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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农民工工资 法院判决承担违约金

拖欠农民工工资法院判决承担违约金


(重庆XX)

一、案件事实

原告:冉X,男,住重庆市潼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重庆渝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冉X与被告王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潼南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冉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潼南区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

原告冉X向潼南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务费67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67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的标准,从2020年10月1日起支付至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受雇于被告从事钢筋工工作,2019年2月4日,经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付67000元人工工资的欠条,并承诺两年内付清。但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逾期未支付劳务费。

被告王XX未作答辩。

潼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雇佣原告在其承建位于新疆昌吉XX工程从事钢筋工工作。2019年2月4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冉X的人工工资67000元,分两年内付清。第一笔在9月份付,第二笔在第二年9月份付完。”后被告一直未支付原告欠付劳务费,原告遂诉至潼南区人民法院,请求如诉称。

潼南区人民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本案中,被告雇请原告做工,双方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定向原告支付足额劳务费,对此被告应承担支付劳务费及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经双方结算,被告应至迟于2020年9月30日前支付原告劳务费67000元,但被告逾期未支付,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劳务费67000元及按照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潼南区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王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冉X劳务费67000元及利息(该利息以67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10月1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律师点评

1、农民工在参与社会劳动中,因自身社会经验不足,和基于人与人之间基本信任,在工资没有及时发放的情况下,往往会让部分小老板为其出具工资欠条,甚至有大部分是口头承诺,导致辛勤付出的劳动,不能获得相对应的报酬。

2、本案原告被被告拖欠67000余元,金额较大,且时间较长,原告多次索要,被告均予以拒绝,故通过法律程序,来维护其合法权利。

三、律师建议

1、农民工外出务工,一定要清楚知晓所提供劳务对象的资信情况,对于不诚信的包工头或有严重经济问题的工程,要谨慎提供劳务,以免得不到工钱。

2、对于工资标准、欠款数额,需要书面约定,以免主张权利时,缺乏证据。

3、在权利被侵害时,要通过法律途径,如向劳动监察大队举报、向法院起诉等方式维护自身权利,不能实施扰乱社会秩序或者侵害对方人身权利的行为,以免自身因触犯刑法而受到刑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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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2/03/29 星期二 16:00:00

审理法院:

标      的:67000元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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