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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房公摊面积不符合合同,要回支付的定金

  山西省大同市云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晋0215民初338号

  原告:袁XX,男,汉族,1992年5月1日生,身份证号码 XXX.现住四川省宜宾市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利,山西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同XX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XXXX0200MA0K4DNF1M,住所地大同市开发区湖东建昌XX。

  法定代表人:王XX,总经理。

  原告袁XX与被告大同XX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原告袁XX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XX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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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6/27 星期一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20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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