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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双方恋爱期间多次借款,多次催要被拒,当事人起诉后终调解全部返还

  甘肃省庄浪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甘0825民初65号

  原告:史xx,女,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森轩,系甘肃XX律师

  被告:赵XX,男,汉族。

  原告史xx与被告赵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调解。

  史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赵XX立即偿还原告史xx借款本金139213元,并支付以13921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自2019年11月12日起至借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12月份至2019年5月份期间,被告分多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共计139213元。原告通过微信转账和支付宝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提供借款,在借款时原、被告系男女朋友关系,每次被告借款时称其家里急用钱或者自己有困难,原告出于信任和善意,每次通过转账的方式将钱提供给被告。久而久之,原告发现被告只借不还,借出去的钱也要不回来。于2019年11月12日,原、被告将所有借款进行了核算,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借条,借条载明:被告借到原告139213元,并约定被告分三次还款。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该笔借款,被告一再推诿,拒不还款。无奈原告只能诉诸法律。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提供借款,被告理应按约履行还款的义务,现被告拒不还款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赵XX偿还史xx借款139213元。(限2023年7月20日前偿还70000元,2023年12月20日前偿还69213元)。

  案件受理费3084元,减半收取计1542元,由赵XX负担1000元,史xx负担542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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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3/02/15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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