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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能够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XX

  民事判决书

  (2021)京 0105 民初 81008 号

  原告:白XX.男,195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原告:白X2.女,196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市XX律师。

  被告:白X,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移林,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X,女,1959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移林,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白XX、原告白X3(以下分称姓名,一并提起时称二原告)与被告白X、被告徐X(以下分称姓名,一并提起时称二被告)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二原告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二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左移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依法分割被继承人白XX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关东店南XX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2.判令二被告支付二原告租金6万元。事实和理由:被继承人白XX与郁XX在1950年前后结婚,婚后育有三名子女,分别是长子白XX、次子白X5和女儿白X3.2000年9月1日,白XX与其单位北京XX厂签订《出售自管公房住宅楼房协议书》,购买涉案房屋,登记在白XX名下。2003年11月20日,白X5去世,留有儿子白X。2004年4月 16日,郁XX去世,2011年12月26日白XX去世。涉案房屋现由白X实际使用,为维护二原告的合法权益,故提起本次诉讼。

  二被告辩称,第一,本案不属于单纯的继承纠纷,而属于分家析产、继承纠纷,应当先析出属于二被告的份额,剩余份额作为遗产进行分配。涉案房屋系1987年白XX单位按照白XX、白X5、白X、徐X四人分配的公租房,四人共同居住在涉案房屋,90年代白XX每月收入平均170多元,白X5每月300多元,涉案房屋购买价款三万五千多元,白XX单独出资不符合实际情况。事实是,房屋购买时使用了白XX的工龄, 由白X5出资,登记在白XX名下,购房款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因此,白X5一家三口系涉案房屋的共同所有权人,对涉案房屋享有居住权和所有权。现白X5已经去世,应当先析出属于白X和徐X的份额,剩余份额再进行继承。第二,白XX不属于法定继承人,没有继承资格。根据白XX于2007年2月28 日在朝阳医院的住院病历显示,白XX与郁XX于1956年结婚,白XX于1955年出生,因此白XX的出生时间在白XX结婚时间之前。白XX的病历中多次记载,白XX陈述育有一子一女, 印证白XX并非白XX亲生。即便白XX具备继承资格,徐XX自认识白X5起从未见过白XX.白X从出生起也未见过白XX.白XX也从未和白XX一同生活,白XX住院期间、丧葬期间也从未出现过,白XX对白XX未尽任何赡养义务和丧葬义务,应当少分或者不分遗产。第三,白X3常年在外地,未尽赡养义务,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在白XX去世前,常年不回家,白XX去世时,白X通知白X3回来,二被告已经把丧葬用品购买完毕,丧葬事宜安排妥当,白X3仅是在下葬当天参加了葬礼。第四,白X系白XX共同居住人,在白XX生前尽到了较多赡养和照顾义务,去世时尽心张罗丧葬事宜,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应当多分遗产。第五,徐XX丧偶儿媳, 对白XX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有资格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白XX遗产。徐X一家三口和白XX一起居住了十几年,在共同居住期间,承担家里的家务,照顾白XX生活起居,白X5去世后,徐X作为丧偶儿媳,依然未间断对白XX的赡养,白XX住院期间在床榻前照顾,白XX去世后出资为其置办丧葬事宜,应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且应当多分配遗产。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

  白XX与郁XX于1956年9月结婚,婚后育有白X5、白XX两名子女,二人于1976年经法院判决离婚。郁XX婚前与他人育有一子白XX.白X5与徐X于1982年结婚,婚后育 有一子白X。白X5于2003年11月20日去世,郁XX于2004 年4月16日去世,白XX于2011年12月26日去世,白XX的父母均先于白XX去世。经询,双方均称白XX自2006年至 去世前居住生活在养老院,相应费用由白XX用退休金支付。

  诉讼中,本院调取了白XX与郁XX于1963年的离婚案件

  卷宗,其中1963年5月13日谈话笔录中法庭询问:“你们有孩子吗?",郁XX回答:“有两个孩子,大男孩6岁,小女 孩一岁半",法庭询问:“离婚后孩子怎么办?",郁XX回答:“结婚前带来前夫一个孩子(7岁)他不管,我和他生的两个孩子一人一个,我要小的,抚养费各人负担个人的。”谈话中,郁XX还陈述:“我对他母亲是尊重的,但他对我父母及前夫孩子就不是这样,我母亲去我家他理都不理,他对我不好, 不能在一起生活下去了。”调查报告中邻居刘XX陈述:“女方带来的孩子跟姥姥生活,她俩生的孩子大的跟奶奶生活。”

