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在游戏论坛中持续遭到侮辱、 谩骂应该如何维权?

  在游戏论坛中持续遭到侮辱、谩骂应该如何维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京 0491 民初 30780 号

  原告:汪X,男,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X,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褚xx,男,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汪X与被告褚xx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2年 12 月 12 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汪X、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吴XX,被告褚xx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汪X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在xx俱乐部网站连续 15 日发布致歉声明,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 3000 元;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维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10 555 元(含律师费 10 000 元,证据保全费 405 元,前一个案件诉讼费 150 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和被告均是“xx俱乐部”网站(网址:https://xx/)的网络注册用户,原告用户名:“xx 呢”(ID:xx),被告用户名:“xx”(ID:xx)。2021 年 9 月 12 日,原告在北京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xx俱乐部”网站上发布了名为“xx的第一个 25 限时,xx很厉害的嘛,麻烦集合时组组呗”的主题帖子,在该帖子及后续跟帖中,被告针对原告发布了多条侮辱性言论,如在帖子中使用“咱们xx只要xx就行”等言辞对原告进行辱骂,此帖子的浏览量 12 787 人次;在 2021 年 11 月 2 日“xx”的帖子中使用不当言辞侮辱原告;在 2022 年 5 月 2 日“xx”的帖子中被告再次使用侮辱性的言辞对原告进行辱骂,涉案帖子浏览量达到 13 515人次。被告在论坛网站上多次发布针对原告的侮辱性言辞影响极

  广,不但造成原告的名誉严重受损,而且给原告的精神造成很大伤害。原告为维护自身利益,故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

  被告褚xx辩称:1.我方在发表言论前,因原告个人游戏水平,且原告被曝光出其装备是通过非正当手段获得等因素,其名誉就已经因为自己的发言而受损;2.我方在论坛的言论不会影响到原告在现实中的社会声誉,不构成名誉权侵权;3.原告并未证明在我发言后其所谓名誉受损的言论和我的关系;4.原告有明显夸大我个人言论影响力的嫌疑,涉案帖子并非由我发布,其浏览量并非我个人造成;5.原告方所要求的律师费显然超出我方可预见范围,有恶意诉讼嫌疑。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与质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原 告 和 被 告 均 是 “ xx 俱 乐 部 ” 网 站 ( 网址:https://xx/)的网络注册用户,原告用户名:“x

  x”(ID:xx),被告用户名:“xx”(ID:xx)。2021 年 9 月 12 日至 2022 年 5 月 13 日期间,被告在北京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xx俱乐部”网站上发布了一系列回复,原告提供取证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16 日、2022 年 5 月 18 日的 IP360 数据保全证书(证书编号:xx、xx)及视频、截图为证据,具体发帖内容如下:

  xxxxx

  原告提交了论坛发帖截图,显示有论坛其他用户向原告寄送花圈邮寄花圈,拟证明在被告引发的此次网络暴力事件中,一些跟帖曝光了原告的真实住址等相关信息,甚至导致有人给原告邮寄花圈。

  原告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和相关发票,拟证明律师费和取证费用开支。

  原告曾同时起诉北京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为“xx俱乐部”网站的运营主体,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北京XX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以上事实有电子数据保全证书及相关视频、快照、回复函、委托授权书、发票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其一,被告在论坛中发布的相关言论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其二,若构成侵权需要承担何种责任。

  对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我国公民依法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名誉是指人们对公民和法人的品德、才能以及其他素质的社会综合评价。侵害名誉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因为故意或者过失对他人实施侮辱、诽谤行为,致使他人名誉遭受损害。公民拥有言论自由,但行使言论自由不能逾越法律边界,不能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进行意见表达时,评论内容应当大致客观公正,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辞攻击他人,即以“就事说事或论事”为基本原则。一旦超出前述言论的权利边界,因故意或者过失对对方实施侮辱等行为,足以使对方的社会评价降低,则可能构成对名誉

  权的侵犯。本案中,被告在原告于 2021 年 9 月 12 日发布的主题帖中,发布了“xx只要xx就行”等三条回复(发帖 1-3),回复内容与原告直接关联,对原告的游戏行为和私人生活予以评价。被告于 2021 年 11 月 1 日发表主题帖,“这就不得不提一嘴某位xx了……再找xx再给其他队友点钱。上个 2800 轻轻松松”(发帖 4),暗示原告在游戏中有不当行为。被告于 2022 年 5 月 2 日在其他用户发布的主题帖中,发布回复“你又不是[@xx],你是给队友钱了还是给男友透了?都不是就好好当你的xx”(发帖 5),暗示原告在游戏中有不当行为,并评价原告私人生活。以上五条评论中,被告使用了“批”“透”等侮辱性词汇,对原告的行为和人格予以不当评论,其言论远超出游戏讨论和自由言论的范畴,贬低原告人格,严重违反公序良俗,有损原告的社会形象和社会评价,构成对原告的侮辱,侵犯原告名誉权。被告的发帖 6 虽然系对原告的负面评价,但不包含侮辱性词汇,未达到侮辱、诽谤的程度,该条言论不构成侵权。关于原告提交的案外其他论坛用户向其寄送花圈的有关事实,根据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案外论坛用户的行为与被告的言论有因果关系,故本院对此不予评述。

  对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包括停止侵权、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原告主张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应予支持。要求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被告赔礼道歉的方式应与侵权的具体方式和所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故本院将综合考虑前述因素,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

  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被告在涉案论坛上发布侵权回复的行为给原告的社会形象造成直接的侵害,势必给原告造成精神损害,故原告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具体数额本院综合考虑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影响范围等案件情况酌情予以判定。关于经济损失,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因本次侵权造成的实际损失数额或被告因此而获得的相应经济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财产损失。本案中,原告对合理开支提交了相关委托合同书和发票,故本院将综合考虑本案复杂程度、工作量、律师和取证收费标准等因素酌情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第九百九十五条、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 修正)》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褚xx在涉案论坛“xx俱乐部网站”中通过发贴方式向原告汪X致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持续七日(若被告褚xx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承担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的法律责任,本院将依原告汪X申请,选择一家全国发行的报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褚xx负担);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褚xx支付原告汪X精神损害抚慰金 2000 元;

  三、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褚xx支付原告汪X经济损失 3500 元;

  四、驳回原告汪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150 元,由原告汪X负担 89 元(已交纳),被告褚xx负担 61 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汪X)。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x

  法官助理  马xx

  书记员      刘xx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2/01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