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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当事人解决巨额欠款,并成功主张利息800余万元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晋0581民初3705号

原告:温州XX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文,北京市炜衡(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煤炭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一百零七条,判决:

一、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600余万元及利息

二、被告支付原告质保金300余万元及利息。


审判员:李某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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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裁判日期:2021/12/29 星期三 16:00:00

审理法院:

参与本案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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