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

松溪县人民法院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724民初1231号
原告:盛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跃峰,福建通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XX
被告:盛XX
原告盛XX与被告虞XX、盛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3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盛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盛跃峰、被告盛X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虞XX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盛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虞XX、盛XX偿还借款本金758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0月25日至实际还款日止)。事实与理由:2017年4月至2018年9月,盛XX因资金紧张向盛XX借款共计75800元,用于支付购房款的银行按揭,并于2018年9月2日出具借条。虞XX与盛XX系夫妻关系,应共同清偿该笔债务。现因盛XX向虞XX与盛XX多次催讨借款未果,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诉。
盛XX辩称,向盛XX借款75800元系用于支付购房款的银行按揭,要求与虞XX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虞XX未作答辩。
盛XX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银行流水清单,证实自2017年4月起至2018年9月期间,盛XX多次通过银行转账共计75800元至盛XX的银行账户内;
2.借条,证实2018年9月2日盛XX向盛XX出具借款75800元借条的事实。
盛XX对盛XX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
盛XX为支持其抗辩意见,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
1.银行账务明细清单,证实盛XX汇款至盛XX用于支付购房款按揭的银行账户内;
2.房产证及土地证,证实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XX32#楼503单元的房屋系盛XX与虞XX共同购买。
盛XX对盛XX提交的证据没有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虞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举证质证的权利。盛XX、盛XX提交的证据均能证实本案的相关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根据上述证据及当事人在法庭上的陈述,本院依法确认如下法律事实:盛XX与虞XX原系夫妻关系,两人于2015年11月3日登记结婚,2017年3月16日虞XX离家外出,至今无法联系,后盛XX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虞XX离婚。2018年11月29日,经本院缺席判决双方离婚。盛XX与盛XX系姐弟关系。2017年4月起至2018年9月期间,盛XX因需支付其与虞XX共同购买的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建新XX32#楼503单元房屋购房款的银行按揭,陆续向盛XX借款共计75800元。2017年4月4日起至2018年9月1日止,盛XX通过15次银行转账汇款共计75800元至盛XX的银行账户,该账户为盛XX用于支付购房款按揭的银行账户。2018年9月2日,盛XX出具借条一份,主要内容载明:盛XX向盛XX借款人民币总额柒万伍仟捌佰元整,用于每月房贷月供。盛XX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摁手印。借款后,盛XX多次向虞XX、盛XX索要借款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诉。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盛XX向盛XX借款7580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盛XX要求盛XX偿还借款758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虽未约定利率,但盛XX要求盛XX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利息应自盛XX向本院主张之日即2018年11月1日开始计算。该借款虽系盛XX与虞XX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向盛XX所借,但盛XX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该款系用于支付其与虞XX共同购买的房屋购房款的银行按揭,可认定该笔借款系盛XX与虞XX的夫妻共同债务,故盛XX要求虞XX共同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虞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虞XX、盛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盛XX借款758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695元,由被告虞XX、盛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涂斌华
人民陪审员  陈国爱
人民陪审员  叶 靖
二〇一九年三月五日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03/06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松溪县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