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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内地住址: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XX律师。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萍,广东XX律师。

  原告***与被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年*月*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年*月*日、2021年**月17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丽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请求判决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元/月抚养费,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婚生女儿***在***派出所办理上户手续;3.原告在婚前购买的汽车,车牌号码为***所有权归原告,及银行贷款债务归原告承担;4.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的二手车***车辆,车牌为粤***,所有权归原告,及银行贷款债务归原告承担;5.离婚后,双方各自名下账户现金归各自所有;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年*月*日在***登记结婚,20**年*月**日女儿***出生。

  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不牢固,迫于怀孕而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照顾家庭,不抚养小孩,无端猜测,更做出损害原告名誉权的违法之事。20***年*月份以来,被告通过****平台,发布多段不实言论,暗指原告“一脚踏两船”,严重侵犯原告的人格尊严。被告共有两个****账号,一个账号为“***”,昵称“***”,**个粉丝,个性签名“”;被告通过网络散播不实言论,影响广泛,原告的亲友、同学对其产生误解,原告为此蒙受屈辱,名誉受损,已向法院提起侵权之诉。

  被告言语恶俗,经常辱骂原告,时有暴力相加,被告家人也以不同方式对原告亲人实施伤害行为。原告结婚以来,不但感受不到半点家庭的温暖,反而经常遭受被告的辱骂、暴力,同时还严重影响到原告亲人的生活安宁和身体健康,给原告的精神、心理造成巨大的打击和伤害。

  原、被告结婚以来,家庭生活一切开支均由原告承担,原告工作之余,雇佣保姆专职照顾小孩,对小孩的生活起居做好安排。被告自20**年以来,抛下小孩,自己到处游玩,认为小孩是原告的,应由原告抚养,只要原告打钱给她,可以马上离婚。被告在婚姻中思想偏激,言行恶俗,丝毫不念及夫妻情分,屡屡做出伤害被告及其亲人的事情,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挽回可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女方在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被告在婚后恶意损害原告名誉权,辱骂、伤害原告,情节严重,对小孩不承担抚养义务持续时间长,应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情形,请法院酌情予以受理,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承担***元/月的抚养费(****年珠海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为40031元),被告协助原告办理婚生女儿***入户证明。

  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诉至法院,望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辩称:1.孩子抚养权归女方;2.请求分割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包括:(1)婚前购买,婚后还贷的***小轿车,5万元归我方;(2)***万元,**车辆归原告,原告补****元给我方;(3)澳门福利***元/年,共两年;(4)原告工资收入(20**年*月**日至离婚之日)****元;(5)原告支付宝、微信财付通、储蓄卡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要求分得**元;3.请求原告赔偿因重婚导致被告的精神损害赔偿**万元;4.请求原告支付孩子抚养费4000元/月,孩子未成年期间的教育费、医疗费及其他开支由原告承担一半。事实与理由: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与原告于年月通过****软件相识,不久便确立了恋爱关系。双方于*年*月*日在***登记结婚,婚生女儿***于20**年*月**日出生。

  一、原告隐瞒婚史,对被告撒谎,使被告陷入错误认识,而与之登记结婚,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婚。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被告与原告20**年*月相识,不久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同年开始在珠海同居生活。恋爱期间原告从未与被告提起在澳门已婚的事实。一直欺骗被告,原告有多个手机号码,被告从不知情。还欺骗说是公司号码,手机号码为***,并用这号码 都 开 了 相 应 的 微 信 号***,并将被告备注为骚扰电话,不仅如此还发朋友圈仅对被告可见,或者分组标签分为该朋友不可见,拒不公开恋爱关系与已婚事实,可见原告的恶意隐瞒欺骗行为,极其恶劣。

  被告于****年*月*日意外怀孕,当时被告并不能完全相信原告,所以并不想留下该孩子,被告决定去做流产手术,原告却强烈要求被告将孩子生下来,并承诺其会对被告及孩子负责。承诺今后会请保姆照顾孩子,被告可以自由选择出去工作,因原告的承诺,被告最终决定留下孩子。被告还是错付终生,被告怀孕一个月后,些原告便向被告求婚,双方还一同前往***旅游。被告本以为这是幸福的开端,但是没有想到原告所有的承诺都是谎言。20**年**月**日,原告告诉被告公司出差,被告要跟原告一起出行被原告拒绝。当时被告晚上在****刷到原告****号名为***(****号:***)发布了在***的视频。前一秒告诉被告睡了,下一秒就发在吃喝的视频。

