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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后积极了解案件情况,确定被告和诉讼策略,一审判决两个被告共同承担返还投资款46万元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苏0507民初6074号

  原告:胥XX,男,住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艳,江苏超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建材经营部,住所地苏州江苏省苏州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

  经营者:刘XX,男,住江苏省响水县运河XX。

  被告:顾XX,女,住江苏省响水县运河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响水县小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胥XX与被告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建材经营部(以下简称XXX经营部)、顾XX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制进行审理。本案分别于2022年10月20日、2022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胥XX(第二次)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艳,被告XXX经营部经营者刘XX,被告顾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胥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合伙协议;2、判令被告XXX经营部、被告顾XX返还原告投资款46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利息以46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7%,自2021年2月12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7月22日为24480元;3、判令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4、判令刘XX对第1-3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责任。事实和理由:2021年1月,原告和被告XXX经营部的经营者刘XX协商共同出资在相城区红星美凯龙开设XXX家居店铺,经营家居用品。其后原告按照约定分别于2021年2月1日和2021年2月11日通过转账的方式将46万元投资款支付给被告顾XX。2021年6月20日,原告与被告XXX经营部就合伙事宜最终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被告XXX经营部以货币出资454万元,股份占比80%,原告以货币出资46万元,股份占比20%;双方的出资应于2021年6月20日之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者,应对未交金额计付银行利息,并以货币方式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合伙协议》签订后两被告未实际出资,也未开设合伙协议所约定的XXX家居2店铺,原告多次催告,被告以资金未到位,以在拉其他投资人为由搪塞。被告的行为已严重违约,致使合伙目的无法实现,经原告多次催告,被告同意退还原告的投资款。被告顾XX实际收取原告交付的出资款,应当对投资款承担共同返还责任。刘XX作为被告XXX经营部的实际经营者,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现两被告迟迟不予返还投资款,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贵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XXX经营部辩称,第一,胥XX实际投资24万元,其他的金额是技术投资,技术投资22万元。胥XX技术投资仅投资一次,在抖音平台上做了一次招商广告,后来受2021年疫情影响,XXX家居店面关闭,胥XX诉请的46万元投资,其已经支付了6.5万元。另外,其举行了一次招商会,用了12万元,这12万元包括会场费用、人员工资以及客户的招待费用等。对胥XX诉请中46万元中的技术投资22万元不认可,对另外24万元的投资款没有异议。第二,顾XX的银行卡一直在刘XX处,刘XX用顾XX的卡做生意,用了十来年,也习惯了,用的过程中顾XX也不知道。由其单独承担责任,与顾XX无关。

  被告顾XX辩称,第一,其在本案的主体不适格,其与刘XX早在2013年4月9日在响水县民政部门登记离婚。第二,胥XX与XXX经营部签订合伙协议的时间是2021年6月20日,发生在其与刘XX离婚八年后,其对胥XX和XXX经营部签订的合伙协议和打款的情况均不知情,也从未参与。第三,涉案银行卡是2012年其与刘XX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归还房贷而申请办理的。2013年4月9日,其与刘XX离婚后,其对该卡失去控制,一直不知该卡在何处,直至收到人民法院传票等相关案件材料才知道。第四,刘XX擅自使用顾XX的银行卡收取胥XX的转账,说明刘XX对顾XX侵权,同时也违背了顾XX的真实意愿,顾XX从未使用涉案银行卡中的任何资金,也未通过涉案银行卡获取其他的经济利益,从权利义务对等的公平原则出发,顾XX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第五,胥XX与XXX经营部的合伙协议,顾XX未参与,也没有参与合伙行为的合意,原告向该卡转账后,均为刘XX使用该款项,这充分说明胥XX与XXX经营部的合伙行为对顾XX不具有约束力。综上,请求依法驳回原告胥XX对被告顾XX的所有诉请,并立即解除对被告顾XX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理查明,刘XX与顾XX原为夫妻,育有两女一子,两女现已三十多岁,一子现为十六岁的未成年人。双方于2013年4月9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刘XX与顾XX均确认:因为刘XX有大量执行案件,银行账户等均被法院冻结,所以顾XX名下的所有银行卡以及微信支付账户、支付宝支付账户均由刘XX控制使用,并且顾XX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公司等企业也由刘XX控制经营,目的是方便刘XX做生意赚钱还债以及为了子女的将来;按照离婚协议书,房屋归属顾XX,但是房屋按揭贷款由刘XX负责归还,一切债权债务也由刘XX承担;顾XX不识字,也不上班,没有收入,日常生活费由刘XX提供,一般每次支付几百元、一千元或两千元,不定期支付;儿子的费用也由刘XX支付顾XX。

  2021年1月31日,XXX经营部(甲方)与胥XX(乙方)签订《投放技术入股合同》,主要约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互联网广告投放技术入股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技术服务内容,甲方同意乙方作为项目互联网投放合伙人与负责人,为甲方提供相关网络营销服务,包括,(1)互联网家具广告、加盟广告的创意策略、涉及、制作、投放,(2)投放团队的组件,包括广告优化师、视频素材、图片素材设计师等人员,(3)投放费用账目明细,可开票部分提供发票;经双方友好协商,乙方参股甲方互联网直投家具项目,互联网直投家具项目,原始股股本500万,其中原始股占80%,干股占20%,乙方实出资25万,占项目股本5%,则算成原始股为4%,乙方负责公司互联网投放业务,技术入股部分为干股的6%;乙方实际占项目股份为10%,甲方同意每年支付乙方一定费用作为乙方投放服务费;2021年度投放服务费为25万,甲方需在次年三月底前结算当年服务费;后续投放固定服务费由甲乙方协商决定,每年投放服务费不低于25万;甲方作为项目的主要发起人,与乙方达成一致后有权引进投资方,投资人的股权由各股东按股权同比例(包括原始股与干股)稀释转让给投资方,所得资金作为项目后续资金。

