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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和长沙行政管理局土地征收补偿案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湘01行终5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XXX(湖南)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7公里XXX内。

  法定代表人莫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中XX。

  法定代表人舒XX,局长。

  委托代理人龚露露,湖南仁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沙市望城区金山X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金山XX街道XX。

  法定代表人欧XX,主任。

  委托代理人罗XX。

  委托代理人刘XX,湖南XX律师。

  第三人湖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良种繁育中心,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黄金街道雷锋大道XX。

  法定代表人李XX,主任。

  委托代理人谢XX(原名谢X),长沙市芙蓉区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张X,长沙市芙蓉区平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XXX(湖南)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俱乐部)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望城分局(以下简称望城区资规局)、长沙市望城区金山XX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金山XX街道)及第三人湖南省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良种繁育中心(以下简称良种繁育中心)土地征收补偿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112行初9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8月1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XXX俱乐部的法定代表人莫XX,被上诉人望城区资规局的委托代理人龚露露,被上诉人金山XX街道的委托代理人刘XX,第三人良种繁育中心的委托代理人谢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湖南省优质果茶良种繁育场属于湖南省农业厅的正处级直属事业单位,现更名为良种繁育中心,系湖南XXX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由良种繁育中心投资开办)的股东。2003年4月5日,湖南省优质果茶良种繁育场与望城县黄金乡XX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赁补偿协议》,合同约定租地面积约120亩,租期30年,

  腾地补偿费6万元,租金500元/亩,每两年递增4%。后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期满将租赁期自动再延长20年。2003年5月15日,美国夏XX公司、北京XX公司和湖南XXX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三方协商签订《合同》,合作组建“XXX长沙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后注册为“XXX(湖南)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合同约定美国夏XX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0%,北京XX公司占新公司股份10%,湖南XXX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占新公司股份10%。合同约定湖南XXX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自己名义租用三方所协商确认的土地,租用和征地手续由湖南XXX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责在当地政府职能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租用120亩左右土地,作为新公司的高XX培训用地。XXX长沙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组建后,高XX培训用地实际租赁涉案土地约93亩。

  2013年7月,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政国土字第136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长沙市望城区金山XX街道XX17.4929公顷土地用于望城区2012年度城市建设用地报部实施项目(储备地块五)。2016年7月,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2016]第36号《征收土地方案公告》。望城区资规局于2016年10月24日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于2016年11月10日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2017年7月27日,望城区金山XX街道项目建设综合管理服务中心与良种繁育中心经协商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良种繁育中心租赁的涉案土地及地上青苗设施作出了一次性补偿,在协议中还约定对XXX俱乐部的补偿及租用范围内未结算的工程尾款由良种繁育中心在拆迁补偿资金内负责协调解决。经征拆职能部门以及街道、村(社区)现场丈量登记,涉案的高XX球场补偿明细包括木质凉亭27435.78元,木棚屋一间53127.36元,水泥坪85419元,砖木房屋(办公用房)599554.98元,苗木79560元,草皮(高XX练习场)436800元,木棚4130.34元,水塘831168元,砂石路9600元,铁丝网36000元,排水渠道20880元,补偿费用共计XXX元。良种繁育中心授权湖南XXX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代收征拆款。2017年8月4日,征拆款发放至湖南XXX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账户。2017年8月4日,金山XX街道按照良种繁育中心的授权将补偿款XXX元支付给湖南XXX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2017年9月18日,XXX俱乐部在良种繁育中心制订的总金额为731284.48元的征地补偿明细表上签字盖章:“同意上述球场补偿部分金额。”之后良种繁育中心分两次支付给XXX俱乐部补偿款60万元。

