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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原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羊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列原告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21 年6月8日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元并从2019年10月16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诉讼 费用。事实与理由:2019年7月30日,原、被告签订《购 销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合同中乙方)向被告(合同中 甲方)的“×××”项目工地提供电缆等货物,合同签订

  后,原告按约定将价值×××元的电缆送到被告处(通

  过第三方“×××”送货,被告项目管理人×××于 2019年8月15日在“送货单”上签收确认)。之后被告退还了 部分货物,实际应收货款×××元。被告转款×××万元后 剩余×××元货款至今未付。由于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 开据正规发票已与被告多次协商沟通,提出包括扣除税费后 支付剩余部分或者变更合同主体等方式解决,但被告未采 纳,逃避支付货款,致使原告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合同第 8条付款方式第(2)项约定:货到在2个月内付清全款。现 已逾期长达1年半之欠,原告认为开具发票不是买卖合同主

  义务,被告收到货款,不能以未开具发票作为拒付货款理由。

  被告辩称,因为原告的原因合同履行金额是×××万元, 被告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向我方提供正 规发票,属于原告违约,我方保留对原告起诉的权利。因合 同第8条付款方式第(3)项约定:支付款时,乙方需向甲 方提供正规发票。而原告至今未提供发票,综上,我们请求

  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欠款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系买卖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 定,被告作为买受人,支付价款是其法定义务,故原告要求 被告支付剩余货款×××元的请求理由成立。但原告因 自身原因不能提供正规发票,双方多次协调无果引发本案纠 纷,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利息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 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

  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六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 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款×××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 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

  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保全费×××元,合计××由,原告负担×××元、被告负担×××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 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同时交纳

  上诉案件诉讼费,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 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 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

  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黄  雄  成

  ×××××××××××××××

  书   记    员      李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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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11/06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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