  嗣后,刘XX向胥XX提供了顾XX银行账户作为收款账户,并在微信中表示顾XX系其老婆。胥XX于2021年2月1日向顾XX的银行账户转账25万元(备注为项目投资款),于2021年2月11日向顾XX的银行账户转账21万元;以上合计46万元。合伙协议签订后,刘XX未履行454万元的货币出资义务。

  2021年6月20日,XXX经营部(甲方)与胥XX(乙方)签订《技术服务合同》,主要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技术服务;合同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2月1日至2024年1月31日;服务范围,1、互联网家具广告、加盟广告的创意策略、涉及、制作、投放,2、投放服务团队的组建,包括广告优化师、视频素材、图片素材设计师等人员,3、投放费用账目明细,可开票部分提供发票;每年的技术服务费用为25万元,甲方需在每年3月底前支付乙方上一年度技术服务费用,第一次服务费需于22年4月1日前支付完毕。

  2021年6月20日,XXX经营部(甲方)与胥XX(乙方)签订合伙协议,合伙协议第一条约定:合伙店铺名称XXX家居,经营场所相城红星美凯龙,经营范围家居、工程。第二条约定:合伙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2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第三条约定:合伙项目原始股本500万,甲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454万元,股本占比为80%;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46万元,股份占比为20%,其中实股14%,干股6%;双方的出资应于2021年6月20日之前交齐,逾期不交或者未交齐者,应对未交金额计付银行利息,并以货币方式赔偿另一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四条主要约定:盈余分配,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甲、乙双方按照86%和14%的比例对合伙利润进行分配;合伙人投资的成本全部回收以后,甲、乙双方按照80%和20%的比例对合伙利润进行分配;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用合伙财产予以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双方按照实际投资比例承担债务。第八条第一款约定:出现下列事由合伙终止,1、合伙期届满;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3、合伙项目完成或不能完成;4、合伙项目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被撤销;5、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胥XX与刘XX进行了微信沟通。2022年7月20日,胥XX表示:我们去年签的合伙协议约定了要出资开店,一年多了你这边既没有实际出资,也没有开XXX家居店,我现在只能退股了,你把我出资的46万投资款退还给我。刘XX回复:我正在拉另一个投资人。胥XX表示:什么时候能退给我呢?刘XX回复:很快的,疫情影响人心惶惶。庭审中,刘XX明确,尚未向胥XX返还投资款;其目前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合伙协议,唯一的希望是拉新的合伙人进来。

  胥XX申请调查了顾XX的银行流水,其中显示顾XX银行账户收取胥XX投资款后存在大量与顾XX其他银行账户的款项往来,存在向顾XX支付宝、微信的转账往来,存在投资理财情况,存在向刘XX账户转账往来,以及大量其他款项往来活动。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投放技术入股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合伙协议、浙江XX银行转账电子回单、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被告顾XX提供的离婚证以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为进一步证明被告顾XX参与了合伙经营,向法庭提交证据有:投放技术入股合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国商标网XXX商标信息、商标全国独家授权声明书、微信聊天记录及被告顾XX签字盖章的广告发布协议经营合同、XXX开户信息、XXX家居抖音推广微信群聊记录、巨量引擎APP视频和照片、家居卫浴网络营销投放群聊信息。

  被告XXX经营部表示,系其请顾XX帮忙,借用她的公司投放抖音广告,其与被告顾XX没有签订任何合同,对于顾XX参与项目合伙有异议,她是纯粹帮忙的。

  被告顾XX表示,不能达到原告的证明目的,刘XX的授权都在刘XX与原告的合伙协议之前,不能证明顾XX参与了原告与刘XX的合伙经营。投放技术入股合同与顾XX无关,这是原告与刘XX个人签订的协议。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胥XX与被告XXX经营部存在合伙合同关系,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协议签订后,被告XXX经营部实际并无履行合同的能力,在原告反复催讨过程中,被告XXX经营部也多次承诺退款,现合伙协议约定的投资门店已经关闭,原告主张解除合伙协议,应予准许。被告XXX经营部理应退还原告投资款46万元。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酌情认定为:以46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顾XX系刘XX前妻,但从顾XX提供个体工商户、公司等企业名义以及各种银行账户、支付宝支付账户、微信支付账户给刘XX使用,刘XX负责顾XX及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花费,刘XX为顾XX的房屋还房贷,以及离婚协议关于财产和债务的安排来看,顾XX无论是主观意志还是客观行为,均在帮助刘XX对外实施各种订立协议的行为,也实际享受刘XX行为的收益,应当认定质正秀与被告XXX经营部共同参与了本案合伙关系的形成和经营。原告主张被告顾XX对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合法有据,理应支持。原告主张刘XX个人承担责任,但刘XX个人并非本案被告,该项诉请本案不予理涉。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五百六六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胥XX与被告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建材经营部签订的合伙协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

  二、被告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建材经营部、顾XX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胥XX投资款人民币46万元,并支付利息(以46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2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收取为8567元,财产保全费3170元,合计11737元,由被告相城经济技术开发区XXX建材经营部、顾XX负担(原告预交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XX,收款账号32250199XXXX001331098355)。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黄伟

  二O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杨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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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1/28 星期六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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