  另查明,2012年8月1日,XXX俱乐部与案外人万X、高XX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由万X、高XX承包俱乐部土地进行独立经营,承包期限为十年。2012年8月16日,万X、高XX与李XX、李XX签订转让合同,将其承包的土地又转包给案外人李XX、李XX。因李XX、李XX在签订合同后在转包的土地上进行施工建设,XXX俱乐部与湖南XXX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起诉万X、高XX以及李XX、李XX,原审法院于2012年11月8日作出(2012)望民初字第1161号民事判决,判令解除上述签订的承包合同。2013年1月30日,在金山XX街道及金山XX街道XX的调解下,李XX、李XX与良种繁育中心达成《关于高XX练习场租赁地转让合同纠纷及建设工程款处理调解书》,内容为:望城区人民法院(2012)望民初字第1161号判决所确定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应由XXX俱乐部及合同当事人承担,良种繁育中心原则上不应承担责任,但在几次协商中莫XX和万X、高XX均表示无法承担,为确保社会稳定,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经望城区人民政府协调会议确定,由高XX练习场原土地租赁使用权人良种繁育中心先行垫付李XX、李XX建设工程款142万元。李XX、李XX在高XX练习场租赁地上所建工程和财物全部移交归良种繁育中心所有,由良种繁育中心统一经营管理。今后如有征地拆迁,该建设工程所得征用补偿款归良种繁育中心所有。2013年10月18日,XXX俱乐部和良种繁育中心就高XX练习场地签订《XXX高XX练习场协议书》,约定:由良种繁育中心每年支付XXX俱乐部使用经费15万元,但须扣除良种繁育中心支付村委的土地租金和协调费;XXX俱乐部认可2013年1月30日由金山XX街道组织调解与李XX、李XX共同签订的调解书。

  再查明,2013年,因XXX俱乐部经营管理问题及股东之间的矛盾,其股东湖南XXX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起诉XXX俱乐部要求解散公司。2015年12月3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解散XXX俱乐部。2018年9月10日,XXX俱乐部以金山XX街道和良种繁育中心、湖南XXX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财产损害赔偿诉讼,原审法院于2018年10月18日作出(2018)湘0112民初3146号民事裁定,驳回XXX俱乐部的起诉。XXX俱乐部于2018年12月20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同时一并提起行政赔偿诉讼。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案中,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政国土字第136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长沙市望城区金山XX街道XX17.4929公顷土地用于望城区2012年度城市建设用地报部实施项目(储备地块五),涉案租赁地块位于用地红线范围内,望城区资规局作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备对涉案地块实施征收的法定职权。涉案项目用地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的公告,望城区资规局按法定程序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其征地程序合法。在征收补偿的过程中,经征拆职能部门以及街道、村(社区)现场丈量登记,金山XX街道与良种繁育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涉案高XX球场的木质凉亭、木棚屋、水泥坪、砖木房屋(办公用地)、苗木、草皮(高XX练习场)、木棚、水塘、砂石路、铁丝网、排水渠等作出了补偿,各项补偿费用共计XXX元,已按政策规定补偿到位并履行完毕,金山XX街道给予高XX球场补偿处理适当。良种繁育中心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与XXX俱乐部进行协商,XXX俱乐部在良种繁育中心制订的总金额为731284.48元的征地补偿明细表上签字盖章:“同意上述球场补偿部分金额。”之后良种繁育中心在扣除租用范围垫付的工程款后分两次支付给XXX俱乐部补偿款60万元。因此金山XX街道受望城区资规局的委托与良种繁育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已对良种繁育中心租赁的涉案土地及地上青苗设施进行了一次性补偿,XXX俱乐部从良种繁育中心处已获取相应拆迁补偿。XXX俱乐部如对获取的拆迁补偿款份额不服,可另行向良种繁育中心主张,XXX俱乐部与良种繁育中心之间就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实际上系合作经营股东之间的内部分配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综上所述,XXX俱乐部提出请求确认望城区资规局与金山XX街道将XXX俱乐部拆迁未进行补偿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驳回XXX俱乐部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XXX俱乐部负担。

