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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号:              ××××号

  裁判日期:       ××××

  案由:              行政/行政管理范围☆/资源行政管理☆/其他(资源)☆

  行政/行政管理范围☆/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行政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与范X系夫妻关系。成劳人仲委裁×××××号仲裁裁决确认以下 事实:范X经人介绍到案外人陈X处从事车辆驾驶员工作,陈X挂靠在×××××从事经营。2018年7 月27日晚上22:18左右,范X驾驶川V×××××临号(后办理登记牌号为川V×××××,以下简称案涉车辆)“晶马”牌大型普通客车途经成双大道八一家具城停车场前路口处掉头时发生交通事故,在下车与对方车主(张X)处理该事故时,被经过的案外人胡X驾驶的车辆撞伤。经四川现代医院抢救无效,确认其因“车祸伤,重型颅脑损伤”于2018年7月27日死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范X与张X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范X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范X与胡X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范X承担同等责任。2018年10月30日范

  某家属向×××××提出范X本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因提交材料不完整,×××××向其开具补正通知书,要求补正相关材料。2018年12月12日其家属补齐相关材料,×××××于当日受理,根据当事人提交 的证据材料审查核实后作出×××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范X所受伤害为工伤。

  原审法院另查明,事故相关事实及证据情况如下:

  1.×××××在工伤认定行政程序中提交三方协议(2018年6月22日签订)、协议书及融资租赁协议    (2018年7月31日签订)、旅游运营车合作经营协议(2018年7月24日签订),内容显示案涉车辆为××××××以融资租赁方式从××××××处承租,所有权属于×××××,登记在×××××名下,×××××负责日常经营(每月运营收益全部缴纳至×××××,×××××与×××××按照3:7比例分成运营收益,×××××确保每月最低缴纳×××××元,最低营业收入全部×××××所有),驾驶员由×××××负责招聘,相关待遇由×××××负责。

  2.庭审中×××××提交陈X书面证言和转账凭证,内容为陈X实际经营案涉车辆,每月“按揭款”(实际为融资租赁的分期租金)由陈X支付,转账凭证为陈X向×××××转账,备注为“第一次 两个车三个月款项”。

  3.×××××及范X住址均在×××××附近,事发当日范X先将案涉车辆送往簇马路三 段41号(成都西南方向四环路外侧)修理厂检测维修,交通事故发生时,案涉车辆的行驶方向由三环路往四环路方向行进。

  关于下班时间和路线等事实,×××××认定范X前往×××××修车后,下班离开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证据依据为对范X妻子×××××的询问,内容为事发当日 19:08分与范X通话,范X陈述,修理厂让他把车开走,陈X让他把车开到公司停。同时×××××陈述  曾电话询问第一次交通事故当事人张X,确认事故发生时范X因走错路准备调头。原审庭审中,×××××向法庭提交×××××面说明一份,内容为范X于事发当日19时45分离开修理厂。邹X(范X  同学)出庭作证,其陈述事发当日21:47分双方微信通话,范X称“马上要走了”并向法庭出示手机中微信通话内容。×××××提交事故发生时的监控视频,内容显示第一交通事故发生时,范X向左侧转向。

  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具有对成都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工伤事故伤害进行 工伤认定的行政职权,即×××××认定范X所受伤害是否属于工伤的行为,是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且行 使中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之情形。×××××局依法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履行了调查、送达等法定程序。×××××结合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调查结果于法定期限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程序合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 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 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 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本案中1.生效仲裁裁决确认陈X挂靠在×××××从事经

  营;2.×××××(被挂靠人)与陈X(挂靠人),虽未直接签订挂靠协议,但与直接签订挂靠协议具 有等价性。×××××与×××××签订协议,未对×××××招聘人员进行实质管控,放任资质出借行为,与出借资质具有等价性;陈X无运行资质,通过与×××××签订协议的方式借用了×××××的运营资质 从事经营;故应认定陈X挂靠×××××从事经营;3.陈X聘用范X,范X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 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主张,范X 下班路线和时间不合理,对于该争议事实,×××××提交的证据与×××××交的证据相互印证,特别是邹X 微信中留存的通话录音,有力的证明了范X离开修理厂的时间;关于行进方向,×××××也作出了合理说 明,并与视频资料等相互印证。×××××提交的书面证明,无证人出庭作证、无其他充分证据佐证,工伤认定行政确认程序中未向×××××出示,原审法院未予采信。综上,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陈X与×××××之间未订立协议,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成立挂靠经营关系,并基于此认定由×××××承担范X工伤保险责任系适用法律错误。综上, 请求本院判决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被上诉人×××××二审中答辩称,×××××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 确,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原审第三人×××××二审中未陈述意见。

  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项规定,个人挂 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社会保险行政 部门认定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涉案运营资质系×××××所有,生效仲裁裁决认定陈X系挂靠×××××从事经营,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认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主体并无不当。×××××虽然就其经营方式提交了相应证据,但其经营方式并不影响其作为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 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曹XX 审判员:  盛 莉 审判员:  王 蛟

  ×   ×   ×   ×   ×                                                                                         ×××××书记员:  陈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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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1/16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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