  本院调取了白XX与郁XX于1976年的离婚案件卷宗,其 中1976年5月27日的研究工作笔录中,白XX单位同事陈述:“郁XX带着一个小孩子与白XX结婚,小孩跟姥姥生活,现在工作了……老白说66年离过一次婚,他母亲不同意,没离,两个人就分居。”郁XX单位支书陈述:“前一个孩子是私生子,孩子一直跟着郁XX母亲。”同日的谈话笔录中,法庭询问:“婚后感情怎样?"郁XX回答:“就那么回事,大孩子从来他就不抚养。"76民字第64号民事判决书中记载:“婚后感情不好,男方不信任女方,双方的工资长期不能放在一起生活,分开吃饭并分居,因此郁XX起诉要求离婚,白XX亦同意离婚。”

  关于白XX与白XX是否形成扶养关系,二被告主张白XX一直与姥姥生活,白XX不管,且白XX在白XX生前未尽赡养义务,未参加白XX的葬礼,故未形成扶养关系。白XX称其出生后一直和父母生活,中学毕业后参加工作挣的工资给了父母,父母偶尔将其送到姥姥家生活,父母离婚后白XX就与白XX疏远了,其身体不好只能把钱给白X3.通过白X3对白XX尽赡养义务,因身体原因没有参加白XX的葬礼。白XX称记事的时候白XX就和父母在东光XX的房屋一起住,母亲身体不好的时候,姥姥帮着照看白XX.奶奶帮着照看白X5.钱应该都是父母出的,不太有印象父亲是否给过姥姥钱。

  关于徐X是否具备继承资格,二被告主张徐X和白XX共同生活十几年,照顾白XX生活起居,白X5去世后,徐X作为丧偶儿媳,依然未间断对白XX的赡养,白XX去世后出资为其置办丧葬事宜,有资格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白XX的遗产,且应当多分,并就此提交房屋准住证、公房登记卡、收费票据、住院病案材料、墓地发票、银行流水等予以证明。二原告对此表示白X5去世后,徐X与白XX发生争吵,让白XX搬出去住,没有尽到赡养义务,白XX的丧葬事宜是双方一起办的,墓地费用是二被告出的,主要是因为白X作为孙子出钱,而不是徐X作为丧偶儿媳来出钱,在丧事方面花钱不能证明尽了主要赡养义务。

  本案中,双方要求处理的白XX遗产包括:

  1.涉案房屋。

  2000年9月1日,白XX(买方、乙方)与北京XX厂(卖方、甲方)签订《出售自管公有住宅楼房协议书》,约定甲方将涉案房屋2居室出售给乙方,实际房价35397元、公共维修 基金1222元,乙方应付合计36619元,折算乙方工龄40年。 2001年8月6日,涉案房屋登记在白XX名下,建筑面积58.17 平方米。经询,双方均认可涉案房屋市场价值为390万元,现 房屋由二被告实际控制。

  关于房屋继承分割意见,二被告主张购房前白XX和白XX一家的家庭财产混同,白XX的退休工资不足以购买涉案房屋,购房款来源于家庭共同财产,故涉案房屋应当属于白XX与白X5一家的共同财产,应当先析出二分之一的份额归白X5一家所有,剩余二分之一的份额属于白XX的遗产,二被告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当继承三分之二以上的份额。二原告主张涉案房屋购房款由白XX个人支付,白XX的退休工资每年都在增长,白X5去世前几年身体不好工资都用于看病,涉案房屋属于白XX的个人财产,白X3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白XX看望老人较少,二原告应当继承三分之二的份额,并就此提交2010年5月22日至2011年11月26日期间连续11次住 院病历,联系人均为白X3.二被告对此表示仅认可病历登记联系人为白X3.不认可白X3照顾白XX.11份病历是白竹 泉阶段性医保费用结算和医院为了控制太长住院日而履行的出 院住院手续,只有2010年5月22日和2010年8月21日的病 情告知书有白X3签字,其他病历都是医院的护士照第一次病历抄的,不需要白X2到场签字。

