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
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首页> 裁判案例>

孙XX与XX和XXX合伙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XX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40722号

  原告:孙XX,女,196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XX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江,XX市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和XX公司,住所地XX市朝阳区东三环中XX1601内16单元。

  法定代表人:黄X。

  被告:黄X,男,198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被告:XX和XXX(有限合伙),住所地XX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9层906室。

  执行事务合伙人:和XX公司。

  原告孙XX与被告和XX公司(以下简称和XX公司)、黄X、XX和XXX(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和XXX)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江,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和XX公司、黄X、和X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告孙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和XXX返还孙XX投资款300万元;2、判令和XXX支付孙XX投资收益(以300万元为基数,从2013年5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化收益率12%计算);3、判令和XXX承担保全费5000元;4、判令和XX公司、黄X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3年9月,孙XX自和XXX处受让原投资人石X转让的投资份额300万元,和XXX给予确认。2014年5月30日投资到期后,孙XX未收到投资本金及收益。经各方协商,和XX公司出具承诺函,自愿就本金及收益分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2018年10月19日,黄X作为和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出具承诺函,自愿提供无限连带担保。

  被告和XX公司未作答辩。

  被告黄X未作答辩。

  被告和XXX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9月28日,和XXX与和XX公司向孙XX出具《确认书》,载明:“和XXX收到您的申请,关于您购买石X女士转让予您的份额人民币300万元整有效,并发函予以确认。该份额起止日期为2013年5月30日至2014年5月29日,期限一年,预期收益为12%。石X女士投资份额所享有的收益及权益归孙XX所有。”

  2014年6月12日,和XXX与和XX公司向孙XX出具《承诺函》,载明:“孙XX女士所认购的和XXX人民币300万元,已经于2014年5月30日投资期结束。目前项目没有结束清算,合伙企业无法向孙XX女士分配本金收益。经与协商,孙XX女士同意,和XXX分配时间延长至2016年12月30日。和XX公司承诺为孙XX女士此项本金及收益分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2017年1月10日,和XXX与和XX公司(共同作为甲方),与孙XX(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约定:和XXX、和XX公司与孙XX就2014年6月12日承诺及确认达成如下协议:一、孙XX认购的和XXX人民币300万元,收益率12%,已经于2014年5月30日投资期结束。目前项目没有结束清算,合伙企业无法向孙XX分配本金收益。经协商一致,孙XX同意,分配时间延长至2016年12月30日。和XX公司承诺为孙XX此项本金及收益分配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二、截止本日,和XXX并未向孙XX分配。考虑目前实际情况,经友好协商和XXX与保证人和XX公司向孙XX承诺,按照最快原则,完成向孙XX投资资金300万元及收益的分配。具体时间以实际支付日为准。

  2018年10月19日,黄X向孙XX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函》,载明:“您于2013年9月自和XXX购买原投资人石X持有的投资份额300万元,该项目2014年5月30日到期,因未完成清算,和XXX无法向您分配本金收益,分配时间延长至2016年12月30日。现因项目运营困难,您的投资本金收益至今仍未得到全额兑付,本人作为和XX公司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向您深表歉意,并自愿以本人家庭(或个人)的薪金、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取得的现金、有价证券等方式的收益以及本人及家庭成员名下的所有存款、房产、汽车等向您提供无限连带担保。本保证承诺函自出具之日起二年内或您本金收益未全额兑付前不可撤销。”

  孙XX陈述称,自己不认识石X,是和XXX的工作人员告诉自己有投资人退出项目,转让300万元的投资份额,问自己是否愿意接受转让,自己表示同意,就由和XXX办理手续,出具了《确认书》,自己与石X没有签订书面转让合同,也没有见过石X与和XXX之间的合同。

  孙XX提交石X出具的证人证言,内容为:“我叫石X,2013年5月我认购了和XXX的XXX一年期产品,该投资产品年收益率12%。后因我急需用钱,跟和XXX协商提前兑付的可能,经和XXX工作人员引荐,我将全部300万份额内部转让给孙XX。”

  孙XX提交石X的XX银行交易明细表,明细表记载石X于2013年5月30日向和XXX转账支付300万元,摘要记载为“盾构机基金入款”。

  石X通过“云法庭”网络平台线上出庭接受了法院询问,石X陈述称:“我与和XX公司签订过投资合同,好像是合伙协议,现在找不到了,当时业务员介绍孙XX作为下家,我把投资份额转让给孙XX,我转让了300万元份额,孙XX分两笔付给我钱,一笔120万元,一笔180万元。”石X出示了自己在XX银行的交易明细表,明细表显示石X于2013年8月1日收到柳XX转账汇款180万元,于2013年12月12日收到“XX和信天***”转账汇款100万元,于2013年12月13日收到“XX和信天***”转账汇款235602元。

  经询,孙XX称柳XX是自己儿子,XXX元可能是自己以前投资到期的投资款,具体投资记录找不到了。

  另,本院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网站上检索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信息及私募基金备案信息,未查询到有关和XX公司、和XXX的信息。

  本案审理期间,孙XX申请对和XXX、和XX公司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作出(2020)京0105财保315号民事裁定书,并采取了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法律事实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当适用当时施行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本案中,孙XX主张和XXX应向其返还投资本金,分配投资收益,和XX公司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此提交了《确认书》《承诺函》《协议书》佐证。《承诺函》载明和XXX承诺于2016年12月30日前向孙XX分配本金及收益,和XX公司承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6年12月30日到期后,和XXX、和XX公司又签署《协议书》,承诺尽快付款。孙XX据此要求和XXX、和XX公司连带返还本金,并按年收益率12%支付收益,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是,孙XX投资期限为一年,孙XX要求和XXX在投资期限届满后仍按照年12%支付收益,缺乏依据,本院按照一年投资期限计算收益。

  黄X向孙XX出具《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函》,承诺对和XXX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孙XX要求黄X对和XXX应付的本金、收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和XXX、和XX公司、黄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XX和XXX(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孙XX投资本金300万元;

  二、被告XX和XXX(有限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孙XX投资收益36万元;

  三、被告和XX公司、黄X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确定的被告XX和XXX(有限合伙)应给付款项,向原告孙XX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孙XX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40元,由被告XX和XXX(有限合伙)、和XX公司、黄X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XX和XXX(有限合伙)、和XX公司连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XX金融法院。


其他案例:

下载本案例

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07/27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关于我们 |业务介绍 |加入律图 |帮助中心 |网站地图 |意见反馈 | 不良信息举报>>

    Copyright©2004-2024 成都律图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蜀ICP备15018055号-1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川B2-20160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