  上诉人XXX俱乐部上诉请求:1、撤销(2019)湘0112初99号行政判决书;2、根据国家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对XXX俱乐部进行补偿:高XX球场土方工程费15.7444万元,高XX球场设计施工费98.8万元,60亩草坪未按征收标准补偿差额70万元(已补偿草皮费32.28381万元,XXX俱乐部支付的围墙费14.8775万元,美式两层木质发球台成本费14万元(李XX施工),10个木质凉亭3.0484万元,木棚屋5.3127万元,公司修建的水泥路和水泥坪5.2911万元,排水渠道1.904万元,水井工程费5000元,租赁土地腾地补偿费(支付给当地社区)6万元,以上球场建设成本为XXX元,扣除已补偿的60万元,还有XXX元;3、30年土租赁剩余年项16年土地租金差额(原林地租金和高XX球场租金收入差额)357.12万元;4、球场重建安置补偿费200万元;5、球场因拆迁的搬迁费、奖励费50万元;6、2017年以来上述款项的利息;(上述款项共计XXX元)。7、请求法院查实高XX球场征收中被上诉人所签多个补偿合同(见望城区国土局提供的“行政诉讼答辩状”中所列的两个征收补偿合同:一个为224.7323万元,另一个为258.2423万元),并对多名被上诉人利用职务侵占XXX俱乐部利益的金额,并通过银行入账出账记录查清资金去向,对被上诉人的这种行为进行处罚。主要事实及理由:2003年,夏XX公司,北京XX公司、湖南XXX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共同成立了“XXX(湖南)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即本案原告,其中夏XX公司负责全部投资,北京XX公司和湖南XXX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各占10%的股份,湖南XXX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自己的名义租用三方所协商确认的土地,租用和征地手续由其负责办理”。2017年,望城区资规局未经XXX俱乐部同意于2017年7月27日与金山XX街道签订了征收补偿合同。2017年9月,良种繁育中心李XX打电话给XXX俱乐部,告知XXX俱乐部经过他们努力,球场补偿金额从50多万上调到73万,并要XXX俱乐部在球场补偿明细表上签字盖章。该明细表遗漏了许多高成本项目,但也有部分项目补偿金额合理,故XXX俱乐部就在明细表上签了:“同意上述球场补偿部分金额”并盖章。后XXX俱乐部获得望城区资规局2017年7月27日签订的《球场补偿合同》,该合同里面的补偿明细表是虚假的,XXX俱乐部曾通过信息公开诉讼要求公开相关信息未果。2018年,XXX俱乐部提起诉讼要求望城区资规局以及金山XX街道支付被遗漏的球场建设成本费用,原审法院认为不属于民事诉讼受案范畴,之后,XXX俱乐部提起本案诉讼,原审法院一开始认为是XXX俱乐部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中院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后才有了本案,原审法院于2020年4月29日作出《行政判决书》认定XXX俱乐部补偿合理并认为是股东内部分配问题,原审判决与上述已经生效的民事裁定相冲突并严重违反公平原则,占公司股份10%的股东可以获得补偿,真正的投资者却不能获得补偿实属不公,且望城区资规局与良种繁育中心之间存在两份征收补偿协议,并未完全公开全部补偿合同,请求法院调取湖南XXX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的银行流水予以证明该情况。