  关于白XX的居住生活情况,二原告称白XX购房后与白XX一家居住在涉案房屋,白X5去世后第二年,徐X将白XX赶出家门,白XX在白X3家里居住半年,2006年搬去养老院居住,2006年至2011年换了多家养老院,白X3每周都去看望白XX.逢年过节接老人回家,二被告很少去看望白XX.二被告表示白XX购房后与白X5一家共同居住,白XX在白X5去世后情绪受到影响,考虑到与儿媳共同居住不方便,坚持要住养老院,二被告只好将白XX送到养老院,每周定期看望白XX.白X3常年在外地,白XX去世后白X3才从外地赶回来。

  2.涉案房屋2020年至2021年期间的租金收益9万元。

  2019年12月25日,白X与案外人签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白X对外出租涉案房屋,租赁期限自2020年1月 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年租金6万元,按季支付,押一付三。2020年12月23日,双方续签租赁合同,租赁期限自2021 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租金不变。2021年8月10 0.租户向白X出具《收条》,收到白X退来未住租金1万元。 2021年9月21日,租户向白X出具《收条》,收到白X退来押金5000元、赔款5000元。

  二原告主张9万元的租金收益应分得6万元,白X认可实际收取租金收益9万元,但均应当归其所有,不同意分割,徐X表示房屋属于家庭共同财产,租金应当先析产再继承,徐X的租金收益都归白X所有。

  本院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

  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晩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本案中,被继承人白XX未订立遗嘱,白XX去世后,其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处理。白X3系白XX之女,有权继承白XX的遗产,白X5先于白XX去世,其子白X可代位继承白XX的遗产。

  关于白XX的遗产分割一节。涉案房屋系白XX购买的单位自管公房,折算白XX40年的工龄,房屋登记在白XX名下, 故涉案房屋应属白XX的个人遗产。二被告虽主张白X5一家对涉案房屋有出资,应属家庭共同财产,但未就此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白X3、白X虽均主张对白XX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但白XX晩年居住在养老院,相应费用由白XX用退休金支付,白X3、白X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其为白XX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者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二人应当均等继承白XX的遗产。本院从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出发,结合房屋由白X实际管理的情况,确定涉案房屋归白X所有,白X给付白X3房屋折价补偿款,具体数额本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继承份额、房屋市场价值等因素予以确定。关于涉案房屋的租金收益9万元,应当由白X3和白XX等分割,因租金由白X收取, 故该租金收益归白X所有,白X向白X3支付租金收益45 000 元,二原告主张要求支付租金收益6万元,缺乏依据,本院不 予支持。

  关于白XX是否有权继承白XX遗产一节。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作为其继父母遗产的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本案中,白XX系郁XX婚前与他人所生,白XX与白XX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首先,根据本院调取的郁XX与白XX的离婚案件卷宗记载,郁XX与白XX再婚后,白XX一直与外祖母共同生活,由外祖母抚养长大,白XX与郁XX分开吃饭并分居,二人工资长期不能放在一起生活,故不能认定白XX对白XX履行了抚养义务。其次,白XX当庭陈述自郁XX与白XX离婚后便开始疏远白XX.亦未参与办理白XX的丧葬事宜,白XX虽主张曾在经济上供养白XX.但未就此提交证据证明,故不能认定白XX对白XX履行了赡养义务。综上,白XX主张其与白XX之间形成了扶养关系并要求继承白XX遗产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徐X是否有权继承白XX遗产一节。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故徐X是否对白XX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为本案考察重点。是否尽主要赡养义务,应从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从生活、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等方面来认定。结合本案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据,可以认定徐X在白X5去世后,确与白XX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但此后白XX长期在养老院居住生活,相应费用由白XX用退休金支付,故不能认定徐X对白XX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徐X主张其以白XX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白XX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由被告白X继承,被告白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白X3支付房屋折价补偿款XXX元;

  二、被告白X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白X3支付房屋租金收益45000元;

  三、驳回原告白XX、原告白X3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退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 720元,由原告白X3负担19 360元(已 交纳),由被告白X负担19 36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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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10/30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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