  婚后,原告对被告漠不关心,对家庭极度不负责任。甚至不惜在被告分娩不到1年的情况下,起诉离婚。急于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自从被告拆穿原告的谎言后,原告就一改其婚前的态度。对被告及刚刚出生的女儿漠不关心。多次以不支付生活费威胁被告,甚至多次提及离婚,扬言将被告赶出家门。20**年*月**日,被告到原告澳门的家中要求原告回家照顾女儿,结果被原告赶出家门,沦落澳门街头。......综上所述,都说明原告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对身在珠海的女儿及本人漠不关心,原告在起诉状中所述的家庭生活一切开支都是由原告承担,原告工作之余雇佣保姆照顾小孩,均非事实,这是虚假陈述。

  随后,双方20**年*月**日在****结婚,婚后原告一边对其朋友及老板隐瞒被告已经怀孕的事实,一边对被告谎称其在澳门正在申请房子,不能被人知道已经结婚和有孩子的事情,因这样会影响到他申请房子。等申请到房子之后,再与被告在澳门生活。之所以原告多次撒谎,就是为了掩盖其在澳门已经有妻子的事实,担心与被告结婚的事情,会传到澳门的妻子耳中,所以其谎言就会被拆穿。事实上,原告所说的一切都是谎言,根本不可能带我方到澳门生活,无论原告的谎言多完美,终究会有被拆穿的一天。种种事实表明,原告确实在澳门已婚。首先被告曾多次去原告的爷爷家中以及澳门街坊邻居,叔叔,均告知我方说原告在澳门已经有妻子的事实。其次,被告了解到原告在澳门的妻子叫***,原告的近亲属均承认***是原告的妻子。并且在原告母亲的朋友圈中发现,他们经常吃饭,拍照。晒出的合照中经常有该女性的身影,并然就是一家人。再者被告发现原告在婚姻存续期间,***也在***一同旅游,联系频繁,未曾分开过。而且还多次以母亲和****为由,多次与***一同出入。后经过被告调查,和聊天记录提到的****就是***的大哥。他们一起一同旅行过多个地方,随之案外人***的***向我证实,原告与***一直生活在一起,未曾分开,所以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重婚。综上所述,原告多次对被告说谎,隐瞒其已婚的事实。在被告受到欺骗的情况下与之结婚,身心受到损害。被告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有配偶的人,未办理离婚手续又与人登记结婚,即构成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是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亦构成重婚。虽然原告未与***登记结婚,但是原告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而又欺骗我方与之登记结婚,又曾告知被告以及案外人***做过律师见证的婚姻。原告已经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其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原告应当为自己的过错责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恳请法院认定原告的行为构成重婚,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原告的刑事责任。

  婚后,原告对被告及其孩子漠不关心,对家庭极度不负责任。

  甚至不惜在被告分娩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提起诉讼,急于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从原告如此急于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足以看出原告心虚,怕我方追究其重婚的责任。在被告分娩不到一年的时间内提起离婚诉讼,并恶意伪造名誉侵权纠纷,以达到离婚诉讼的目的。但是无论被告与原告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原告重婚的事实已经存在,无可否认,原告应当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原告隐瞒婚事,欺骗被告与之登记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同居及亲密交往,违背夫妻间的忠诚义务,致使被告身心均受到损害,应向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万元。结婚以来,原告未将我方视为妻子看待,被告完全体会不到夫妻间的相互扶持及照顾,取而代之的是不断的谎言、暴力、威胁。被告在这段婚姻中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早已经疲惫不堪。此外,被告因为生孩子以及月子期间未能得到妥善的照顾,身体也落下病根,受到了极大的伤害。原告在这段婚姻关系中存在重大过错,对婚姻的破裂附有极大的过错,是导致这段婚姻破裂的绝对过错方。原告的重婚行为,导致被告身心均受到损害,是引发夫妻感情破裂的主因,其在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上存在严重的过错,应受到法律的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的规定。原告的重婚行为对被告造成极大的损害,符合支付损害赔偿金的法定条件,被告现主张原告支付***元损害赔偿金于法有据。依法应当予以支持,以彰显法律的公正以及道德力量。

