告所在公司,要求提供收入证明。因被告工作涉及保密,经多方周旋顺利对接其所在公司法务,并承诺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公司层面给被告施加压力,被告主动联系表示可以协商。

沟通过程中,重点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事项进行多轮协商,最终完全按照原告诉请要求达成和解。

【结果】调解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该财产完全为被告工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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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4/1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标      的:10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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