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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维权,终获赔偿

  工伤维权,终获赔偿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9日,查X与上海某某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上海某某公司按照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为查X缴纳社会保险和提供其他福利待遇。合同签订后,查X被派遣至北京某某公司,工作地点位于天津。2016年8月5日,查X在工作期间突感身体不适,被同事送到医院后,经过10小时救治,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上海某某公司一直未给查X办理社会保险,且在查X死亡后,既不为查X申请工伤,也不向查X的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查X家属与公司协商无果,遂委托我所通过司法途径维权。

  承办律师承接该案后,首先是搜集相关证据,向上海某某公司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了工伤认定申请材料,经审查,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查X家属出具了认定工伤决定书。拿到认定工伤决定书以后,承办律师向上海某某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上海某某公司与北京某某公司向查X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仲裁过程中,北京某某公司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书,向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仲裁中止审理等待行政诉讼结果。北京某某公司提起的行政诉讼历经一审、二审均未获得支持。仲裁恢复审理后,依据事实和法律,裁决由作为用人单位的上海某某公司向查X家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65万余元。仲裁结束后,上海某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将查X家属查X某列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上海某某公司提出未给查X缴纳保险是由于查X入职前自行缴纳社保未退保导致的,这可能导致查X家属无法获赔的结果。针对该问题,承办律师向一审法院申请了律师调查令,前往天津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档案馆调取了查X的个人缴纳社保情况,发现查X入职前已办理退保手续,不缴纳的社保的原因在于上海某某公司。承办律师将调取的这一有利证据递交法院后,上海某某公司迫于压力主动向法院提出要求调解,经承办律师与查X某沟通,查X某想在最快时间内获得赔偿,同意调解。

  【案件结果】

  达成调解协议,上海某某公司与北京某某公司共同赔付查X某五十一万元整并实际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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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18/09/1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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