  被告与原告的婚生女儿***自出生后至今一直都是我方照顾抚养,而原告对女儿漠不关心,未尽到抚养义务。故从女儿健康成长的出发,婚生女儿***应当由我方携带抚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4条,婚生女儿***于20**年*月**日出生,目前尚未满2周岁,从立法意图上,孩子尚年幼,抚养权应当首选判归母亲。故从法律层面上,婚生女儿***应当由作为母亲的被告携带抚养。

  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在处理抚养权中同性抚养原则出发,婚生女儿***也应当判归被告携带抚养。孩子是一个女孩,根据司法实践在处理抚养权中同性抚养原则出发,被告作为母亲在对女儿未来的成长当中可以给予更多生活起居上的照顾,和生长发育上的指导。原告在该方面的不便之处显而易见,女儿自出生后至今,一直是由被告亲自抚养照顾,被告对女儿的成长倾尽了心血及精力。充分了解女儿的生活习惯,也积累了相当多的抚养经验,反观原告,自女儿出生至今,没有尽到一个父亲的责任,对女儿漠不关心。没有照顾起居生活,不尽抚养责任。故从抚养经验的层面上看,女儿的抚养权应当归被告携带抚养。被告有稳定的工作收入,能够为女儿提供有利的成长条件,能保证女儿的物质生活条件。被告具有良好的抚养能力及抚养条件。被告的工作稳定,有充裕的时间照顾及陪伴女儿的成长。同时满足女儿的基本物质需求及精神需求。能够抚养女儿健康成长,言传不如身教,原告的个人道德品行,对孩子的价值观念形成毫无利处,原告严重违背夫妻的忠诚义务,瞒骗被告与第三者同居及亲密交往,已经构成重婚,触犯刑事犯罪。原告对婚姻严重不尊重的行为,已导致夫妻感情严重破裂。同时,原告的前述行为破坏了夫妻关系,拆散了家庭,败坏了社会风气,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另一方面,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曾对被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思想及处事方式极端,不利于孩子的成长。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指出“对于实施家庭暴力的父母一方,不宜判决其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如果女儿跟随原告生活,势必会造成暴力代际传递,综上所述,通过对比双方的抚养优势条件,被告的抚养条件更胜一等,无论从法律层面还是从情感付出层面,女儿由被告携带抗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承担。恳请法院将女儿的抚养权判归我方。

  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应当坚持无过错方,妇女儿童权益为原则。被告请求法院依法处理以下夫妻共同财车辆,婚前购买,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轿车和婚后购买的***,主张分割原告名下的银行存款以及对应账户名下的理财资金,住房公积金。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的款项部分,具体主张的范围以法院查明的内容为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年*月相识,双方系自由恋爱,****年*月,原、被告双方在****市登记结婚。*年*月*日,双方生育女儿***。后来双方因琐事争吵,产生矛盾,引起纠纷,原告诉至本院之后,本院主持双方和解,双方感情仍未改善。在*年*月*日的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

  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女儿***由被告抚养,但如果法院判决由被告抚养,原告愿意每月负担抚养费****元。原告自认其每月收入为澳门币****元,被告则主张原告每月收入为产。澳门币****元,被告自认其自己每月收入为人民币****元。

  庭审中,原、被告均同意***小汽车在离婚后单独由原告所有,原告补偿被告***元。***轿车系由原告在婚前一人购买,被告主张要求分得5万元,原告不同意。本院遂委托珠海市XX公司进行价格评估,评估结论为***轿车现值为****元。原告主张其名下没有存款,没有理财产品,微信支付宝里有****多元,被告自认其微信支付宝里有****多元。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本案为涉澳离婚纠纷,应参照我国有关涉外民事案件法律适用的法律规定,选择处理本案争议的准据法。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规定,本案应适用我国内地法律作为处理本案实体争议的准据法。