  被上诉人望城区资规局辩称:XXX俱乐部非征收拆迁补偿安置对象,无诉讼主体资格,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请求裁定驳回其起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XXX俱乐部不是涉案土地的租赁方,也就不是行政行为的相对方,虽然其与良种繁育中心以及其他案外人内部有错综复杂的债权债务关系,但是这也不属于与本案征收行为具有行政法律意义上的利害关系的范畴。所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XXX俱乐部在提起的行政诉讼以及行政赔偿诉讼中均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该条法律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始终是承包人。当承包田被依法征收后,应当认定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为“被征地对象”,即由原承包人获得征地补偿费。本案中,与村集体签订涉案地块土地租赁协议的是良种繁育中心,而非XXX俱乐部。所以XXX俱乐部不属于集体土地上征收补偿安置的对象,望城区资规局仅对XXX俱乐部所使用土地上的承包人依法予以补偿安置,没有对XXX俱乐部进行征收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故请求贵院裁定驳回XXX俱乐部的起诉。二、XXX俱乐部所诉的望城区2012年度城市建设用地报部实施项目(储备地块五)征地拆迁程序合法。1.2013年7月22日,望城区2012年度城市建设用地报部实施项目(储备地块五)经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政国土字第136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合法审批。2.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于2016年8月24日发布(望征[2016]36号)《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征收土地方案公告》。3.望城区资规局于2016年10月24日依法发布(征求意见公告[2016]55号)《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4.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批准后,望城区资规局于2016年11月10日发布(实施公告[2016]63号)《长沙市望城区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三公告”分别送达至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公告征地项目名称、用途、位置、面积、征地补偿标准和安置办法等征拆事项,并在被征地进行张贴、公示。在规定的期限内,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未提出异议,征地安置方案报经批准后,方X发布实施公告。该项目的征收主体为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由望城区资规局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该项目征地拆迁程序合法。三、XXX俱乐部所诉的高XX球场补偿已按政策规定补偿到位,已履行完毕,现XXX俱乐部再要求补偿与事实不符,其上诉请求应予以驳回。经征拆职能部门以及街道、村社区现场丈量登记,XXX俱乐部所诉的高XX球场补偿明细为木质凉亭27435.78元,木棚屋一间53127.36元,水泥坪85419元,砖木房屋(办公用地)599554.98元,苗木79560元,草皮(高XX练习场)436800元,木棚4130.34元,水塘831168元,砂石路9600元,铁丝网36000元,排水渠道20880元,补偿费用共计XXX元。经协商,良种繁育中心于2017年7月27日与金山XX街道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授权湖南XXX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代收征收款。2017年8月4日,征拆款已发放至湖南XXX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账户,该项目的征收补偿已落实补偿到位,已全部履行完毕。金山XX街道给予XXX俱乐部所诉的高XX球场补偿处理适当,良种繁育中心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与XXX俱乐部进行协商,XXX俱乐部在良种繁育中心制定的总金额为731284.48元的征地补偿明细表上签字盖章:“同意上述球场补偿部分金额”,之后在扣除租用范围垫付的工程款后分两次支付给XXX俱乐部补偿款60万元,因此,金山XX街道受望城区资规局委托与良种繁育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已经对良种繁育中心租赁的涉案土地及地上青苗设施进行了一次性补偿,XXX俱乐部也已经获取相应的拆迁补偿,XXX俱乐部如对获取的拆迁补偿款份额不服可以另案向良种繁育中心主张,这实际上系合作经营股东之间的内部分配问题,不属于本案审查范围。四、XXX俱乐部无权要求望城区资规局对其进行赔偿,望城区资规局无法定赔偿义务。《国家赔偿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本案中,望城区资规局的征收程序及补偿合法适当,并不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情形,更没有法定的赔偿义务。至于XXX俱乐部主张的要求赔偿其无形资产损失和剩余租赁年限的租金差价损失等请求更是没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综上,望城区资规局没有对XXX俱乐部进行补偿安置的法定职责,而且征收程序及补偿合法适当,并不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国家赔偿法》规定情形,更没有法定的赔偿义务。XXX俱乐部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其上诉。

  被上诉人金山XX街道辩称:本案中的XXX俱乐部与这次土地征收行为没有利害关系,也不是这一次土地征收的补偿对象。所以金山XX街道不存在XXX俱乐部签订相关的征收补偿协议。本案中土地的承租人是良种繁育中心,当时的出租方是金山村村委会,就说当时的村委会所签的合同并不是XXX俱乐部所签订的。所以XXX俱乐部不具备当时一审作为原告主体资格,也没有直接利害关系,这第一点。第二点,本案中相关的土地征收和补偿,履行了相关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本案的相关土地征收补偿履行了相关的法定程序,补偿款的标准,以及项目,都是严格按照省市区相关的征收补偿文件计算而来。金山XX街道已经按照与良种繁育中心所签订的协议,全部支付给了被征收对象良种繁育中心。良种繁育中心在得到上述的征收补偿款以后,应该给予XXX俱乐部的已经全部支付。而且XXX俱乐部在领取上述款项时,已经签了字,只是在签字上面多少有一点点瑕疵,让他该拿的钱都拿到,而且他原来还欠了良种繁育中心的相关租金以及相关方面的一些工程款,所以良种繁育中心就把它扣了。望城区资规局的相关的征收的程序、手续、批文都在一审向法庭出示了,征收的手续、批文和程序,都已经向一审法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这第二点。第三点,金山XX街道认为XXX俱乐部原来打过民事赔偿官司,后来又转为行政行政诉讼和行政赔偿官司,原来打民事赔偿官司,原来民事部分是也被法院驳回了,金山XX街道认为其所打的系列官司就是涉及到一个最终来说去就是一个赔偿问题,补偿问题。结合原来民事案件也好,一审的行政案件他所提交的材料,包括良种繁育中心提交材料,他这个俱乐部,实际上就是高XX球场,当时就搞了个高XX球场,而且高XX球场只是一个初始化的高XX,就是一个简单的草皮,简单的一个草坪,做了一些简单的草坪,就是说高XX球他没有真实的运营,高XX球场并没有真实的运营,其相关的损失根据证据和照片来初步判断的话,金山XX街道认为征收补偿款项已经大大超过了他当时为了高XX球场所投入的相关的资金或者损失,所以金山XX街道认为XXX俱乐部所提交的相关赔偿的证据,以及赔偿的一些项目,证据是不确凿的,是不充分的,有些证据金山XX街道认为是不合法的。所以其在民事赔偿也好,行政诉讼中所取得的赔偿,巨额的赔偿,金山XX街道认为是不符合客观实际情况的。最后一点,金山XX街道认为,本案一审法院对本案的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准确,请求二审驳回XXX俱乐部的上诉。

