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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判决十年有期徒刑,二审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XX涉嫌销售假药罪,二审改判免于刑事处罚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苏05刑终88号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至2月期间,原审被告单位xxx有限公司副总经理XX诉人孙XX,在原审被告单位因设备故障,产能受限的情况下,为完成医用液氧订单,指示原审被告人颜xx、汪xx、戈xx等人向xxx有限公司、xxxXX海有限公司的关联单位采购工业液氧,再掺入原审被告单位自家生产的医用液氧后,以医用液氧的名义对外销售,共计销售混装液氧共计672.36吨,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11618.9元。

  办案经过

  二审律师介入后,积极推动涉案公司工业液化氧的司法鉴定,最终经鉴定,xxx有限公司和xxx有限公司生产的液氧的各项指标均符合医用及航空呼吸用氧的各项指标,本案未发生因使用涉案混装液氧后致人伤亡的情形。

  案件结果

  二审改判孙XX免于刑事处罚

  审判人员

  法官:辛xx、徐XX、吴xx

  书记员:倪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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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9/11/24 星期日 16:00:00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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