  原告以夫妻关系严重破裂为由起诉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案经调解和好无效,本院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准予原、被告离婚。

  原被告双方共同生育的小孩***不到2周岁,目前随被告生活,且被告并未有赌博、吸毒等恶习,故本院认定***由被告继续直接抚养为宜。基于***在***农村生活的情况,本院认定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3500元至***年满18周岁时止,且该抚养费已包含教育费用。至于医疗费目前并未实际产生,如确实发生医疗费,双方可另行协商或诉讼解决。原告可探视***。原告在澳门生活,相距***县路途较远,故本院认定原告每周周末2天可探视***,且被告每次须在****县县城中心地带将***交给原告。至于协助办理***的入户证明,并非本案离婚诉讼讼争的范围,原、被告可另循途径解决。

  关于被告主张原告赔偿因重婚导致被告的精神损害赔偿***元的诉讼请求。是否构成重婚应以生效的刑事判决为准,在原告未被刑事判决认定犯重婚罪之前,被告主张原告构成重婚并进而以此为由要求原告赔偿***元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部分:1.根据庭审的意见,本院确认***小汽车归原告一人所有,原告补偿被告****元。

  2.关于***小汽车,该车系由原告在婚前一人购买,但婚后还贷,婚后还贷部分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庭审中自认其每月向其朋友偿还贷款****元,被告则主张此前原告说过每月偿还****元左右,而且贷款在****年**月偿还完毕,鉴于本院已要求原告提供详细的银行流水,但原告故意不提交,故本院按被告的陈述意见,即每月****元,自双方结婚之月即****年*月至****年**月,总共15个月,偿还的贷款为****×15=****元,原告两次自述该车购买价分别为**元和**元,本院按不利于原告的事实予以认定,因此,偿还的贷款即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在该车的现值占比为****元÷2****0=**,故目前夫妻共同财产部分相应的价值则为****元×**=****元,粤********小汽车归原告所有,原告须补偿被告****÷2=****元。

  3.关于澳门福利的问题,原告认可该福利的存在,鉴于本院已要求原告提供详细的银行流水,但原告未提交,故本院认定该福利仍然在原告银行账上,故原告须向被告补偿澳门币****×2÷2=****元,折合人民币****×0.7933=****元。

  4.原告庭审中自认其每月收入为澳门币****元,而被告则主张原告的收入为澳门币****元,鉴于本院已要求原告提供详细的银行流水,原告却故意不提交,故本院按不利于原告的事实予以认定,即按月收入为澳门币****元,折合人民币****元左右。但原告大部分时间还必须支出车贷****元,扣除车贷后实际为每月****元,被告自认其每月收入****元,其中****年*月结婚到****年**月还贷完毕共15个月,从**年**月至2021年12月共13个月,共计28个月,故本院打包酌定支持由原告向被告支付婚烟存续期间28个月工资差额的一半即:(****-****)×15÷2+(****-****)×13÷2=****元元,该补偿款对应了被告的诉讼请求中要求分得原告工资收入****元以及原告支付宝、微信财付通、储蓄卡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span="">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婚姻关系。

  二、婚生女儿***由被告****抚养。原告***从****年**月份起按每月3500元的标准支付***的抚养费至***十八周岁止。原告***每周周末2天可探视***,且被告****每次须在****县县城中心地带将***交给原告***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小汽车归原告***所有,相应债务归原告***承担,原告***向被告****补偿****元;

  2.粤*******小汽车归原告***所有,相应债务归原告***承担,原告***向被告****补偿****元;

  3.原告***向被告****补偿澳门福利****元;

  4.原告***向被告****补偿工资收入****元元;

  上述款项合计****元+****元+****元+****元元=****元,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支付。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元(原告已预付元,被告已预付 元),由原告***负担****元,被告****负担 元。本院向原告退回案件受理费****元,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付案件受理费****元。评估费****;元,由原、被告各负担一半,原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向被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被告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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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2/31 星期五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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