  第三人良种繁育中心辩称:一、良种繁育中心不具有向XXX俱乐部支付征地补偿款的事实。良种繁育中心所应获得的征收补偿款共计只有XXX元,且该笔征收款包含了XXX俱乐部的部分征收补偿标的物在内。湖南XXX农业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已向XXX俱乐部支付了60万元,其中,良种繁育中心为XXX俱乐部垫付了李XX、李XX建设工程款142万元和望城区黄金乡XX租金120175元。剔除以上三项XXX俱乐部所得和应该支付的款项外,XXX俱乐部仅应得107148元。是由于XXX俱乐部尚欠球场部分工程款未支付完毕,良种繁育中心暂扣所剩余部分没有支付给XXX俱乐部,是因为尚未进行结算。如结算完毕后,再进行支付。二、XXX俱乐部主张土地征收赔偿不足部分,不属于良种繁育中心的权利范围。补偿协议已涉及到XXX俱乐部。2017年7月27日的征收补偿协议的相对人虽是良种繁育中心,但在土地的具体使用中实际涉及XXX俱乐部产生的补偿,补偿协议中XXX俱乐部已签字确认并领取了补偿款,如再另行赔偿也不在良种繁育中心的范围。三、良种繁育中心不是涉案争议行政赔偿的对象,不是本案征地补偿义务人。XXX俱乐部在本案行政诉讼征地赔偿一案中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XXX俱乐部的主体资格,已因2015年12月31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解散XXX俱乐部而丧失。根据我国《公司法》、《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公司已解散,不再享有民事权利,至此XXX俱乐部以XXX俱乐部的名义进行起诉和上诉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始终是承包人,承包田被依法征收后,应当认定土地经营承包权人为“被征地对象”,即按照法律规定良种繁育中心应获得征地补偿款。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XXX俱乐部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依法维持一审判决,驳回上诉。

  本案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2019年5月8日,原审法院作出(2018)湘0112行初156号行政裁定:驳回XXX俱乐部的起诉,该裁定书载明XXX俱乐部的请求为:一、确认望城区资规局、金山XX街道将XXX俱乐部公司拆迁未进行补偿的行为违法;二、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望城区资规局、金山XX街道承担。因XXX俱乐部不服该裁定提起上诉,本院审理后于2019年9月6日作出(2019)湘01行终588号行政裁定:撤销(2018)湘0112行初156号行政裁定,本案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2019年9月30日,原审法院根据(2019)湘01行终588号行政裁定重新予以立案,即成本案。2020年4月29日,原审法院对本案审理后作出(2019)湘0112行初99号行政判决,该判决书载明XXX俱乐部本案请求为:一、确认望城区资规局、金山XX街道将XXX俱乐部公司拆迁未进行补偿的行为违法;二、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望城区资规局、金山XX街道承担。

  本院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本案中,涉案项目用地经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发布了征收土地的公告,望城区资规局按法定程序发布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在征收补偿的过程中,经征拆职能部门以及街道、村(社区)现场丈量登记,金山XX街道受望城区资规局的委托与土地租赁权人良种繁育中心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对涉案高XX球场的附着物及相关设施等作出了补偿,各项补偿费用共计XXX元。后XXX俱乐部在良种繁育中心制订的总金额为731284.48元的征地补偿明细表上签字盖章:“同意上述球场补偿部分金额”,并领取了相应补偿款60万元。由此可见,XXX俱乐部本案请求确认望城区资规局与金山XX街道将其拆迁未进行补偿的行为违法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XXX(湖南)乡村俱乐部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熊晓震

  审判员  刘 青

  审判员  廖国娟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高XX

  书记员刘朋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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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0/11/19 星期四 16:00:00

审理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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